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污染企業必須建自動監控系統
更新時間:2015-07-23 20:38
來源:沈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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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污染源監管,推進環境保護信息公開,提高環境管理科學化、信息化水平,充分發揮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監督效能,根據《環境保護法》、《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環境保護部令)、《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關于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沈陽市環保局起草完成了《沈陽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7月23日通過本報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如果有意見和建議,可撥12369環保熱線或關注沈陽環保官方微博和官方微信進行反映。
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由兩部分組成
《辦法》適用于沈陽市行政區域內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管理、運行維護和監督檢查。
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
排污單位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包括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必要的工況數據采集傳輸儀和重點污染視頻監視系統等儀器儀表。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過通信傳輸線路與自動監控設施連接用于對重點污染源實施自動監控的計算機軟件和設備等。
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可自運行亦可委托
排污單位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專業化運行單位運行自動監控設施,也可以自運行。
鼓勵采取以市場化、專業化、產業化為導向,鼓勵打破以項目為單位的分散運營模式,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進行整體式設計,模塊化建設,一體化運營的第三方環境污染治理的方式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與運行。
鼓勵排污單位采用社會化投資、運營的方式進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與運行。
自動監控數據是環保監督管理依據
《辦法》稱,自動監控系統經環境保護部門登記備案,且經過有效性審核的,其數據作為環境保護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許可證發放、總量控制、環境統計、排污費征收和現場環境執法等環境監督管理的依據,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義務,有權對擅自閑置、拆除、破壞各種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以及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偽造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等違法行為向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排污單位負有主體責任
《辦法》明確,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工作計劃和相關管理規定,組建全市統一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網絡,監督和指導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和運行。
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市統一規劃和屬地管理權限,負責轄區內所屬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的組織實施、運行和監督管理。
排污單位是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和運行的主體,負有主體責任,主要是: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規范,建設、運行 、維護污染源能夠監控設施;
(二)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自動監控數據真實有效并與環保部門穩定聯網,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和運行維護記錄;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規范要求,主動公開其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等相關信息,對其自行監測結果及信息公開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四)配合環保部門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登記備案、數據有效性審核、現場檢查等環境保護工作;
(五)按照要求向環境保護部門報送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情況等有關材料。
委托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排污單位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第三方治理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排污單位的委托要求,承擔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
(一)列入國家重點污染源的排污單位。
(二)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工業園區內配套建設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設施。
(三)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若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有要求的,必須按要求的內容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
(四)其他環境保護部門要求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排污單位。
環保部門定期發布沈陽市重點污染源監控企業名錄。
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排污單位(或社會化運營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安裝后,并主動到環境保護信息部門申請聯網,待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核實合格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有關情況交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部門進行登記備案。
排污單位在建設、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排污口進行規范整治,選擇采樣口位置后將安裝技術方案報所在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管理需要,按照《污染源監控中心建設規范(暫行)》等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對監控中心進行建設、升級、完善。
自動監控系統違規運行將被處罰
《辦法》規定,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的人員,必須取得省技術監督局專業崗位資質。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要求,運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
每年由環境保護部門對本市負責運行、維護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對未通過考核的,建議發證機關取消上崗資格。
環境環保部門依照《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等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對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等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照規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閑置、關閉及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系統的的排污單位實施行政處罰。
環境監測機構依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以及相關技術規范對已登記備案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定期進行數據有效性審核。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有效性審核每季度至少審核一次;采暖季供熱鍋爐使用單位數據有效性審核每一個采暖季審核一次,并在每年的12月20日前完成;其他排污單位數據有效性審核每半年審核一次。
逾期未通過有效性審核的,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運行單位在本市的運營資格,并抄報環保部。
環境信息機構依據有關法律和技術規范協助環境監察機構對監控中心的聯網運行進行維護管理,發現網絡異常、或者監控平臺數據出現缺失數據、異常數據或無效數據時,應及時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使數據恢復正常,如因排污單位現場端傳輸問題,應立即通知排污單位及時檢修。
處罰規定具體明確
《辦法》規定,對排污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中,未按要求建設、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及配套設施,或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未到環保部門登記備案的,主體工程即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的行為,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對排污單位不按規定期限建設、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及配套設施的行為,依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不配合進行設備標定等現場測試的;
(二)不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和運行記錄的;
(三)不如實回答現場監督檢查人員詢問的。
(一)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或不正常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的;
(二)不按照技術規范操作,導致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明顯失真,或傳輸的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明顯不一致的;
(三)不按照技術規范操作,導致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控數據相關性異常的;
(四)擅自改動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相關參數和數據的;
(一)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污口排放,規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監控的;
(二)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等方式處理監控樣品的;
(三)對儀器、試劑進行變動操作的;
(四)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等操作的;
自動監控設施運行不正常12小時內要報告
《辦法》要求,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排污單位應當在12小時內向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并及時檢修,保證在48小時內恢復正常運行。無法在規定時限內修復運行的,應當向市區兩級環保部門進行報告。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停止或不正常運行期間,排污單位應該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采用手工監測或更換備用機等方法向環保部門報送數據。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在任意90日時間段內的自動監測數據數量不得低于該時間段內應測數據數量的80%。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的主要設備、參數設定或者核心部件更換等導致設施停運的,采樣位置或者主要設備安裝位置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排污單位應提前3日報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環境保護部門應于接到報告后7日內批復,逾期不批復的視為同意。排污單位須經所在轄區環保部門同意后方可實施,并保證在限期內完成,完成后到環保部門進行重新登記備案。
《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單位應當更換新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并重新申請驗收。
(一)一個季度內數據缺失率達到20%以上的或連續兩個季度有效性審核未通過的;
(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無法達到國家相關技術要求的。
擅自刪除數據或被追刑責
《辦法》明確,從事自動監控工作的人員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等操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行為的,由環境保護部門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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