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標準
標準名: 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標準
發布日期: 2004-5-9
標準編號: CJJ17-88
行業標準《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CJJ17-88,由沈陽市環境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局部修訂的條文,自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起施行,該規范中相應條文的規定同時廢止。現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8年12月23日
關于發布部標準《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標準》的通知
(89)建標字第56號
根據(85)城科字第239號文的要求,由沈陽市環境衛生科學研究所負責編制的《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標準》,經審查,現批準為部標準,編號CJJ17-88,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在實施工程中如有問題和意見,請函告本標準主編單位沈陽市環境衛生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由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各地新華書店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本標準是為城市生活垃圾實行衛生填埋處理提供方法,統一填埋工程技術標準,防止因填埋不科學而造成環境污染。
第1.0.2條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即泛指城市生活固體廢棄物的填埋處理,不適用于工業固體廢棄物的處理。
第1.0.3條 本標準中凡涉及到現行環境標準的,以下列標準為準:
一、《空氣污染物及標準濃度限值》(GB3095—82)。
二、《大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TJ36—79)。
三、《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3)。
四、《地面水水質衛生要求及水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TJ36—79)。
五、《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
六、《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GBJ4—73)。
第1.0.4條 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和管理,應符合本標準和現行的國家標準。
第二章 填埋物
第2.0.1條 本標準所指的填埋物,必須是下列城市廢棄物:
一、生活垃圾。包括:
1、居民生活垃圾;
2、商業垃圾;
3、集市貿易市場垃圾;
4、街道垃圾;
5、公共場所垃圾;
6、機關、學校、廠礦等單位的生活垃圾。
二、建筑廢棄物。包括:
1、建筑殘土;
2、磚、瓦、石、陶瓷等殘碎物;
3、廢水泥及水泥制品殘碎物;
4、廢砂及其它建材殘棄物。
第2.0.2條 填埋物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填埋物嚴禁包含下列有毒有害物:
1、有毒工業制品及其殘物;
2、有毒藥物;
3、有化學反應并產生有害物的物質;
4、有腐蝕性或有放射性的物質;
5、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6、生物危險品和醫院垃圾;
7、其它嚴重污染環境的物質。
二、填埋物的主要物理性質和構成成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含水量應小于20~30%;
2、無機成分應大于60%;
3、密度應大于0.5t/m3。
三、在多雨季節或在降雨量大的地區,填埋物的含水量允許適當增大,但以不防礙碾壓施工為宜。
第三章 填埋場
第3.0.1條 填埋場的場址選擇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場址設置應符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
二、對周圍環境不應產生污染或對周圍環境污染不超過國家有關法律法令和現行標準允許的范圍。
三、應與當地的大氣防護、水資源保護、大自然保護及生態平衡要求相一致。
四、應充分利用天然地形。
