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制新方案,三個方向值得注意!
【谷騰環保網訊】日前,生態環境部印發《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進一步深化排污許可制度改革,推動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相關專家指出,《方案》完善環境要素管控,推動生態環境統計與排污許可融合,實現與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有效銜接。
完善環境要素管控,持續深化綜合許可定位
“到2025年,全面完成工業噪聲、工業固體廢物排污許可管理,基本完成海洋工程排污許可管理。”為落實噪聲、固體廢物、海洋等法律規定,《方案》中提出明確要求。
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正高級工程師、行業專家吳鐵表示,當前排污許可制度改革成效顯著,已建立完備的排污許可法治基礎,健全科學的排污許可技術體系,建立高效的排污許可管理體系,實現固定污染源“全覆蓋”,但對標“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還存在一些短板,要素尚未全覆蓋便是其中之一。
吳鐵指出,完善多環境要素管控,持續深化綜合許可定位,為制度銜接提供法律保障成為《方案》中的重要任務。《方案》還進一步明確,要結合當前及未來環境管理重點,探索將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畜禽養殖氨排放依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路徑,完善綜合許可定位。
除此之外,配合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完善排污許可法律法規體系也被列入方案。“作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核心制度,排污許可是《生態環境法典》不可或缺的部分,《生態環境法典》是進一步完善排污許可制度的重要法律保障。”吳鐵說。
《方案》中還指出,推動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完善超標判定方法。“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關鍵依據,制修訂污染物排放標準可推動解決個別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范圍不夠清晰、管控因子不夠全面、限值寬松等問題。”吳鐵說。
加快與生態環境統計銜接,提升管理效能
生態環境統計與排污許可銜接,是推進生態環境統計改革和深化排污許可制改革的共同任務。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污染源監測室主任王軍霞表示,《方案》明確提出加快生態環境統計制度與排污許可制度銜接融合,并且明確了年度工作任務和工作要求。
具體來講,《方案》在之前文件基礎上,對二者銜接的工作路徑、時間節點等作出進一步要求,提出從重點行業、重點地區著手,編制統一信息報表,統一指標口徑、核算方法、報送時間等。
長期以來,由于生態環境統計與排污許可在數據采集、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差異,導致數據共享和協同效率不高,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環境監管成本,影響了環境管理整體效能。
王軍霞告訴記者,通過制度銜接,實現生態環境統計數據直接從排污許可獲取,既能夯實生態環境統計的工作基礎,又可以實現“數出一門、服務多方”,能夠切實提升生態環境統計工作質量。
此外,通過整合數據填報渠道,依托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實現同類數據只填報一次,王軍霞認為這是回應基層呼聲、減輕企業負擔的具體行動,也是推進數據共享、提升管理效能的有力舉措。
“目前生態環境統計與排污許可從制度要求、對象范圍、管理方式、數據基礎等方面,已具備全面推進生態環境統計與排污許可銜接的條件,二者銜接后能夠有效減少企業重復填報、減輕基層負擔,實現一個企業、一個口徑、一套數據。”王軍霞說。
將排污許可證作為排污權確權憑證和監管載體
《方案》指出,要以污染物排放量銜接為主線,實行主要污染物全部管控許可排放量,明確將排污許可證作為排污權的確認憑證、排污權交易的管理載體。
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排放交易與減排研究中心主任蔣春來介紹,排污權交易是總量控制制度的配套經濟制度,是通過市場手段實現環境資源優化配置和推進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減少的手段。
排污許可制是落實企事業單位總量控制要求的重要手段,如何能實現其與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有效銜接?“《方案》提出由只許可主要排放口許可排放量向實行主要污染物全部管控許可排放量轉變,對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全部許可,實現了排污單位排污權核定與許可排放限值排放口管理口徑的一致。”蔣春來介紹道。
事實上,《方案》的探索并不局限于管理口徑。在核算方法上,《方案》提出制修訂污染物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對達標區和非達標區排污單位分類施策,差別化、精細化的許可排放量分配方法更能滿足企事業單位排污權核定的實際需要。
在排放監管方面,排污許可證要求企事業單位建立自我監測、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的新型企業實際排放量核算機制。同時嚴格執法,運用大數據監管手段,推動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等方式落實治污主體責任,為排污權交易事中事后監管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礎。
“《方案》從管理口徑、核算方法、排放監管等方面進行了制度設計,實現兩項制度的有效銜接,推動建立以排污許可證為確權憑證和監管載體的排污權交易體系。”蔣春來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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