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排污權交易規則(試行)》發布
【谷騰環保網訊】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印發《安徽省排污權交易規則(試行)》,適用于全省轄區內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4類污染物排污權交易。
安徽省排污權交易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排污權交易行為,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法、有序開展排污權交易,根據《安徽省關于深化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全省轄區內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4類污染物排污權交易。設區市結合實際按規定開展其它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的,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條 全省排污權交易應遵守法律、法規及規章,遵循自愿、有償、公開、公正、誠信原則。
第四條 排污權交易在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進行。
第二章 交易主體
第五條 排污權交易主體包括排污單位、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等。
第六條 排污權交易主體分為出讓方、轉讓方和受讓方。
出讓方是指: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
轉讓方是指:合法擁有可轉讓排污權的排污單位。
受讓方是指:
(一)因實施新改擴建項目等需要通過有償獲取增加排污權的排污單位;
(二)對排污權進行回購的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
第七條 排污單位轉讓無償取得排污權的,應按規定補繳擬轉讓排污權有償使用費。
第三章 交易審核
第八條 排污權交易實行分級審核,一般在同一設區市內進行交易,經省生態環境廳批準后可跨市區域交易。
(一)轉讓審核
排污單位擬轉讓排污權的,需向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含開發區生態環境分局,下同)提交申請,縣級生態環境部門需在接到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初審通過的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通過后即可進場交易。排污單位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規范填寫的排污權轉讓審核意見表;
2.其他必須的材料。
(二)受讓審核
排污單位擬受讓排污權的,需向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提交申請,縣級生態環境部門需在接到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初審通過的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缡袇^域交易的,需在通過受讓排污權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后,報省生態環境廳批準,通過后即可進場交易。排污單位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規范填寫的排污權受讓審核意見表;
2.擬受讓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
3.其他必須的材料。
(三)排污單位可選擇租賃排污權,出租方、承租方審核程序參照轉讓、受讓審核程序進行,依據租賃關系選擇出租或承租即可。
第九條 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排污權出讓、受讓審核按照安徽省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相關辦法執行。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條 排污權交易程序包括出(轉)讓委托、信息發布、意向受讓登記、組織交易、成交簽約、價款結算、交易鑒證、排污許可證申領或變更等。
第十一條 出(轉)讓委托及信息發布:
(一)排污單位須在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提交以下材料:
1.排污權轉讓委托書;
2.經審核同意的排污權轉讓審核意見表;
3.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
(二)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出讓信息通過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直接推送。
(三)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通過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收到轉讓所需全部材料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并受理。
(四)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通過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在出(轉)讓委托受理當日刊登出(轉)讓公告,公開排污權出(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出(轉)讓公告期一般為10個工作日。公告內容包括:出(轉)讓標的名稱、出(轉)讓標的數量、掛牌價格、交易日期、交易方式、受讓登記時間、受讓登記聯系方式、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五)公告期間,如出(轉)讓標的情況發生變化,并可能影響排污權交易正常進行的,經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后書面通知撤銷公告或重新發布公告。
第十二條 受讓登記:
(一)出(轉)讓公告時間同時為受讓登記時間。受讓排污單位在受讓登記時,需通過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提交以下材料:
1.排污權意向受讓登記書;
2.經審核同意的排污權意向受讓審核意見表;
3.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
(二)跨市區域交易的,需提交省生態環境廳批準意見。
(三)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通過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在收到所需全部意向受讓登記材料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并將審查通過的受讓信息推送給出讓方。
第十三條 交易方式:
(一)排污單位排污權交易方式由轉讓方在委托書中明確,通過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組織實施,可采取協議轉讓、競價轉讓、掛牌轉讓以及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1.協議轉讓。當轉讓公告期滿,轉讓方、受讓方協議價格轉讓,轉讓價格不得低于統一規定的有償使用價格。無受讓方響應或交易完成后仍有余量時,轉讓方可選擇收回,或由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根據需要與轉讓方協議回購。
2.競價轉讓。當轉讓公告期滿,由2個及以上受讓方競價,首次報價不得低于統一規定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競價遵循價高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以受讓方各自最終有效報價進行受讓分配。剩余部分轉讓方可選擇收回,或由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根據需要與轉讓方協議回購。
3.掛牌轉讓。無需轉讓公告,轉讓方設定價格后直接掛牌轉讓,設定價格不低于統一規定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掛牌轉讓時間一般為20個工作日,受讓方接受此價格即可申請交易,按照時間優先原則受讓,掛牌時間結束仍有余量的,轉讓方可選擇收回,或由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根據需要與轉讓方協議回購。
4.其他方式。是指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二)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交易方式原則上為競價出讓。
第十四條 組織交易及成交簽約:
交易日期由出(轉)讓方確定,但不得超過出(轉)讓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
(一)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通過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按照出(轉)讓公告中確定的交易日期、交易方式組織交易,對報名的意向受讓方履行通知義務。
(二)交易完成后的第1個工作日,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公示交易結果,內容包括成交數量、成交價格、交易雙方名稱、交易標的、交易方式等,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
(三)交易雙方需在交易結果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簽訂排污權交易合同。
第十五條 價款結算及交易鑒證:
(一)交易價款通過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實行統一結算,但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作為交易主體的價款結算按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執行。交易價款統一以人民幣結算。
(二)轉讓方轉讓的排污權為無償獲取的,應在簽訂合同前,轉讓方到所在地市級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辦理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核定手續,開具繳款核定通知單,轉讓方依照核定通知單,在7個工作日內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稅務部門開具繳費憑證,逾期未辦理的,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無償回收該部分轉讓的排污權,并作為出讓方完成交易。
(三)出讓方為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的,由其按照交易結果出具繳款核定通知單,受讓方須在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或雙方約定的時間,按繳款核定通知單及排污權交易合同約定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憑繳費憑證至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申請交易鑒證,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在收到憑證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排污權交易鑒證書。
(四)轉讓方為排污單位的,受讓方須在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價款一次性轉入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指定賬戶,逾期未繳納的,轉讓方有權取消合同。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在收到交易價款后3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價款轉入轉讓方指定賬戶,并出具排污權交易鑒證書。
(五)受讓方為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的,在合同簽訂后,受讓方按財政部門規定將交易價款轉入轉讓方賬戶。憑出入賬憑證至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申請交易鑒證,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在收到憑證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排污權交易鑒證書。
(六)受讓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繳納交易價款的,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參與全省范圍內的排污權交易。
第十六條 排污許可證申領或變更:
交易雙方完成交易后,按照有關要求,在5個工作日內分別向核發其排污許可證的生態環境部門辦理排污許可證申領或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排污權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終止:
(一)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終止交易的;
(二)出(轉)讓方或者與排污權有直接關系的第三方提出正當理由和書面申請,并經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同意的;
(三)排污許可存在爭議且尚未解決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動不能按約定的期限和程序進行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終止交易的情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交易的排污權無效,造成損失的,責任方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一)以欺騙等方式出(轉)讓或受讓排污權的;
(二)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在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的;
(三)其他認定無效的情形。
第十九條 參與交易的各方當事人在交易活動中有欺詐、串通壓價、商業賄賂行為和違反交易規則的其他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交易雙方須嚴格履行交易合同,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交易雙方發生交易糾紛的,依據合同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安徽省生態環境廳會同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國家對排污權交易規則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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