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中心城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11月18日起施行!
【谷騰環保網訊】獲悉,運城市中心城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自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適用于運城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利用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全文如下:
運城市中心城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促進餐廚垃圾減量化產生、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循環利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山西省城鄉垃圾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利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從事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油脂等廢棄物。
廢棄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餐廚垃圾的管理應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綜合利用的原則。
鼓勵社會力量從事城市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及資源化利用。
第五條 市政府應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將餐廚垃圾管理工作作為城市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是餐廚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日常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配合城市管理部門對餐廚垃圾產生和投放進行監督管理,督促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建立餐廚垃圾產生和去向記錄臺賬。負責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
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在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時,書面告知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單獨投放、交由收運企業統一收運,定期向城市管理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報送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有關信息。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防止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流入養殖環節;加強對牲畜屠宰過程中產生的畜牧殘渣油脂的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利用餐廚垃圾加工油脂和食品危害人身健康的生產
經營活動等違法犯罪行為。
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教育、衛生健康、規劃和自然資源、商務、交通運輸、文旅、機關事務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并監督本部門所主管行業單位食堂落實本辦法。
第七條 新聞媒體積極開展食品安全、餐廚垃圾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市民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第八條 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行行政許可。城市管理部門應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及資源化利用單位,與其簽訂經營協議,明確經營范圍、服務標準、違約責任、履約保證等內容,并向社會公示。
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具備《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規定的許可條件,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辦理許可證。未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城市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
第九條 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和體系建設以及先進工藝、技術、設施的開發應用,促進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第十條 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和利用應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新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開業前需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餐廚垃圾的種類、預測數量和委托運輸、處理的去向。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需主動與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許可的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協議,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許可的單位收集運輸;鼓勵和倡導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通過分類投放、凈菜上市、改進加工工藝和文明用餐等方式,采取在醒目位置張貼節約標識、供應小份菜、開展節約獎勵活動、提示適量點餐、提供分餐服務等其他有助于減量的措施,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量;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需建立餐廚垃圾產生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產生時間、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倡導收集運輸服務單位在運輸設備和容器上統一“餐廚垃圾”字樣標識;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臺賬。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單位、處置單位因突發事由需要暫停收集運輸服務或處置的,及時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單位、處置單位終止餐廚垃圾收運或處置的,城市管理部門及時落實承接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經營服務或處置服務單位。
第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餐廚垃圾、廢棄油脂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為食用油脂使用或銷售。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家畜。
第十三條 建立餐廚垃圾管理協調機制,必要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城市管理、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充分利用APP等新技術、新形式建立餐廚垃圾管理的信息平臺,建立健全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制度;開展宣傳教育,普及餐廚垃圾方面的安全常識與相關法律知識;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實施監督檢查時,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接受、配合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為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應急預案,建立相應應急機制。
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產生的技術和方法,將餐廚垃圾管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和誠信管理范圍。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
相關部門應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利用違法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并為投訴人或舉報人保密。
受理投訴或舉報后,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調查處理。處理結果于5個工作日內反饋給投訴人或舉報人。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區)、運城開發區開展餐廚垃圾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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