五、應有一定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3.0.2條 填埋場應滿足下列技術要求:
一、必須有充分的填埋容量和較長的使用期,填埋容量必須達到設計量,使用期至少六年。
二、應有一定的施工設備,如汽車、布料機、裝載機、推土機、碾壓機等。設備的種類和數量應按填埋工程量、作業實際需要而定。
三、能在全天候條件下運行。
四、不會受洪水、滑坡等威脅。
五、不引起空氣、水和噪聲污染,不危害公共衛生。
六、技術工藝簡單而科學,填埋工程處理垃圾的成本低。
第3.0.3條 填埋場應設在下列地區:
一、交通方便,運距較短。
二、征地費用少,施工方便。
三、充分利用天然的洼地、溝壑、峽谷、廢坑等。
四、人口密度低、土地利用價值低、地下水利用的可能性低。
五、不會引起群眾不滿,不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六、在當地夏季主導風向下方,距人畜居棲點800m以外。
七、遠離水源。一般設在地下水水流向的下游地區。
第3.0.4條 填埋場不應設在下列地區:
一、專用水源蓄水層與地下水補給區。
二、洪泛區。
三、淤泥區。
四、居民密集居住區。
五、距公共場所或人畜供水點800m以內的地區。
六、直接與航道相通的地區。
七、地下水水面與坑底距離2m以內者。
八、活動的坍塌地帶、地震區、斷層區、地下蘊礦區、灰巖坑及溶巖洞區。
九、珍貴動植物棲息養殖區和國家大自然保護區。
十、公園、風景、游覽區,文物古跡區,考古學、歷史學和生物學研究考察區。
十一、軍事要地、基地,軍工基地和國家保密地區。
第3.0.5條 填埋場選址必須事先進行調查,在掌握下列資料的基礎上進行設計:
一、地形、地貌。
二、地層結構、巖石性及地質構造。
三、地下水水位深度、走向及利用情況。
四、夏季主導風向及風速。
五、降水量,降雨積水最大深度和水面面積。
六、周圍水系流向及用水狀況。
七、洪泛周期年。
八、待填埋處理的垃圾總量和日填埋量。
九、垃圾類型、性質、組成成分。
十、取土條件,包括取土難易、遠近和存儲總量。
第3.0.6條 填埋場場址選擇應由當地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環境衛生科學研究等有關單位參加。
第四章 填埋場施工及填埋作業
第4.0.1條 填埋場場址選擇及設計應符合本標準第三章有關規定。
第4.0.2條 填埋場必須防止對地下水的污染。不具備自然防滲條件的填埋場和因填埋物可能引起污染地下水的填埋場,必須進行人工防滲,即場底及四壁用防滲材料作防滲處理。如:土工布、硬質塑料等材料作防滲處理。
一、天然襯里系統(即自然防滲)的填埋場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1、土襯里的滲透率不大于10-7cm/s;
2、場底及四壁粘土襯里厚度大于2m。
二、人工襯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襯料的滲透率必須小于10-7cm/S;
2、襯里抗壓強度必須大于0.6MPa,不因填埋碾壓而斷裂;且應具有可焊性或粘接性以保證接縫處不滲漏;
3、襯料應有耐候性,能適應劇冷劇熱變化;
4、襯里能抵御垃圾中堅硬物體的刺、劃;
5、防滲膜應為同期產品,厚薄均勻,無簿點、氣泡及裂損;
6、襯里制作必須結構完整、嚴密;
7、襯料必須具有抗蝕性,與垃圾消化產物相容,不應因相接觸而影響襯料的滲透性能。
第4.0.3條 填埋場場底基礎工程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場底基礎必須是具有承載能力的自然土層或經過碾壓、夯實的平穩層,且不會因填埋垃圾的沉陷而使場底變形。
二、場底必須有2%的縱橫坡度。在最低部位修集液池,以使垃圾滲液流入池內。在集液池內設汲水管直通填埋場頂部表土之上50cm,以備按時汲取滲液。
三、襯料必須貼底鋪平,薄膜一般應用雙層。
四、鋪設防滲膜應從最低部位開始向高位延伸。每延長1m要向低位方向回折15cm作折疊節,以備局部下沉拉伸。折縫必須貼嚴,接縫時必須粘實不漏。
五、襯里之上應加鋪30cm厚的粘土,鋪平拍實,作為防滲墊層。墊層之上再鋪河卵石(直徑5~10cm)30cm厚,作為導流層,大石在下,小石在上,防止垃圾密塞石縫而影響導流。宜用高強度透水型土工布,阻止垃圾密塞石縫且良好導流。
第4.0.4條 填埋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必須作好填埋前的準備工作;
1、填埋設計、審批、填埋手續必須完備;
2、應有全盤計劃,對道路、運輸、設備、備料、維修、填埋進程,填埋安全等必須周密計劃;
3、按工程要求配備管理人員及工人;
4、按工程要求配備填埋設備(參照3.0.2二)。
二、填埋作業應實行單元分層作業:
1、每一單元的大小應按現場條件、設備條件和作業條件而定,一般以一日一層作業量為一單元為宜,以便每日一覆蓋;晝夜連續作業者可按交接班為界,每班作業量為一單元;
2、單元內作業應采取層層壓實的方法、垃圾的壓實密度應大于0.6t/m3;
3、每層垃圾厚度應為2.5~3m,一次性填埋處理,垃圾層最大厚度為9m;
4、每層垃圾壓實后必須覆土20~30cm。
三、垃圾填埋的最后封場應注意地貌的美觀,及時清埋場地,并應執行下列規定:
