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查處5起涉水污染案件的情況通報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江西省撫州市在環境執法過程中發現并嚴肅查處了5起涉水環境違法行為,并以市環委辦公室的名義向全社會進行公開通報。
全文如下:
各縣(區)環委會、高新區環委會、東臨新區環委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有效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全市生態環境系統認真履行職責。近期,在環境執法監管過程中發現并嚴肅查處了5起涉水污染環境案件。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切實增強企業守法意識,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現將5起案件情況通報如下:
江西某實業有限公司“排放、傾倒、處置含鎳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5日,根據上級交辦的問題線索,結合前期采樣監測結果,執法人員對江西某實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核查。經查,該公司電解槽(釜)的陽極為鎳板,鎳板清洗過程中會產生含鎳廢水。依據《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總鎳屬于第一類污染物,含鎳廢水應專門收集和處理,在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口控制第一類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不得與其他生產廢水混合、稀釋。但該公司未建設含鎳廢物處理設施,也未完全收集和處理含鎳廢水,導致部分含鎳廢水混入車間外含氟廢水收集池。
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依法送達了前期采樣監測報告,監測結果顯示,該公司車間外含氟廢水收集池和污水處理站收集池內總鎳指標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允許排放標準的十倍以上。
[查處情況]
依據環境保護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1月25日聯合制定印發的《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環環監〔2017〕17號)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外環境’,是指污染物排入的自然環境。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視同為外環境。4.對排放含第一類污染物的廢水,其產生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的排放口。無法在車間或者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對含第一類污染物的廢水采樣的,廢水總排放口或查實由該企業排入其他外環境處”的規定,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和《撫州市撫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撫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辦理。
[啟示思考]
第一類污染物是指能在環境或動植物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不良影響的有害物質,包括總汞,烷基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總鎳,苯并(a)芘,總鈹,總銀,總α放射性,總β放射性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規定,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應當分類收集和處理,不得稀釋排放。因此,涉及一類污染物的生產企業,應嚴格落實環保主體責任,按要求分類收集和處理本公司產生的第一類污染物,在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口嚴格控制第一類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
江西某實業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26日,根據輿情反映的線索,撫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江西某實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核查。核查時,該公司正在有序停產,污水處理站正常運行。經查,該公司長期存在“跑、冒、滴、漏”現象,泄漏的物料、廢水與雨水混合積聚在廠區內,未有效收集和處理,導致部分廢水未經處理滲透到外環境。
檢查過程中,執法人員會同監測人員對該公司廠區內多處“跑、冒、滴、漏”點位和廠區外滲漏點位進行采樣監測。監測數據顯示,上述點位水樣中氟化物的監測結果均超過該公司排污許可證允許的排放標準。
[查處情況]
依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的規定,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撫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和《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并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辦理。
[啟示思考]
企業是污染防治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部分企業對污染防治認識不到位,環保主體責任意識有所缺失。上述案例警示了所有在生產中涉及“跑、冒、滴、漏”的企業,應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提高企業社會責任感,加強對環保日常監管工作的重視,有效減少污染物排放,將生態環境保護理念貫穿到生產經營全過程,降低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資溪縣某養殖場涉嫌“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31日,撫州市資溪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資溪縣某養殖場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時,該養殖場正常養殖。經查,該養殖場用于收集固液分離處理后養殖廢水的收集池存有裂縫,收集池內部分廢水通過裂縫滲漏到外環境。
檢查過程中,執法人員對收集池滲漏出的養殖廢水現場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上述滲漏的養殖廢水中懸浮物、COD及氨氮濃度均超過《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中允許排放標準。
[查處情況]
該養殖場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撫州市資溪生態環境局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和《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對該養殖場作出行政處罰。
[啟示思考]
針對畜禽養殖污染問題,首先要嚴格執法,積極擴展各種渠道發現畜禽污染環境問題線索,依法查處養殖戶非法排污、污染環境行為,起到震懾作用;其次要督促整改,進一步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督促養殖戶配齊、配足、運行好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污染防治設施,確保達標排放,自覺維護好周邊的生態環境。
江西某養殖有限公司“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案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12日,撫州市臨川生態環境局對江西某養殖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該養殖場正常養殖,執法人員現場發現該養殖場的雨水溝排放口有養殖廢棄物溢流痕跡和廢液存留。經調查詢問,該養殖場雨水和污水均采用明渠輸送,因前幾日下大雨,雨水進入污水溝,導致污水溝內養殖廢棄物溢流至雨水溝。
[查處情況]
該公司未及時采取應急措施截留污水溝溢流的養殖廢棄物,并將受污染的雨水抽入事故應急池處置的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撫州市臨川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和《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啟示思考]
本案中,該公司在大雨極端天氣時未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導致污水溝內養殖廢棄物溢出至雨水溝的環境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生態環境部門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二)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或者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的規定,對該養殖場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體現了“過罰相當”原則。
某環衛公司“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8月10日,根據抖音視頻反映的線索,有垃圾清運車司機向城市雨水管網排放垃圾滲濾液,撫州市宜黃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經查,某環衛公司垃圾清運車駕駛員寧某,為圖方便就近將垃圾清運車內垃圾滲濾液排入城市雨水管網,導致滲濾液隨雨水管網排入宜黃河。
[查處情況]
該環衛公司向水體排放城鎮垃圾(垃圾滲濾液)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撫州市宜黃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的規定,對該環衛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啟示思考]
抖音等新媒體平臺具有信息傳播速度快、覆蓋面廣的特點,是監督環境違法行為的一種新型、有力工具。利用新媒體進行環境監督和舉報,能夠充分提高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能力,也可以迅速引起公眾和有關部門的關注,有效彌補政府監管力量不足,提高執法效能。該案中,撫州市宜黃生態環境局迅速回應網絡輿情,高效查辦環境違法行為,更有助于提升政府部門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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