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餐廚垃圾管理辦法(試行)》發布!
【谷騰環保網訊】獲悉,貴州省桐梓縣人民政府發布《桐梓縣餐廚垃圾管理辦法(試行)》,本辦法適用于桐梓縣轄區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運、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全文如下: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
《桐梓縣餐廚垃圾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30日
桐梓縣餐廚垃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實現垃圾分類,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非居民廚余垃圾處理計量收費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21〕977號)》《遵義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從事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等垃圾。
廢棄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轄區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運、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餐廚垃圾治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
第五條 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環節的監督、管理和相關執法工作。
第六條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市場監管、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教育、商務、交通、公安及其交通管理、財政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治理及設施建設
第七條 餐廚垃圾的管理實行“誰產生、誰負責”“屬地管理、統一收運、集中處置”原則。鼓勵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一體化運營。
第八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有償服務,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繳納垃圾處置費。
第九條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測算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運營成本,合理確定支付費用標準和方式;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按照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協議,向收運企業、處置企業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許可;未取得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許可的,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地方相關部門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運服務單位依據合同約定對垃圾分類質量進行檢查,實施分類收運,建立餐廚垃圾排放登記臺賬和聯單制度,實行收集、運輸、處理聯單管理。探索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對不同類型餐廚垃圾產生量實行檢測計量,逐步實現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完善餐廚垃圾排放登記管理。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設施設備、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監理和運輸,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依法向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經建成運行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進行無害化評定,達到標準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處理以政府主導、統一管理、社會參與、綜合利用的原則進行。
第三章 收集、運輸、處理
第十五條 逐步實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一體化運營。不具備一體化運營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寨的餐廚垃圾,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活動統一管理,并實行許可準入制度,審批核發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布名單。
第十七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地點、機械設備設施、車輛停放場所。有專用的餐廚垃圾收集和運輸車輛,車輛擁有防臭味擴散、防遺 漏功能。
(三)具有與其從事的垃圾收集、運輸規模相適應的資本金和技術能力。
第十八條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經營性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二)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能得到有效執行。
(三)具有與其從事的垃圾處置規模相適應的資本金和技術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廢水、廢氣、廢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設施和油脂處理辦法;具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預案。
第十九條 已營運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5日內,新設立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自餐廚垃圾首次產生之日起10日內,與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簽訂餐廚垃圾處置協議,并報送所在地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主動出示該協議。
第二十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必須建立餐廚垃圾交運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產生數量及去向等情況。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應當建立餐廚垃圾收運臺賬,真實、完整記錄收運時間、來源、數量及去向等情況。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垃圾處置臺賬,真實、完整 記錄收到時間、來源、數量、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在互相交接垃圾時,必須對餐廚垃圾的種類和數量進行書面簽字確認。
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建立餐廚垃圾臺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餐廚垃圾應遵循就地、就近屬地化管理原則,未經許可嚴禁跨區域處置。
(二)餐廚垃圾必須與其他生活垃圾進行分類并定點投放,單獨收集、儲存、處置。
(三)餐廚垃圾投放必須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專用容器,應保持完好、密閉、整潔。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安裝油水分離器等污染防治設施。
(四)及時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許可證的單位收運,做到日產日清。
(五)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及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灑、堆放或者焚燒餐廚垃圾。
(六)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運輸工具應隨車攜帶《桐梓縣餐廚垃圾準運證》,車廂外部應當設置統一的餐廚垃圾標識。
(二)不得將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三)運輸工具外觀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狀態,實行完全密閉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灑落。
(四)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運餐廚垃圾,當日運送至餐廚垃圾處理場。
(五)定期和按要求向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運輸的餐廚垃圾數量、處理去向等情況報表。
(六)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實現無害化、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符合相關質量標準要求,并依法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在處理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和本縣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處置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等,并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三)按照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理設備、設施,保證設備、設施運行良好;如遇設備檢修,應提前15天書面報告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五)保證餐廚垃圾處理場所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定期和按要求向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餐廚垃圾來源、數量,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報表。
(八)制定餐廚垃圾處置應急預案,并報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九)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在餐廚垃圾產生、運輸和處置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
(二)將餐廚垃圾提供給未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
(三)將餐廚垃圾排入城市下水道、城市道路,河道等公共地或以其它方式隨意傾倒。
(四)禁止餐廚垃圾未經無害化處理飼養畜禽。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歇業(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除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發展和改革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餐廚垃圾收集、處置建設工程嚴格依法核準、審批或者受理備案,確保餐廚垃圾收集、處置設施依法建成并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 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通用的信息平臺和工作聯動機制,加強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餐廚垃圾監督管理信息的溝通;
(二)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通報餐廚垃圾處理情況;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也能正常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
(四)建立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遠程電子化數字管理平臺,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實施實時監控;
(五)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的餐廚垃圾排放行為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納入企業信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利用等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和餐廚垃圾綜合處置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加工企業的產品質量、標準和流通環節經營食用油以及餐飲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
(二)監督餐飲服務企業建立健全食用油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
(三)做好對食品安全的綜合協調工作,加強食用油安全的風險監測;
(四)依法查處利用餐廚垃圾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以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經加工后進入流通環節作為食用油脂銷售、餐飲服務環節購買、使用廢棄食用油脂和非正規來源食用油等方面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縣農業農村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飼養畜禽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喂養畜禽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縣文化旅游局、縣教育體育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旅游景區(點)賓館、飯店、餐館等經營者和學校食堂的監督管理,督促所產生的餐廚垃圾按照本辦法規定收集、運輸、處置。
第三十二條 縣交通運輸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縣公安機關負責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縣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合理配置資源和保證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據其運營成本和行業平均成本,兼顧特許經營者合理利潤,確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價格或收費標準。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餐廚垃圾治理所需公用事業經費和應急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對納入城市公用事業管理部分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與運行正常進行。其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縣物價部門會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六條 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建立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投訴和舉報制度,由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設置投訴電話,將群眾反映問題收集后交相關部門聯動配合處理。
第三十八條 縣發展和改革局、縣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桐梓分局、縣市場監管局、縣衛生健康局、縣農業農村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工業能源和科學技術局、縣水務局、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并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必要時可實施聯動執法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按照部門各自職責, 分工協作,由縣市場監管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市生態環境局桐梓分局、縣農業農村局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
第四十條 妨礙執行公務的,由縣公安部門依法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應急處置機制
第四十一條 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情況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收運和處置。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置的企業,應當制訂餐廚垃圾突發事件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桐梓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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