自行監測不合規,甲方乙方誰之過?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某市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甲企業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監測公司開展廢氣自行監測,第三方監測公司整個采樣過程未拔出采樣槍更換濾筒,至少兩組顆粒物數據為編造,但仍出具了蓋有CMA印章的監測報告。
對此行為如何定性并處理,執法人員產生了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甲企業作為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了自行監測應執行HJ1086規定,按照《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第三款之規定,HJ1086即具有了強制力。按照該指南5.5.3規定,采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按照HJ819執行。而依照HJ819中8.監測管理的規定:排污單位對其自行監測結果及信息公開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綜上,甲企業涉嫌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應依據該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甲企業無監測資質和能力,已核實并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監測公司開展監測,非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的情形,且無違法的主觀過錯,不應處罰。對此行為,生態環境部門可按照《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將第三方監測公司涉嫌出具虛假檢驗監測報告的違法行為移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排污企業是否需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一個行為需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必須有違法性和可責性。此處所言的違法性,并非指當事人的行為形式上是否屬于違法,而是說其是否存在違法阻卻事由,即其實質上是否具有真正的違法性;而有責性則指當事人在主觀上存在實施違法行為的過錯。即使行為形式上的確違法,行政處罰法仍舊規定了為數不少的免責事由。
不符處罰目的、沒有處罰必要同樣可以成為免責事由。行政處罰的目的兼具懲罰與預防。從懲罰的角度而言,甲企業無監測的資質和能力,所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監測公司開展自行監測,已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無對其予以負面評價甚至法律懲戒的必要。再從預防角度而言,甲企業下一次再委托第三方開展自行監測,從“一般人標準”來判斷,在無能力的情況下仍無法全面杜絕第三方公司監測造假的所有可能性。因此,既然沒有懲罰和預防的必要,也就沒有對甲企業處罰的必要性。
筆者認為,對一個行為的判斷,不能僅以客觀后果作為處罰的唯一依據,也要從主觀上來衡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根據責任主義,當事人若無主觀過錯,就不應該受到懲罰。從甲企業的主觀意圖來看,其完成自行監測任務向第三方公司支付了合理的市場價格,無違法的主觀動機;從對法律評價的認知來看,或者說行為可責性的認知,甲企業不僅在客觀事實方面對其行為不能有所認識,也同樣不能清楚地認識到其委托的有資質第三方出具的不符合規范的CMA監測報告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甲企業顯然不存在應受苛責的主觀過錯。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排污企業無須承擔行政責任。但有一個例外情形,即如果排污企業在未生產的情況下第三方監測公司出具了CMA的監測報告,排污企業收到監測報告后未提出異議,甚至作為已開展自行監測的證據上傳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此時雙方事實形成了聯絡,排污企業就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三方監測公司是否需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對于第三方監測公司,是否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給出了明確并肯定的回答。此外,很多省市的地方性法規也都有規定。如《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三條和《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六條也都有類似的處罰規定。但《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除要求有行為外,還要求有“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后果。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對于違法行為有權處理的機關,如當地地方性法規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使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當然可以依法立案處罰。對于當地無法規規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檢查發現后,應在固定初步涉嫌違法的證據后及時移交市場監管部門,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進行立案處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可越權執法。
第三方監測公司是否需承擔刑事責任?
為有效懲治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及其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行為,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作出修改完善,明確對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適用該條規定。
《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十條規定,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排放檢驗檢測、排放報告編制或者核查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二年內曾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該解釋一是明確將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納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規制范圍,切實貫徹刑法修改精神。二是明確了環境領域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入罪條件。
從實踐來看,國家相關主管部門也是持堅定打擊態度。如近日,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決定對山西太原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陜西西安某檢測校準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聯合掛牌督辦。
經查,兩家公司長期通過偽造采樣樣品、篡改采樣時間、編造實驗數據、替換分析樣品等方式實施造假行為,出具虛假監測報告,幫助排污企業蒙混過關。因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犯罪,生態環境部門已將上述案件移交當地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辦。
因此,第三方監測公司如果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二年內曾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需承擔刑事責任。但對于排污企業而言,一般無須承擔刑事責任。例外情形是,如果排污企業知道并協助第三方監測公司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可能涉嫌共同犯罪。
作者單位:山東省濟南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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