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態環境部門發布三起涉嫌污染環境犯罪典型案例!
【谷騰環保網訊】近年來,北京市持續深入打擊各類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積極運用污染源自動監控、視頻監控、用電用水監控等監管手段,深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查辦了一批重大環境違法案件,依法精準高效打擊震懾環境違法行為。
為保持對環境違法行為從嚴懲處的高壓態勢,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北京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總隊現整理了一批典型案例進行曝光。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通州區某重點排污單位虛假標記在線監測數據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月,通州區生態環境部門執法人員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發現,該區某重點排污單位頻繁出現標記為故障的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PH、總氮等超標數據,執法人員立即赴現場核查,調取視頻監控和維修記錄比對,并沒有自動監控設備運維人員在數據超標后進入站房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檢修。最終企業承認,為避免因自動監測數據超標被處罰,他們會同自動監控設施運維單位多次將實際超標數據虛假標記為閥門故障或者管道堵塞,這樣超標的數據就可以被認定為無效數據,就可以隱瞞廢水超標排放的事實了。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該重點排污單位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通州區生態環境局已將該案件移送區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對涉案人員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件啟示:
排污單位及自動監控設施的運維單位均負有保障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的法定義務,應堅守數據真實準確的底線,規范管理、規范運維。但部分企業串通運維單位采取虛假標記設備故障的方式隱瞞超標數據,導致自動監測數據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排放狀況,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北京市生態環境部門將繼續以“零容忍”的高壓態勢,嚴厲打擊自動監控設施弄虛作假等行為。
案例二:昌平區某小作坊通過暗管偷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月,有群眾舉報某小作坊非法偷排工業廢水,昌平區生態環境部門立即聯合公安機關赴現場檢查。發現該小作坊位于馬池口鎮某村,主要從事金屬表面酸(堿)洗作業,作業過程中產生的金屬表面處理廢液通過清洗池下方的暗管排至村污水管網。經查,清洗池中的廢液及遺撒的廢槽液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HW17類表面處理廢物。根據昌平區生態環境監測站的取樣監測結果,該單位排放的廢液中,總鎳、總銅、總鎘、總砷、總鉛、總鐵、總鋅、六價鉻等重金屬全部超標,僅總鐵一項指標就超標百倍。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該小作坊通過暗管偷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目前,公安機關已對該小作坊的負責人進行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三:延慶區某廢品收購站利用滲坑偷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延慶區生態環境部門執法人員對某廢品收購站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站內有一套粉碎生產線,該粉碎生產線主要從事粉碎塑料玩具、塑鋼門窗、汽車塑料配件、廢漆桶、廢堿桶等,其中廢漆桶和廢堿桶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HW49類廢棄容器,粉碎、篩選、清洗過程中產生的污水通過管道排放至廢品收購站東側滲坑內。延慶區生態環境監測站立即對廢水進行了取樣檢測,結果顯示污水中鎘、鉛超標,其中,鎘含量超標46.6倍。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該廢品收購站的負責人利用滲坑偷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目前,公安機關已對涉案人員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件啟示:
案例二、案例三均是利用暗管或滲坑等逃避監管的方式偷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等多種嚴重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排污者應自覺遵守各項環保法律法規、積極落實各項環保措施,切莫觸碰環境違法犯罪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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