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出臺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谷騰環保網訊】拉薩市生態環境局、財政局聯合印發《拉薩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對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獎勵作出規定,凡經查證屬實的舉報,將給予1000-20000元人民幣獎勵。
《拉薩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生態環境部《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而制定的。
廣大市民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實名有獎舉報:
1.電話舉報:拉薩市“12345”政務服務熱線;
2.來信來訪舉報:拉薩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
3.新媒體舉報:拉薩市生態環境局政務網站。
拉薩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參與,強化社會監督,依法嚴懲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保障群眾環境權益,切實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拉薩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拉薩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是指符合條件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為舉報人)通過有關渠道實名舉報拉薩市區域內發生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拉薩市生態環境局查證屬實并立案查處后,給予舉報人物質獎勵。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拉薩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
第四條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人)都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被舉報對象,是指因違反有關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被舉報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五條 舉報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安排,市生態環境局結合上年度工作情況和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形勢要求,合理設定年度績效目標,科學預測年度所需資金,納入年初預算予以保障,原則上執行中不予追加。
第六條 拉薩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獎勵范圍與金額
第七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人舉報時明確表示參與有獎舉報,通過信件舉報的要在信件中明確注明參與有獎舉報;
(二)舉報人系實名舉報,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詳實準確的通訊聯系方式;
(三)須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具體位置和違法情形,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直接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屬于首次舉報,未被拉薩市生態環境局掌握或查處,新聞媒體未曝光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第八條 拉薩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下列情形,確定對舉報人的獎勵金額:
(一)舉報線索經拉薩市生態環境局調查屬實,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下達處罰決定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舉報人1000-5000元獎勵:
1.未經批準,擅自關閉、拆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場所的;
2.被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限期整改后,拒不執行的,或未完成治理任務,擅自恢復生產的;
3.較大、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4.擅自傾倒、堆放、轉移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
5.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建成并投入運營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填報并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內容發生變更但未重新辦理備案手續的;
6.建設單位未按經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及填報登記備案的環境影響登記表,落實各項環保對策措施的;
7.未按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填報排污登記表或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排污的;
8.舉報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致被舉報對象受到行政處罰10萬元(不含)以下的。
(二)舉報線索經拉薩市生態環境局調查屬實,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下達處罰決定書,符合下列情形的,給予舉報人5000-10000元獎勵:
1.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2.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在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緩沖區、實驗區內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4.在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除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之外的污染物的;
5.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制藥、印染、制革、酒精飲料等工業污泥的;
6.無許可證或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7.在國家級、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內違法違規采礦采砂、設立工礦用地以及在核心區、緩沖區違法違規建設旅游設施和水電設施的;
8.在自治區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工廠、工業園區等工業開發建設,水電、風電等能源開發建設,度假村等旅游開發建設,道路等交通開發建設,別墅及大規模毀林、毀草、毀濕、人造湖、破壞自然岸線等開發建設活動造成生態破壞的;
9.舉報較大污染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致被舉報對象受到行政處罰10萬元(含)以上100萬元(不含)以下的;或涉案人員被依法行政拘留的。
(三)舉報線索經拉薩市生態環境局調查屬實,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下達處罰決定書,符合下列情形的,給予舉報人10000-20000元獎勵: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及以上的;
3.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4.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5.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
6.舉報嚴重污染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致被舉報對象受到行政處罰100萬元(含)以上的;或涉案人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章 舉報途徑和獎金發放
第九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實名舉報:
(一)電話舉報:拉薩市“12345”政務服務熱線;
(二)來信來訪舉報:拉薩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
(三)新媒體舉報:拉薩市生態環境局政務網站。
第十條 獎勵對象僅限于實名舉報人。
實行“一案一獎”的原則,舉報人舉報單個企業或個人有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不累計獎勵,按獎金最高項發放獎勵;
同一違法行為被兩人(次)以上分別舉報的,獎勵首位舉報人(通過來電、來訪舉報的,以受理登記時間為準;通過信件舉報的,以郵戳時間為準,郵戳不清晰或沒有郵戳的,以實際收到日為準);
兩人以上聯合舉報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由排序第一人領取獎金,獎金分配事宜由舉報人自行協商;
舉報人因同一事項已經接受有關單位獎勵的,其他單位不再重復獎勵;
同一舉報人單次舉報多個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獎金以核實的違法企業數量累加發放;
被舉報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除被舉報事項外,還存在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情形的,只發放被舉報事項對應標準的獎勵,其他違法事項不在獎勵范圍內。
第十一條 舉報人提供截止舉報時間前一個月的社保繳納證明、工資流水或者在職證明,能夠有效證明其在舉報前一個月內為被舉報單位內部人員的,執行獎勵金額上限標準。
第十二條 舉報生態環境污染案件被查處且已結案,被舉報單位再次涉嫌生態環境違法的,可以繼續舉報,經拉薩市生態環境局直接查證屬實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可再次獲得獎勵。
第十三條 拉薩市生態環境局審定獎勵金額,并填寫附件2審批表備查。
第十四條 拉薩市生態環境局告知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申領獎金及相關獎勵。
舉報人應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拉薩市生態環境局,憑舉報登記電話號碼、來信、來訪登記等現場核驗后,領取獎金,填寫附件3獎勵金領取單。
舉報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領取的,可在有效期內提供本人身份證件、開戶銀行及銀行賬號、地址等信息,由獎金發放單位通過銀行匯款形式發放獎金;也可以委托他人代領,代領人應出示授權委托書、本人及舉報人的證件。
無法聯系到舉報人逾期未領取的,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因舉報人提供相關信息不準確,導致無法發放或錯發獎金,由舉報人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舉報獎勵范疇:
(一)舉報人未提供被舉報單位的準確名稱、詳細地址、基本違法事實或舉報事實不清、內容不實的;
(二)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正在被拉薩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調查或者已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或者舉報前已被新聞媒體曝光的;
(三)不屬于生態環境部門職責范圍的;
(四)舉報人為匿名的、拉薩市各縣(區)生態環境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的;
(五)舉報同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重復獎勵,只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通過來電、來訪舉報的,以受理登記時間為準;通過信件舉報的,以郵戳時間為準,郵戳不清晰或沒有郵戳的,以實際收到日為準);
(六)舉報人通過一件多投、重復舉報的;
(七)舉報人明確拒絕接受獎勵的。
(八)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 市生態環境局對舉報人負有保密義務,參與負責舉報獎勵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做好保密工作。含有舉報信息的材料參照秘密文件進行管理,在工作必要的前提下嚴格控制知情范圍,不得泄露舉報人身份、聯系方式等內容。對于重大案件舉報人,在材料流轉過程中采取隱去舉報人姓名等關鍵信息的措施。
無正當理由不予及時辦理、向被舉報單位或個人透露涉生態環境違法線索、泄漏舉報人信息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套取資金等行為的,一經查實,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實,誣告或者制造事端、惡意舉報,對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造成嚴重擾亂的,嚴重擾亂生活生產秩序的,騙取獎勵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規定,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專責監督。
第十九條 拉薩市生態環境局按照信息公開要求,每半年通過政務網站向社會公布有獎舉報案件查處、獎金發放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拉薩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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