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機動車檢測標準理解不一致,怎么辦?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某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在一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檢查時發現,該機構采用ASM5025穩態工況法對3輛汽油車進行尾氣排放檢測時長超過145秒。執法人員認為該行為違反了《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 18285-2018)“B.4.3.2ASM5025整個測試工況累計最大時長不能超過145s”的規定,擬對該機構立案處罰。然而,該機構并不認可執法人員的觀點。機構技術負責人認為,機構檢測時長包括車輛由靜止到加速進入ASM5025穩態工況所需的準備時間,而國標中的“測試工況累計最大時長”并不包括這段準備時間,因此檢測時長超過145秒并不意味著測試工況累計最大時長肯定超過145秒。
機動車排放檢驗專業性極強,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各項檢測標準開展各項工作,執法人員也應嚴格依據這些國家檢測標準對機構進行執法監管。然而筆者在實際執法監管過程中發現,執法人員和機構有時會存在對檢測標準理解不一致的情況。尤其是一些可能涉及到違法違規問題的硬性檢測標準,雙方由于所處立場以及專業知識的不同,往往會“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種情況如果不妥善解決,形成大家都認可的、準確的、科學的理解,可能會造成“該罰的沒罰,不該罰的罰了”,加劇執法人員和機構之間的對立關系。
那么如何才能解決雙方對機動車檢測標準理解不一致的問題?
筆者認為,首先要確定該檢測標準有無相關部門的權威解釋。這里相關部門主要是指檢測標準的起草單位和解釋單位,如機動車國家排放檢測標準的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由生態環境部解釋。作為標準的制定者和法定解釋者,這兩個單位對標準的理解無疑是最正確和最深刻的,也是執法人員和機構最認可的。當各方對標準理解不一致甚至對立的情況下,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可以主動咨詢起草單位或請示生態環境部。如2023年7月,湖南省生態環境廳就機動車國家排放檢測標準中有關“外觀檢驗過程”包括哪些環節向生態環境部進行了請示,生態環境部函復外觀檢驗過程包括“聯網核查、外觀檢驗、OBD檢查、排氣污染物檢測”的全過程。該回復目前已成為行業共識,得到廣泛遵守。
其次,可查看相關職能部門有無針對該檢測標準出臺過文件或實施細則。這里的相關職能部門既包括上級主管部門,也包括其他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由于機動車國家排放檢測標準專業性極強、涉及內容較多,一般人很難完全掌握。筆者檢查中就發現包括技術負責人在內的排放檢驗機構工作人員,大多只會按步驟進行尾氣排放檢測,至于采用的檢測標準以及標準的具體內容不求甚解。因此,多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出臺文件或細則對檢測標準進行提煉和細化,將一些常見的、可能涉及違法違規操作的要點羅列出來。這些文件和細則是經過科學分析、層層把關后公布的,值得信賴。如2023年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發布的《江蘇省機動車排放檢驗檢測設備配套軟件設置細則》,從機動車國家排放檢測標準中提取了16個機構需遵守的要點,其中第11點就是關于“ASM5025工況最大時長145s”的解釋,實用性極強,值得各地參考。
專家的意見也很重要。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認定機構是否實施違法行為時不得有一絲疑義,這既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被執法者權益的保護。當執法人員和機構理解不一致且無任何文件參考的情況下,可征求專家意見,這里的專家意見必須具有足夠的科學性和公正性。同時,執法部門對專家的資質和結論要認真的審查,如專家需要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經驗、需具備機動車檢測或相關領域的學位或證書、需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責任心、能夠客觀、公正地給出自己對標準的理解等。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機動車排放檢測領域的專家庫,面向社會征集機動車排放檢測領域專家。對于理解不一致的檢測標準,交由專家庫的專家充分討論,得出最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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