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
【谷騰環保網訊】獲悉,韶關市住建局根據《韶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韶關市人民政府2024年規章制定計劃的通知》文件要求,由我局負責《韶關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的制定工作。為進一步提高可行性,更好地發揮地方性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形成了《韶關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根據《韶關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規定》,廣泛公開征求意見建議,歡迎廣大人民群眾及各行政、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業代表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1.信函方式:韶關市武江區芙蓉東路五號韶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法規科(收);
2.聯系電話:0751-8523328;
3.電子郵件請發至:sg8881144@126.com;
4.在下方表格填寫意見并在線提交。
征求意見期限:即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
韶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2024年7月16日
韶關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規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建設高質量粵北生態屏障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及其相關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生活垃圾定義】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建筑垃圾、醫療垃圾等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生活垃圾,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條【基本原則】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堅持政府推動、城鄉統籌、全民參與、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五條【政府與基層組織責任】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統籌協調機制,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組織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落實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的保障措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目標,提供相應保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組織、宣傳、引導工作。鼓勵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要求納入村(居)民公約。
第六條【部門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監督。
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和村莊保潔長效機制建設。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有害垃圾處理過程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指導可回收物回收網絡體系建設,并促進可回收物回收網絡體系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的融合。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教育、財政、郵政、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產生者義務和責任】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宣傳教育】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教育引導社會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鼓勵公眾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活動。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作為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本市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各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
公園、車站、機場、碼頭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
第九條【社會參與】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示范和監督等活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引入社會組織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活動。
本市循環經濟、市容環衛、物業管理、旅游旅館、餐飲烹飪、家政服務、商業零售、物流寄遞等行業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行業自律規范,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十條【科技研究和應用】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分類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為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提供支撐,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效益。
第二章 源頭減量
第十一條【源頭減量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鼓勵使用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產品,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十二條【鼓勵措施】鼓勵通過樹立先進典型、積分兌換等獎勵方式,支持單位、家庭和個人主動收集可回收物,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
第十三條【包裝廢棄物管理】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執行國家和省關于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避免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予以標注,并進行相應的回收和處理。
第十四條【凈菜上市】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菜市場、超市等場所的管理,組織凈菜上市。
第十五條【外賣快遞等包裝】市場監管、郵政等主管部門應當促進外賣、快遞等包裝物的減量化和循環再利用。
電子商務、外賣、快遞等行業應當采用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等可重復使用、易于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減量包裝。
鼓勵在外賣服務、餐飲配送過程中采用可以清洗消毒、重復使用的餐具,并提供回收服務。
第十六條【旅游住宿餐飲行業責任】 旅游、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倡導餐飲服務單位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且集中用餐的,鼓勵采用可循環餐具。
餐飲經營者應當在用餐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明顯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避免浪費。
黨政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集體食堂應當設立監督員,并在用餐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明顯標識,提示督促用餐人員按需取餐;建立剩余菜品處理利用機制,減少餐飲浪費。
鼓勵餐飲經營者提供合理份量飯菜,增加小份菜品,并且為消費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餐飲經營者提供自助餐的,在作出提示后,對剩餐超過合理限度的可以額外收取費用。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和服務作用,推動餐飲服務單位開展廚余垃圾減量化工作,制止餐飲浪費,踐行光盤行動。
第十七條【禁止和限制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商品零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購物袋。
第十八條【倡導節約】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帶頭使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推廣無紙化辦公。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使用可以循環利用或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
公共綠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應當優先使用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九條【生活垃圾分類】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餐廚垃圾,是指餐飲服務、食堂供餐、集貿市場和食品加工等非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產生的,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如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物、未經分離的油水混合物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第二十條【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及其管理責任按照《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一條【收集容器設置】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收集容器設置指引,并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分類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識。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的選定和收集容器的配置、更新維護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負責。
第二十二條【樓層撤桶】 推行住宅區樓層撤桶,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不得在住宅區居住樓層公共區域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條【分類投放要求】 生活垃圾產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可回收物在投放前應當保持清潔干燥,可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也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務點或者回收經營者;
(二)家庭廚余垃圾應當瀝除油水、去除紙巾等雜物后再投放;
(三)餐廚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單獨存放,并交由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
