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谷騰環保網訊】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管理實施細則》,本細則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區域內綠色制造體系的建設和管理,加快推進綠色制造體系建設。
內蒙古自治區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推動綠色發展新要求,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碳達峰碳中和重要決策部署,加快推進綠色制造體系建設,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綠色制造體系建設是指以培育、創建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為主要內容,形成國家、自治區、盟市三級聯動的培育、創建機制,推動制造業綠色高質量發展,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的活動。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管理,是指主管部門引導制造業工業企業或工業園區按照相關標準、文件要求進行綠色制造體系創建,并在創建完成后,對其進行復核評價和管理的活動。
第四條本細則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區域內綠色制造體系的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國家級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推薦申報與管理、自治區級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創建評價與管理。盟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的培育創建和自治區級以及國家級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申報、推薦工作,并對創建為綠色制造體系示范的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六條 綠色制造體系遵循企業主體、政府引導、標準引領和全面覆蓋的原則。綠色工廠是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的核心,綠色園區是綠色工廠和綠色基礎設施集聚的平臺,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是帶動供應鏈上下游工廠實施綠色制造的關鍵。鼓勵各盟市以綠色工廠培育為基礎,以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為支撐,積極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不斷推動高端化、綠色化、低碳化改造升級。
第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的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https://green.miit.gov.cn/)作為開展三級聯動的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管理的統一平臺,對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實行集中管理。
第二章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培育
第八條盟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將本地區具備培育條件且有提升潛力的企業、工業園區列為培育對象,制定培育計劃,引導和支持培育對象對照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和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要求,實施綠色化改造升級,持續提升綠色發展各項工作。
第九條 培育創建對象應編制《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培育創建工作方案》(見附件1),報送所在地盟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十條盟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推薦申報指標要求,對企業或工業園區的工作方案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分級納入當地培育名單庫。盟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屬地入庫單位的調度工作,不定期將擬培育為自治區級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名單報自治區工信廳,形成自治區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名單庫(見附件2)。
第十一條盟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第三方服務機構應強化對入庫企業、工業園區的服務,針對創建指標弱項,督促入庫企業、工業園區強化綠色化改造,提升綠色低碳發展水平。
第三章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創建
第十二條創建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的基本條件:
(一)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依法設立,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具有較好的經濟基礎和效益,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用于綠色工廠創建的標準清單、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的行業指標體系,納入清單和指標體系的行業按照相應標準進行評價,不在范圍的行業依據《綠色工廠評價通則》和《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進行評價。工業重點領域優先推薦能效水平達到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標桿水平的工廠,其它行業優先推薦達到相應國家能源消耗限額標準先進值或1級水平的工廠,沒有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相關標準的行業,需達到同行業能效先進水平的工廠。
(三)企業有較高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安全生產和能源資源管理水平,各項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有效運行的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能源管理體系。
(四)企業應高度重視工業節能、節水、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工作,積極創建節水型企業、節水型標桿企業,自覺開展綠色化診斷,強化診斷成果運用。
(五)企業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不得出現以下情況: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未嚴格執行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的有關規定;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職業傷害、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以“信用中國(內蒙古)”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為準);被列入失信企業、法人代表黑名單;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在工業節能監察中受到處罰或被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存在弄虛作假、欺瞞現象等情況的。
(六)符合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和評價要求。
第十三條創建綠色工業園區的基本條件:
(一)園區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自治區工業園區或工業園區中的產業園,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
(二)園區內企業應滿足第十二條第五項情形。(園區以自承諾為準),近三年是否完成國家或地方政府下達的節能減排指標,碳排放強度持續下降。
(三)園區環境質量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環境功能區環境質量標準,園區內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各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均不超過國家或地方的總量控制要求。
(四)園區內重點企業100%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開展自愿性清潔生產企業的比例逐年提高。
(五)園區內企業不應使用國家列入淘汰目錄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不應生產國家列入淘汰目錄的產品。
(六)園區建立了履行綠色發展工作職責的專門機構,并配備2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七)符合綠色園區相關標準和評價要求。
第十四條創建自治區級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應符合如下工作程序。
(一)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可采取自評價或委托具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服務機構評價,編制《綠色工廠評價報告》《綠色工業園區評價報告》《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報告》(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逐級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在充分征求當地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意見后,出具正式審核意見文件,于每年5月31日前同申報材料一并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現場核實,擇優確定年度公示名單,在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發文公布。