1、填埋物之上應覆一層20~30cm厚、滲透率不大于10-7cm/s的粘土,其上再覆蓋45~50cm厚的自然土,并均勻壓實;在黃粘土貧乏地區宜用高強度防滲透土工布替代黃粘土;
2、如果種植淺根植物,應在最終覆土之上加營養土15cm,如果種植深根植物,則應適當加厚營養土,總覆土厚度應在1m以上;
3、封場頂面坡度不應大于33%;
4、封場頂面坡度超過10%的地方應建造水平臺階。坡度小于20%時,坡高每升高2m建一臺階;大于20%而小于33%時,應按實際情況適當增加臺階。
四、填埋作業應按地形、地質情況選用以下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混合作業法:平面作業法、斜坡作業法、溝填法、坑填法和水中作業法等。
第4.0.5條 填埋場應按下列規定控制地表徑流水:
一、填埋完成后,填埋場頂面要形成2%的平整斜坡。
二、引走地表徑流水宜采用以疏導渠、地下排水和導流壩等方法。
三、填埋場地表徑流水應引入沉淀池,以截留泥砂等雜物。
第4.0.6條 填埋場必須控制填埋物產生的氣體,必須防止甲烷氣體爆炸。具體做法可按下述規定:
一、小型填埋場采取自然排氣法;大型填埋場設導氣管道。
二、導氣管道設計應根據填埋場地形,分別設豎向或橫豎相聯的管道網。在起吸氣集氣作用的分異管管壁上應設多個孔眼,并可在施工中用卵石等粒狀物掩護,以保證其透氣性。設計中應考慮垃圾消化過程中的體積變化,當局部或全部沉陷時,不致影響導氣。導氣總管宜露出場頂表面50cm。
三、收集氣體應安裝氣體流量計,以便計算產氣率;在決定氣體是否可以利用之前,應先采樣作氣體成分分析。
四、填埋場區空氣中的甲烷氣體含量不得超過5%;對不能收集利用的甲烷氣應引出地面燒掉。
第4.0.7條 填埋作業現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填埋場道路應能全天候通行,有足夠的寬度和載荷能力,道路最大上坡坡度應小于7%;最大下坡坡度應小于10%。
二、大型填埋場應設有活動房,小型填埋場應設臨時帳篷作現場施工用房。
三、現場應設防護屏障,防止臟物擴散。
四、現場應按實際條件設有計量、上下水、污水處理、電源、通訊電話等設施。
第4.0.8條 填埋場地在填埋前應進行水、氣、土的本底監測;填埋后應進行污染監測。
一、監測類型:
1、地下水的監測應包括本底監測井、污染擴散監測井和污染監視井;
2、地表水的監測應以場地的地表徑流水為主;
3、垃圾滲漏液的監測應以填埋場底集液池的收集液為主;
4、氣體監測一般包括場區的大氣本底監測及垃圾場的排氣孔監測。
二、監測項目及監測方法應以《生活垃圾填埋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為準。
三、填埋場監測任務應由各地與環境衛生科學研究有關的單位負責。
四、監測后的評價應按本標準第六章執行。
第五章 填埋場管理
第5.0.1條 填埋場填埋工程竣工后,應經過驗收方可交付接管單位。
一、應寫出竣工報告書,報請當地環境衛生管理局(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驗收。
二、鑒定驗收應執行本標準及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并提出驗收意見。
三、驗收成員必須以工程技術人員為主。所有驗收成員都必須標明身分并簽字。
第5.0.2條 填埋場的使用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填埋完工后,至少在三年內(即不穩定期)封場監測,不準使用,要特別注意防火、防爆。
二、三年后經鑒定確實已達安全期時方可使用。
三、應作出場地使用規劃,按規劃逐步擴大使用。
四、安全期的場地可做綠化用地,造地種田、人造景園、預制件廠、堆肥場、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場以及一些無機類物資堆放場等用地。
五、未經長期觀測和環境專業技術鑒定之前,填埋場地絕對禁止做工廠、商店、機關、學校、住宅、公共場所的建筑用地。
第5.0.3條 填埋場應做好環境保護。
一、填埋場周圍應設綠化防護帶,使其與周圍環境相隔離。
二、填埋場應有滅蠅、滅蟲、滅鼠措施,使用殺蟲滅鼠藥物時,要避免新的污染。
第5.0.4條 填埋場在不穩定期內應進行例行監測,直到污染減輕至無害為止。
第5.0.5條 填埋場管理單位應建立技術檔案。
一、一般內容:
1、選址時間(起、止);
2、現場調查、勘測、報批、批準時間;
3、填埋施工期間(起、止、中間間隔);
4、竣工與驗收時間;
5、交付接管時間。
二、場址概況:
1、場區及周圍自然概況;
2、場地水文地質勘測資料;
3、地質結構及剖面圖資料;
4、場區總體規劃圖。
三、設計與施工情況;
1、設計方案及設計有關資料;
2、施工方案與施工記錄資料;
3、填埋工藝資料。
四、垃圾產量、成分調查分析資料。
五、鑒定驗收的有關資料。
第5.0.6條 填埋場技術資料可用微機進行數據處理及儲存。
第5.0.7條 填埋場的有關文件,包括從場址選擇、勘察、征地、撥款、設計、施工直至驗收等全過程所形成的一切文件資料,必須按國家檔案管理條例進行整理與保管,保證完整無缺。
第六章 填埋場評價