(四)其它廚余垃圾應當單獨投放;
(五)有害垃圾應當保持完整未破碎狀態投放,已破碎有害垃圾應當包裹嚴實、做好明顯標志提示后再投放;
(六)廢棄沙發、衣柜、床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應當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再生資源回收站處理,或者自行投放到專門收集點;
(七)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八)禁止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動物的尸骸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二十四條【餐廚垃圾單位責任】 餐廚垃圾產生者和收集、運輸、處理等服務單位應當建立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內容。臺賬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條【餐廚垃圾產生者責任】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條件的單位簽訂收運服務協議,明確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地點和時間、分類質量要求等事項,按照協議交接餐廚垃圾;
(二)落實餐廚垃圾排放臺賬制度;
(三)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單獨存放在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內,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閉、整潔;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條【大件廢棄物品投放便利】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專門收集點,公開預約聯系方式,為投放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投放督導員】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人員、志愿者、住宅區居民等擔任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督導員,引導投放人按照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處理
第二十八條【全過程分類要求】 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第二十九條【市場化服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可以通過招標等市場化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餐廚垃圾的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應當通過招標等市場化方式選定具備條件的單位提供服務。未被選定的單位,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活動。
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工作職責,并執行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定。
第三十條【收運要求】 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頻次和要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
(二)根據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運輸車輛、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
(三)配備、使用符合標準的運輸車輛密閉化運輸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安裝定位和監控系統,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遺撒以及滴漏污水;
(四)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或者處理設施、站點;
(五)運輸線路應當避開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六)不得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七)不得擅自跨省、跨地級以上市轉移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運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告知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餐廚垃圾收運特別規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單位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餐廚垃圾產生者簽訂收運服務協議并報送所在地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明確餐廚垃圾處理地點和時間、分類質量要求等事項,按照收運服務協議的約定收集、運輸餐廚垃圾,每天不少于一次;
(二)建立并落實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臺賬制度;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二條【分類處理】 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可回收物交由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回收利用;
(二)廚余垃圾采用生化處理、產沼、堆肥,以及其他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方式處理,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其他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三)有害垃圾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管理等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發電、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應當先拆分,再按照前款要求處理。
第三十三條【處理要求】 處理生活垃圾的單位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分類標準、餐廚垃圾處理協議等接收、處理生活垃圾;
(二)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嚴格按照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污染控制標準處理生活垃圾,以及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
(三)根據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處理設施、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
(四)建立處理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并定期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數據;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六)制定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七)國家和省有關生活垃圾處理的其他規定。
處理生活垃圾的單位發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餐廚垃圾處理特別要求】實施自行就地處理的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所在地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一)建立并落實餐廚垃圾處理臺賬制度和餐廚垃圾處理方案;
(二)處理設備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確保設備、工藝、處理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三)處理場所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履行項目環保手續,完善有關環保治理設施,保證達標排放;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生態環境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自行就地處理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達不到處理要求的,應當責令停止實施自行就地處理。餐廚垃圾產生者停止實施自行就地處理的,應當及時聯系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的單位進行收運。
第三十五條【不得擅自停業、歇業】除因不可抗力外,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特殊情況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所在地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單位停業或者歇業前,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工作的正常運作。
第三十六條【農村生活垃圾管理】農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戶分類、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的模式。
引導農村地區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對廚余垃圾等有機易腐爛的垃圾,按照農業廢棄物資源化的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采用生化處理技術等就近就地處理;對可回收物進行資源回收利用;對有害垃圾單獨收集,妥善處理。
城鄉結合部、人口密集的農村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未分類投放、收集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未按照規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投放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的,依照《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余垃圾交由符合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收集、運輸單位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或者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處理單位責任】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未履行工作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未按照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污染控制標準處理生活垃圾或者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的,依照《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并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活動,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責任】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環境衛生、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生活垃圾管理經費或者生活垃圾管理費的;
(二)因監管不力造成影響公眾健康和重大環境安全事故發生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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