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作方式共用環評批復是否違法?
【谷騰環保網訊】執法人員咨詢:某日到A公司檢查發現,該公司的兩個生產車間分別由不同的B公司及C公司承租并建設運營,A分別與B、C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由A公司申報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提供環評批復給B、C共同使用。上述兩個生產車間均在未通過竣工環保驗收的情況下投入生產使用,那么,對其涉嫌未驗先投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對實際建設運營的B、C依法處罰外,A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為B、C申報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將其環評批復提供給其他公司使用的行為是否違法?如違法的,A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環評批復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環評批復屬于行政許可,建設單位取得審批決定后不得非法出租或轉讓。《行政許可法》第九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對于建設單位而言,環評批復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依法審查后而準予其動工建設的行為,在《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并無明確規定可以轉讓的情況下,建設單位將其環評審批決定進行出租或轉讓的,屬于非法出租或轉讓行政許可的違法行為。
一方面,取得行政許可后不得非法出租或轉讓,這是法律對于行政相對人的強制性管理要求,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另一方面,取得行政許可的過程應當合法,這也是本文開頭所述案例需要關注的問題,如建設單位取得環評批復的過程不符合規定,其違法行為的定性與非法轉讓許可的違法行為亦有區別。
以欺騙手段取得行政許可應撤銷
上述案例中,執法人員經進一步調查發現,A公司在取得環評批復前,其已經分別與B、C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將其生產車間出租,并與B、C共同使用許可文件。因此,A公司在申報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隱瞞了生
產車間由B、C實際建設運營的事實,構成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違法行為,其環評批復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A公司委托編制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因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虛假等嚴重質量問題,建設單位及其相關負責人面臨罰款。
綜上,建設單位應當如實申報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確保所編制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符合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同時,在取得環評批復后,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項目建設并規范生產運營,不得非法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環評批復、排污許可等行政許可文件。
作者單位: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廣東卓凡(仲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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