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態環境廳公布一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谷騰環保網訊】根據生態環境部工作部署,湖南省生態環境部門持續加大對危險廢物違法犯罪、污染源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打擊力度,開展“兩打”專項整治行動,有效遏制了相關環境違法犯罪高發勢頭。為持續保持打擊重點領域環境違法犯罪高壓態勢,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現公開發布三件依法嚴懲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犯罪典型案例,供市州學習借鑒。同時,對株洲市、永州市、長沙市生態環境局在辦理案件中的突出表現提出表揚。
案例一:湖南省醴陵市黎某某等人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3年7月18日,株洲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對全市生產型企業開展全面環境安全生產大檢查大整治專項工作檢查過程中發現,醴陵市某制造廠堆存著大量非法轉運的桶裝不明液體,堆放處有明顯刺鼻氣味,疑似危險廢物,重量共計約76.45噸。
株洲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委托湖南索奧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鑒定檢測,不明液體分別為pH值≥12.5呈強堿性,pH值≤2.0呈強酸性,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GB5085.1-2007),該不明液體為具有腐蝕性特征的危險廢物。
經調查,該批危險廢物系醴陵人黎某某從鄰省某藥廠跨省轉運至醴陵市某制造廠進行非法加工生產,并將部分危險廢物隨意傾倒在堆存地的周邊,經公安部門核實非法處置和傾倒的危險廢物達20余噸。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黎某某等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公安部門已將案件移送至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截至目前,涉案危險廢物已交有資質單位安全處置,及時排除環境風險隱患。
案例二:永州市鄭某奇、鄧某嵐等人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
案情簡介
2024年2月3日上午,湖南省永州市生態環境局寧遠分局接群眾舉報,稱有不明工業固體廢物傾倒在位于寧遠縣鯉溪鎮已經廢舊的某磚廠內空地上。寧遠分局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發現傾倒的固體廢物呈泥膏狀物,顏色大部分為黑褐色,內摻雜有編織袋、黑色塑料膜,有刺鼻氣味。
經調查,2023年12月26日郴州市某金屬有限公司法人黃某波聯系鄧某嵐商討工業固體廢物處置事宜,而后鄧某嵐聯系鄭某奇,由鄭某奇通過物流公司將重量約226.31噸固體廢物運輸至寧遠縣某磚廠原料棚進行傾倒處置,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
寧遠分局執法人員委托湖南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對該批傾倒的固體廢物進行采樣檢測與鑒定,結果顯示該固體廢物浸出液中鎘含量為946mg/L,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GB5085.3-2007),該批傾倒的固體廢物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險廢物。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嚴重污染環境”情形,鄭某奇、鄧某嵐等人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3月29日,寧遠分局依法將該案移送至寧遠縣森林公安局,當日,寧遠縣森林公安局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并對鄭某奇、鄧某嵐、何某忠等3名嫌疑人進行了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例三:長沙某公司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22日,根據公安機關線索,長沙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前往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將物化污泥傾倒在污水處理站與焚燒鍋爐房之間的空地,表面覆蓋黃色泥土。
經調查,該公司將生產氨甲環酸產生的廢水轉運至污水處理站的酸堿綜合池(pH調節池)內,再投入氧化鈣進行中和調節,并擅自將中和調節產生的物化污泥傾倒至污水處理站與焚燒鍋爐房之間坑洼處空地上,該塊空地未采取任何防滲漏、防雨水、防流失措施。經調閱該公司生產臺賬和調查詢問該公司員工,認定該公司將購買的5噸氧化鈣全部投入酸堿綜合池,該公司傾倒物化污泥重量超過5噸。
根據該公司環評報告、排污許可證及相關臺賬資料等證據認定,該物化污泥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中廢物代碼900-409-06。
查處情況
該公司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嚴重污染環境”情形,涉嫌污染環境罪。2024年6月19日,長沙市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典型意義
我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持續保持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高壓態勢,堅決守護生態環境安全底線。
(一)堅持“零容忍”的態度,推進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切實增強企業的守法意識和社會責任,讓企業自覺守法,同時對危險廢物行業從業者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二)加強部門聯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對于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同向發力,強化行刑銜接聯動,第一時間成立專案組聯合調查取證,有效發揮各自專業優勢,提升了辦案質效,嚴厲打擊危險廢物非法處置違法犯罪行為,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犯罪違法行為形成強有力的高壓震懾態勢。
(三)發揮基層力量,拓寬案件線索來源。危險廢物非法傾倒處置點多為偏僻區域,位置比較隱蔽,只有通過積極宣傳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充分發揮基層網格力量,才能第一時間發現案件線索,實施精準打擊。
重點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二項、第七項: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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