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政策要點
【谷騰環保網訊】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是黨中央、國務院著眼于高質量發展大局作出的重大部署。2024年2月23日,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就推動新一輪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作出部署。3月7日,國務院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明確要求“推廣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做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重大決策部署,4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5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以下簡稱出售者)向資源回收企業銷售報廢產品,符合條件的資源回收企業可以向出售者開具發票,即“反向開票”,為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全產業鏈加快發展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助力提升國民經濟循環質量和水平。本文結合《公告》內容,對“反向開票”相關政策要點進行解讀,幫助準確理解適用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的相關規定。
一、反向開票的定義
一般情況下,由銷售方(收款方)向購買方(付款方)開具發票,即常見的“正向開票”。所謂“反向開票”,即發票的開具流程與常規流程相反,由購買方(付款方)向銷售方(收款方)開具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這里“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就是“反向開票”。
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指的是出售者向資源回收企業銷售報廢產品時,符合條件的資源回收企業可以向出售者開具發票。
二、資源回收“反向開票”的使用范圍
《公告》明確了實行“反向開票”的開票方、受票方及業務范圍。
開票方范圍。實行“反向開票”的資源回收企業,應當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之一,且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務:1.從事危險廢物收集的,應當符合國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2.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的,應當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要求,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3.除危險廢物、報廢機動車外,其他資源回收企業應當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要求,進行經營主體登記,并在商務部門完成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
另外,實行“反向開票”的資源回收企業,包括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即從事資源回收業務的符合上述條件的個體工商戶也可以申請“反向開票”。
受票方范圍。“反向開票”的受票方為出售者,既包括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報廢產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銷售收購的報廢產品的自然人,且自然人應符合連續不超過12個月“反向開票”累計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不含增值稅,下同)的條件。這里的“反向開票”累計銷售額,包括多個資源回收企業向同一自然人“反向開票”的銷售額。特別提醒的是,為規范市場和稅收秩序,《公告》還規定,自然人銷售報廢產品連續12個月“反向開票”累計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資源回收企業不得再向其“反向開票”。資源回收企業應當引導持續從事報廢產品出售業務的自然人依法辦理經營主體登記,按照規定自行開具發票。
業務范圍。用于出售者向資源回收企業銷售報廢產品時開具。其中報廢產品,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產品。
三、企業如何申請“反向開票”
資源回收企業需要“反向開票”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申請表》,申請表內容包括:“反向開票”申請時間、回收報廢產品類別、銷售報廢產品適用增值稅計稅方法等。同時,需提供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或商務部門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
四、如何實現“反向開票”
《公告》充分考慮了資源回收企業實行“反向開票”的便利性。
對于資源回收企業而言:一是無需更換開票系統。資源回收企業既可以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數電票)反向開票,也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稅控票)反向開票,無需更換當前的開票系統。反向開具的發票上將標注“報廢產品收購”字樣。二是商品編碼單獨設置。稅務部門專門設置了“報廢產品”類編碼,覆蓋了廢鋼鐵、廢塑料等十大主要報廢產品及其他報廢產品,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以及納稅人銷售報廢產品自行開具發票時,均可適用。三是開票額度因需調整。實行“反向開票”的資源回收企業,進、銷都需要開具發票,原有的發票開具額度需求有所提高。對此,《公告》允許資源回收企業可以根據“反向開票”的實際經營需要,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調整發票額度或最高開票限額和份數。四是明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資源回收企業銷售報廢產品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可以反向開具普通發票,不得反向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可以反向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資源回收企業銷售報廢產品,增值稅計稅方法發生變更的,應當申請對“反向開票”的票種進行調整。五是錯開誤開發票需紅字沖回。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后,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由資源回收企業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或《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或《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時,應當填寫對應的藍字發票信息,紅字發票需與原藍字發票一一對應。
值得一提的是,《公告》明確了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后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和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問題。實施“反向開票”后,資源回收企業可以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征扣稅一致”原則下,實行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資源回收企業,可以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稅額,增值稅抵扣鏈條進一步暢通,其購進支出還可據此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也可作為資源回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從而解決成本稅前列支堵點問題,使資源回收行業的稅費政策運行更加順暢。
五、明確代辦申報事項、繳納代辦稅費相關要求
明確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時代辦申報的義務。資源回收企業向出售者“反向開票”時,應當按規定為出售者代辦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的申報事項,于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辦稅費報告表》和《代辦稅費明細報告表》,并按規定繳納代辦稅費。需要提醒的是,對于未按規定期限繳納代辦稅費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暫停其“反向開票”資格,并按規定追繳不繳或者少繳的稅費、滯納金。
明確出售者可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公告》明確,出售者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產品,可按規定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和3%征收率減按1%計算繳納增值稅等稅費優惠政策。
明確出售者個人所得稅預繳和匯繳事宜。《公告》明確出售者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產品,按照銷售額(不含增值稅)的0.5%預繳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由資源回收企業在“反向開票”時按規定代辦申報事項、繳納代辦稅費。同時,出售者在“反向開票”的次年3月31日前,應當自行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資源回收企業應當向出售者提供“反向開票”和已繳稅款等信息。稅務機關發現出售者存在未按規定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情形的,將依法采取追繳措施,并要求資源回收企業停止向其“反向開票”。
六、其他注意事項
計稅方式可再重新選擇一次。除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外,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以下簡稱40號公告)規定,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由于“反向開票”較好地解決了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收購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公告》允許該公告施行前已按有關規定選擇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為選擇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特別提醒的是,除上述情形外,資源回收企業選擇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變更為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后,36個月內不得再選擇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
“反向開票”應當征得出售者同意。資源回收企業首次向出售者“反向開票”時,應當就“反向開票”和代辦稅費事項征得該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關證明材料。該出售者不同意的,資源回收企業不得向其“反向開票”,出售者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資源回收企業承擔“反向開票”業務真實性責任。資源回收企業應當對辦理“反向開票”業務時提交的相關資料以及資源回收業務的真實性負責,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一經發現資源回收企業提交虛假資料騙取“反向開票”資格或資源回收業務虛假的,稅務機關取消其“反向開票”資格,并依法追究責任。《公告》明確,實行“反向開票”的資源回收企業應當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保存能證明業務真實性的材料,包括收購報廢產品的收購合同或協議、運輸發票或憑證、貨物過磅單、轉賬支付記錄等,并建立收購臺賬,詳細記錄每筆收購業務的時間、地點、出售者及聯系方式、報廢產品名稱、數量、價格等,以備查驗。納稅人現有賬冊、系統能夠包括上述內容的,無需單獨建立臺賬。
與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銜接。實行“反向開票”后,部分符合規定條件享受即征即退優惠的資源回收企業,也可適用“反向開票”。為保障這部分納稅人充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公告》明確,反向開具的發票屬于“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發票”,即反向開具的發票對應的銷售額也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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