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逾期不繳該如何加處罰款?
【谷騰環保網訊】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的措施,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加處罰款,在各地區、各部門的適用程序不盡相同,各地人民法院對加處罰款的適用程序也沒有統一的標準。對此,有必要從實務的角度進行探討,力爭厘清加處罰款中的幾個關鍵問題。
間接強制執行,迫使當事人履行原處罰義務
加處罰款,是指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處罰決定時,行政機關依法采取的一種增加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其目的是迫使當事人履行原處罰義務,保證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能夠得到及時履行。
在《行政強制法》實施前,加處罰款的起始時間是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的第二天,終止時間是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的那一天,這一時期的加處罰款金額經常遠遠超出原行政處罰金額。
為何會出現這種超出原行政處罰金額的決定?原因是加處罰款有“罰款”二字,被很多人理解成基于原行政處罰行為的新的行政處罰決定,但又把加處罰款的意思表示放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一并作出,就已經違背了《行政處罰法》的立法本意。從法條原文可以看出,《行政處罰法》的立法本意是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加處罰款的“措施”,而把加處罰款的意思表示與行政處罰決定合并作出,則變成了普遍性的“應當”加處“罰款”。
《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明確了加處罰款屬于行政強制執行的性質,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第四十五條又向行政機關作了普遍性授權,加處罰款就從《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領域擴大至整個行政強制領域。
與原行政處罰案件不同,是一個單獨的強制執行案件
既然加處罰款是行政機關依法采取的一種強制執行措施,那么,其首先應當遵守《行政強制法》第四章第一節所規定的行政強制執行一般程序;其次,必須遵循《行政強制法》第四章第二節為“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所設定的特別程序。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以書面形式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第三十七條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因此,《行政強制法》實施后,基于原行政處罰案件的加處罰款案件,應當是與原行政處罰案件不同的一個單獨的強制執行案件,執法實務中應當有兩本案卷,即一個基礎性的行政處罰案卷,另一個是基于行政處罰案卷的強制執行案卷。
對此,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2019)蘇1181行審247號《行政裁定書》認為:至于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因未另行制作加處罰款決定書,也未告知行政復議權或訴權,故對申請執行的加處罰款部分,不準予執行。……裁定如下:……二、不準予強制執行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作者單位:山東省濟南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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