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稽查辦法》解決哪些新問題?
【谷騰環保網訊】這是時隔9年的一次修訂。2014年8月,原環境保護部印發《環境監察稽查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2014年前后,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處在艱難爬坡、負重奮進的歷史階段,可喜變化與嚴峻形勢并存,“大氣十條”“水十條”“土十條”等一系列史上最嚴治污行動計劃展現了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的堅定決心。當時的環境形勢客觀要求環境執法力度進一步加大,而實施稽查可以通過內部監督推動環境執法工作合法合規有序進行。
彼時,雖然各地就環境稽查開展了大量探索和實踐,但總體來看,稽查工作未成體系,工作流程不明、追責不嚴、專業人員缺乏等問題,導致稽查工作常常“有心無力”!对k法》的出臺,意味著稽查工作有了行動指南!对k法》規定了稽查的類型、權利、責任、獎懲等,明確對執法不規范、履職不到位、違法亂紀的15種行為采取一系列內部和外部處罰措施。
《原辦法》實施9年,各地生態環境執法規范化水平明顯提升,案件辦理質量明顯提高。
為何在此時對其修訂發布新《稽查辦法》?
從時代背景來看,我國生態環境形勢發生巨變,美麗中國建設邁出重大步伐。在邁入新發展階段的同時,生態文明建設仍處于壓力疊加、負重前行的關鍵期,對生態環境執法的內容、形式、規范性等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從客觀需求來看,省以下環保垂改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讓各級執法機構層級和執法內容均發生了較大變化,作為提高執法水平的有力抓手,稽查工作也需要同步進行調整。此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進入“下半場”,規范高效執法是重點。
那么,新《稽查辦法》針對解決哪些新問題?對基層執法工作將產生怎樣的影響?下一步落地見效需要做什么?本報記者就此采訪了多名有稽查經驗的人員,對新《稽查辦法》作進一步解讀。
稽查對象調整,執法規范化要求“下”到最基層
“我曾經遇到過0分案卷,是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局做的。”江蘇省蘇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的鄭興春曾在稽查工作中發現,各地案卷質量相差很大,同樣的違法行為,可能會出現有的罰有的不罰、嚴重的比輕微的罰得少等情況,越往基層走越發現這種問題愈加突出。然而,按照《原辦法》,無法對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稽查。
《原辦法》規定,稽查是指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環境監察工作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省以下環保垂改后,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已調整為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的派出機構。而對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局,就更不存在上下級關系。
鄉鎮、街道處于生態環境執法工作的最基層,疑難雜癥多、挑戰大,與百姓利益密切相關,這部分執法工作是否規范,將對整個生態環境執法規范化建設進程產生很大影響。
新《稽查辦法》對稽查的定義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其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以及其他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職能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履行執法職責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鄭興春認為,這一調整是一個重大突破。
山東省濟南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的王同林進一步解釋,這意味著,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對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繼續實施稽查,如國家對省、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稽查;國家、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對市級的派出機構,以及市級、縣級生態環境執法機構實施稽查;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對派出機構,以及其他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綜