第6.0.1條 填埋場的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水平評價:
1、觀瞻:封場后地形地貌必須整齊美觀,不得破亂不堪有礙觀瞻;
2、嗅感:場區大氣應控制惡臭氣味,臭級不得超過3級;
3、害蟲害獸:場區不得有蠅、蛆及其它害蟲孳生,不得有鼠、鳥、犬活動。
二、環境影響評價:
1、對水、氣、土的評價,按本標準1.0.3條所列各項標準進行;
2、監測單位應提出本底監測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場地環境監測報告。
三、場地利用評價:
1、填埋造地的總面積;
2、造地的單位面積造價;
3、遠景使用的可能性。
四、環境效益、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綜合評價。
第6.0.2條 填埋場評價時應具備地理地貌;水文地質勘探;環境監測、填埋設計、施工、經費、驗收鑒定等各種有關資料。
附錄 本標準中的有關術語
1、衛生填埋:指按衛生填埋工程技術標準處理城市生活垃圾的一種方法。主要是防止對地下水及周圍環境的污染,區別于過去的裸卸堆棄和自然填墊等舊式的垃圾處理法。
2、生活垃圾:指居民家庭生活中產生的垃圾以及街道清掃物。同時含機關、團體、商業、服務業等單位產生的,由當地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清運的垃圾,以及建筑殘土、磚瓦陶石、爐灰等廢物。
3、生活垃圾的組成:根據國內外慣例,現在垃圾組分一般分為:有機物(動物、植物)、無機物(石、磚、陶、煤灰)和廢品(紙類、織品、塑料、玻璃、金屬)。均以百分計。
(1)平面作業法:指平地堆填,是在做好基礎防滲,引流和導氣工程的基礎上,將填埋物按夾層式填埋、壓實。
(2)斜坡作業法:指利用場地自然斜坡地形進行填埋作業。先在最低部位開平場地,做防滲、導流、導氣工程后,按夾層式作業。填平一區再開上坡位。移土作覆蓋土。如此多梯作業,直至設計高度為止。終層只用覆蓋土,不再填垃圾。
(3)溝填作業法:如果場地充足土層較厚,可預先開溝(30~120m)長×(5~10m)寬×(3~5m)深,作為一個單元進行填埋。一個單元作業填埋完后,再擴展到第二單元作業。一般是指利用天然土防滲的地區。此法比較簡便。
(4)坑填作業法:是指利用天然的洼地、溝壑、峽谷、干坑、廢坑等進行坑填作業。在做好防滲、導流、導氣工程基礎上進行夾層填埋。
(5)水中作業法:指對沼澤、灘、塘等水洼地區的填埋作業。要求先排水,然后進行防滲、導流、導氣工程,最后按夾層式進行填埋。如果水地面積大,應分段(單元)作業。
12、穩定期:是指垃圾填埋后,經過充分化學、生物分解后,反應終止,垃圾已完全熟化,即已達穩定期。
13、臭級:指污染環境的有害物質超過一定濃度時,對人本眼睛、口腔、上呼吸道粘膜產生作用,感官性狀惡化的程度;或使大氣和水產生異常顏色和氣味,使人體產生不良反應的程度。
目前,仍以大多數人的嗅閾統計數值作為制定臭級標準的依據。環境衛生學一般把水和大氣的臭味強度分為五級,如下表所示:
4、垃圾的含水量:指垃圾中水分的百分含量。其測定方法按建設部城建局(84)城園衛字第12號文發布的《城市生活垃圾調查測定方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5、垃圾的密度:指單位容積(通常為升)的垃圾重量。其測定方法按《城市生活垃圾調查測定方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6、垃圾滲漏液:亦名濾液或浸出液,是指垃圾存放或消化過程產生的液體。生活垃圾滲漏液一般是酸性的,pH的典型值是6,一般約有三分之二是溶解物,其中70%是有機物。BOD5可高達30000~50000ppm;其污染度是糞便的3~5倍。
7、垃圾場本底監測:指垃圾填埋前對選場場地背景值的測試,包括地下水、地面水、土壤、大氣的本底監測。其數據可代表該地自然本貌。這些數據將與填埋后的監測參數比較,以便觀察垃圾填埋對周圍環境是否產生污染。
8、防滲:指防止垃圾滲漏液滲入地下水的措施。
9、垃圾壓實密度:指垃圾在填埋施工中經過碾壓后,單位容積的垃圾重量。一般以t/m3表示。壓實密度代表壓實的程度。
10、監測井:
(1)本底監測井是指在填埋場地下水上游的監測井;
(2)污染擴散監測井是指在填埋場旁側的監測井,主要監視污染擴散用;
(3)污染監測井是指在填埋場地下水下游的監測井,主要監視垃圾滲漏液對地下水的污染。
11、填埋作業法:
附加說明本標準主編單位、參加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沈陽市環境衛生科學研究所
參加單位: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城建局環衛處,清華大學環境工程系, 哈爾濱醫科大學公共衛生系,河北地質學院地質系, 中國農業科學院土肥研究所,遼寧省環境衛生科技情報站
主要起草人:艾桂芹 李長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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