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中的“其他組織”有哪些?
更新時間:2024-05-14 10:33
來源:中國環境APP
作者: 劉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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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騰環保網訊】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分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三種類型。在當前生態環境執法實踐中,對公民(包含“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法人的認定并沒有太大困難,但對“其他組織”的認識還存在一定模糊。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當事人是否屬于“其他組織”的判斷,直接決定著擬處罰款或沒收違法所得時“較大數額”的起算點是五千元還是二十萬元,進而決定了當事人是否依法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這在衡平執法效率與程序正當的關系上具有重要意義。因此,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精準界定處罰對象是否屬于“其他組織”。
那么,究竟“其他組織”是什么?具體包含哪些類型?綜合《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相關規定,筆者認為,“其他組織”是指依法登記成立(領取營業執照)、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不具有法人資格但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組織。
在生態環境執法領域常見的“其他組織”主要有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等。
綜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以上類型的“其他組織”擬處罰款或沒收違法所得數額不到二十萬元時,無須告知其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作者單位:安徽省合肥市長豐生態環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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