合行政執法職能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施稽查。
非現場稽查提高效率,為基層“減負”
“看到近幾年非現場執法手段突飛猛進,我們很羨慕,如今我們稽查人員也可以探索這一方式了。”江西省鷹潭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的劉洋有過3年稽查工作經驗,他向記者介紹,去年5月,鷹潭市已經率先開始了非現場稽查的探索。
對于基層工作來說,效率是關鍵。人手少、任務重是普遍情況,當收到被稽查的通知時,基層工作人員往往要準備大量材料“迎檢”,而稽查人員則要到現場,在這些材料中發現問題。對于稽查雙方而言,這都是個“苦差事”。事實上,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相關執法平臺的規范和完善,檢查材料的部分不一定全部在現場完成。這也是鷹潭市探索非現場稽查的切入口。
劉洋介紹,在稽查工作組確定稽查對象后,會通過移動執法等信息化平臺,對被稽查對象移動執法建設使用、執法公示制度和全過程記錄制度等情況線上調閱,提前記錄問題,督促開展整改。也就是說,從前是去現場發現問題,現在是帶著部分問題去現場解惑。這使得稽查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同時,被稽查單位也無需重復提供線上已有的材料。
劉洋對效率的提升有直觀感受,曾經可能要耗時一整天的稽查工作,現在半天時間即可完成。
通過半年多的非現場稽查探索,劉洋發現,非現場稽查還起到了經驗交流的作用。“我們在線上可以掌握全市的情況,會更清楚每個地方的短板、弱項,等到線下稽查時,就可以向被稽查單位有針對性地介紹一些解決問題的好經驗、好辦法。”
劉洋在實踐中也發現了問題。關于非現場稽查的制度并不完善,信息化程度也有待提高。“平臺沒有搭建或打通,很多信息還沒有整合,真正執行過程中,會出現不斷找人要信息的情況。”
鄭興春也認為,目前的稽查工作無法完全依賴非現場,稽查的重點內容之一是案卷,很多問題只看案卷看不出來,需要現場詢問執法人員,因此,線下稽查仍是主要方式。
不過劉洋表示,這樣的變化對于稽查人員來說是欣喜的。這說明稽查工作將一改按部就班的傳統模式,稽查方式更加靈活。隨著執法規范性的要求越來越高,稽查工作也將越來越被重視。
新增容錯糾錯規定,利于扭轉錯誤認知
新《稽查辦法》新增了容錯糾錯、盡職免責規定,明確了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等7種情形。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副支隊長桑海認為,這一變化至關重要。
桑海介紹,在延邊州,關于非規;B殖的問題,時常會接到群眾投訴,這讓基層環境執法人員很頭疼。因為相關的法律法規只規定了規模以上養殖污染環境的具體管理措施,沒有對規模以下養殖作出明確規定。也就是說,基層執法人員沒有執法依據。但無論是群眾還是屬地政府,都認為這是生態環境部門應該處理的問題。“這種情況下,我們就只能處罰,但處罰后當事人申請復議,我們就站不住腳了。”在此情況下,基層執法人員如果再被稽查追責,對工作積極性的打擊很大。
記者注意到,新《稽查辦法》不予追究責任的7種情形中,有一條是“有關法規、標準、規范等執法依據缺乏、規定不一致或不具備實施條件的”,還有一條是“在化解矛盾糾紛、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中主動擔當、積極作為,但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桑海認為,這是對基層執法人員工作信心的保護。
事實上,在延邊州,基層執法工作的壓力之大難以想象。在編在崗的一線執法人員只有34名,一些地方可能只有3名工作人員,確保達到最基本的執法要求。這些執法人員中有相當一部分已經50歲以上,年齡構成偏大,但他們往往身兼數職。執法力量嚴重不足,稽查的人手也不夠,與之相對應的是執法規范性的要求越來越高。在這樣的壓力下,桑海仍感受到了基層執法的進步。“以前,很多執法人員把立案時間、原因都能寫錯,低級錯誤常犯,但現在通過稽查發現,這些問題很少再出現。”這樣的進步離不開當地基層執法人員的努力與付出。但百密總有一疏,在繁重的工作任務下,總會出現各種差錯。“給我們一個糾正錯誤的機會和空間,這讓執法人員感受到是被理解和體諒的,也讓他們能更加理解稽查工作的初衷。”桑海說道。
延邊州的情況或許不是個例。多位執法人員向記者反映,基層對于稽查工作的認知就是“找茬”,這容易讓稽查人員和執法人員成為對立的雙方,不利于稽查工作的開展,也不利于基層執法問題的整改。
“其實我們稽查不是針對基層執法人員故意挑刺,稽查應該是一個幫扶的角色,幫助他們發現問題,把基層急迫需要解決的問題反饋上去,并幫助他們尋找解決辦法。事實上,我們在同一戰線。”劉洋認為,新《稽查辦法》一個重要的導向是,通過一系列舉措為基層“減負”,進而轉變基層執法人員的一些錯誤認知和心態。
此外,新《稽查辦法》的落實,需要各地進一步細化、完善相關制度,像延邊州這樣的情況,或許只有解決根本性難題,才能確保新制度、新規定的有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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