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施行 《承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發布
【谷騰環保網訊】《承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經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承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遵循政府主導、突出重點、源頭治理、精準施治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清潔生產促進和循環經濟發展工作,并對循環經濟發展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推動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和升級、淘汰落后產能,對工業企業料堆治理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三)公安部門負責機動車報廢、機動車禁行、繞行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等監督管理,負責物料運輸車輛在建成區內道路通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對違法車輛依法進行處罰;
(四)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由屬地政府負責修復治理的關閉礦山和歷史遺留礦山施工中揚塵防治,督促儲備土地揚塵污染整治,督促縣級政府對轄區內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不再使用的露天采場、排土場、棄渣場進行修復綠化;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筑工程施工揚塵監督管理;
(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建成區內餐飲油煙、露天燒烤等監督管理,負責管轄范圍內道路揚塵監督管理,負責渣土運輸車輛封閉式苫蓋裝置和定位系統安裝以及遺撒揚塵監督管理;
(七)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路及附屬設施施工、運輸、養護等過程中產生的揚塵監督管理;
(八)水務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揚塵監督管理;
(九)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生產、畜禽養殖造成的大氣污染、秸稈綜合利用等監督管理;
(十)林業與草原部門負責防火區和防火期內的野外用火監督管理;
(十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無照經營煤炭的經營場所、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經營主體監督管理,負責本區域煤炭經營場所煤炭質量、油品質量監督管理;
(十二)氣象部門負責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氣象保障工作,探索利用人工技術干預重污染天氣,聯合生態環境部門實施大氣污染氣象條件監測、預報、調控和效果評估,提出預警建議。
其他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以及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積極配合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本市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管控制度。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管控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地方實際制定管控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污染天氣狀況,建立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機制,發布應對指令,在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組織推行生產調控。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生產調控方案,聽取相關企業意見并組織專家論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執行生產調控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生產調控期間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調整,減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作業活動。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制定重型柴油貨車限行或者繞行方案,并向社會公布。重型柴油貨車應當執行限行或者繞行措施。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采取措施,優化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展對大氣污染來源及其變化趨勢的分析,編制大氣污染物源排放清單,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防治技術,發揮科學技術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支撐作用。
第二章 重點源污染防治
第八條 工業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和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并保持正常使用,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性監測。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生產經營中產生揮發性有機物、有毒有害氣體等可能造成大氣污染的,應履行如下義務: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二)不得在人口集中地區從事露天噴漆、噴涂、噴砂、制作玻璃鋼以及其他散發有毒有害氣體作業;
(三)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應當進行防治污染處理,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
(四)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并建立、保存臺賬;
(五)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避免物料泄漏,對泄漏的物料應當及時收集處理;
(六)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使用鍋爐的,應當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及環境保護標準相關要求,污染物應當達標排放。
第三章 面源污染防治
第十二條 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等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現場周邊設置硬質封閉圍擋或者圍墻,位于城市核心區的,圍擋高度不低于2.5米,位于一般區的,高度不低于1.8米;
(二)施工現場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區地面要進行硬化處理,路面要平整堅實;裸露場地要采取苫蓋、固化或者綠化等措施。施工工地出口應當設置完善的車輛沖洗設施,駛出車輛杜絕帶泥上路;
(三)施工現場土方作業要采取霧炮、灑水、苫蓋等跟進式防塵措施,周邊裸土要保持濕潤;
(四)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等銑刨、切割作業時,要采用隔離、灑水、霧炮等降塵措施,并及時清理廢棄物;灰土和無機料采用預拌進場,碾壓過程中要實行跟進式灑水降塵;
(五)在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產生揚塵的粉狀、粒狀建筑材料的,要采取密閉或者密網苫蓋等防塵措施,裝卸、搬運過程要采取防塵措施,在保障安全作業前提下,施工樓宇實行密網全封閉作業,并對密網進行定期沖洗更換;
(六)建設施工工地應按照相應的技術規范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并與住建、生態環境等監管部門聯網,實行24小時監測監控。
第十三條 有關單位對城市建成區和主要交通道路應當采取揚塵等面源污染防治措施:
(一)建成區范圍內的城市道路、園林綠植、建筑工地、居民小區樓頂、辦公樓頂及墻面定期進行全面沖洗、清掃,對市政設施進行擦拭清洗,垃圾應當及時清理;
(二)破損的路面應當及時進行修復;
(三)建成區道路要全面推行機械化作業方式,規范作業程序,合理配備人機作業比例,增加對背街小巷的清掃力度,保障作業頻次,有效控制道路揚塵;
(四)平交路口做好硬化及后期保潔工作,杜絕車輛帶泥、卷土上路。
第十四條 城市建成區裸露土地要采取苫蓋、硬化、綠化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禁止露天燒烤食品的區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十六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確保達標排放。
第十七條 禁止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鼓勵秸稈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
第十八條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原煤散燒。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城市建設,鼓勵推行清潔取暖方式。
第四章 移動源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推行清潔運輸方式,優化城市功能和布局,實施公共交通優先規劃發展,合理控制燃油機動車保有量,推廣新能源機動車,推動新能源機動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提升清潔運輸能力。
應當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引導公眾綠色、低碳出行。
第二十條 在用機動車應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保證污染控制裝置處于正常工作狀態,不得拆除、閑置、改裝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
第二十一條 重點用車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重型柴油車污染防治責任制度和環保達標保障體系,確保本單位使用車輛符合相關排放標準。
重點用車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重型柴油車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十二條 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含挖掘機、裝載機、平地機、鋪路機、壓路機、叉車等)的污染物排放應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本市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信息編碼登記制度。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提交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編碼登記等相關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對填報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相關信息的真實性負責。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標注環保登記號碼,環保登記號碼標識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懸掛、粘貼、噴涂等方式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未編碼登記或者不符合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二十三條 運輸渣土、砂石、垃圾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灑落物料的車輛應當密閉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飛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未按要求執行生產調控管理措施的排污單位,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監測點位或者采樣監測平臺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建設施工單位未對施工現場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區地面進行硬化處理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并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在編碼登記中弄虛作假、未按照規定懸掛、粘貼或者噴涂環保登記號碼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使用未進行編碼登記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責令改正,處二千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運輸渣土、砂石、垃圾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灑落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在城市道路上,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駛。在公路上,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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