第十五條盟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按照本細則組織本地區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創建,發布盟市級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名單。
盟市級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創建可參考自治區級標準,也可結合本地區實際適當調整要求,確定盟市級所使用的創建標準。
第十六條 對新創建自治區級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原則上從盟市級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名單中擇優推薦,創建國家級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原則上從自治區級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名單中擇優推薦。
自治區級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原則上每年評價一次。
第四章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自治區實行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年度信息報送制度。每年年底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應根據綠色制造體系建設開展情況形成書面總結報告,報送盟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盟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時總結本地區綠色制造體系建設成效和存在的問題,發現重大問題及時上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按照有關要求于每年4月15日前通過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網址:https://green.miit.gov.cn)填報動態管理表,上報年度綠色制造指標情況。
第十八條自治區對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實行復核制度。以三年為一個周期,期滿后按要求進行復核。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復核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綠色制造名單動態管理表》填報總結,并附相關佐證材料,形成復核報告報盟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二)盟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同復核材料上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進行材料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復核。
第十九條自治區對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實行再評價制度。有下列情形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再評價。
(一)綠色工廠因主營業務變更、投資、并購或其它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范圍、生產地址或組織邊界與列入時相比發生重大變更的;
(二)綠色工業園區因調整、管理等原因使邊界與列入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時發生重大變更的;
(三)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因投資、并購或其它原因造成實際管理方與列入綠色制造名單時相比發生重大變更的。
第二十條申請再評價的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應按照綠色制造體系評價的有關標準和要求編制再評價報告,形成再評價材料,經盟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后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對再評價材料進行審核。
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再評價通過審核的,仍保留其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稱號,未通過審核的,須重新申報。
第二十一條自治區級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名稱變更。
第二十二條存在第十九條、二十一條情形的,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應在填報動態管理表時予以申明,盟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變更事項進行復核確認。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于推薦年度名單時一并上報,于發布年度名單時一并進行變更和公告。
第二十三條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在發布年度名單時移出并進行公告,屬于國家級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的,將移出意見上報國家工信部。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立即逐級報告,及時從各級名單中移出并進行公告。
(一)未填報動態管理表的;
(二)未按規定參加復核或復核未通過的;
(三)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四)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的。
第二十四條被移出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名單的單位,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二十五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將綠色工廠納入專項或日常節能監察范圍。
第五章第三方服務機構評價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第三方服務機構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開展評價。
第二十七條第三方服務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應依據企業和園區實際情況進行編制,報告編制人員要按照綠色制造體系評價指標要求,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開展評價,并確保評價報告中佐證材料、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二十八條 第三方服務機構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和專業人員培養,主動向培育對象宣貫綠色制造體系相關理念和要求,推廣先進成熟經驗,深入挖掘綠色發展工作亮點和潛在改進空間,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議,跟蹤培育對象綠色發展過程的需求,提供綠色制造系統解決方案和持續性技術服務,提高創建成功率。
第二十九條第三方服務機構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填報“第三方機構年度工作情況”。
第三十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在本地區開展綠色制造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上報。任何組織和個人也可針對綠色制造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的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按照管理權限向所屬的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實名舉報。經核實第三方服務機構在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故意隱瞞評價對象問題的,將在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中予以通報,三年內該機構不得在我區開展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評價相關工作。
第六章 配套機制
第三十一條自治區對創建為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給予政策支持。鼓勵盟市根據自身實際對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給予政策支持,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運用財政、產業、土地、規劃、金融、稅收、用能等政策,持續提升綠色制造水平。
第三十二條結合和依托現有的綠色制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針對我區綠色制造體系建設需求,系統考慮生命周期、制造流程、產業鏈條,全面梳理現有資源能源消耗、清潔生產、環境排放等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規范。組織科研院所、行業協會、重點企業等共同研制綠色制造及評價地方標準或團體標準,補充完善從產品設計、制造、使用、回收到再制造的全生命周期綠色標準。加大標準的宣貫力度,發揮標準引領作用,構建綠色制造標準體系。
第三十三條廣泛開展綠色制造宣傳培訓活動。通過專題培訓、廣播報刊、互聯網等多種途徑普及綠色制造知識,宣傳綠色制造典型案例,推廣綠色示范經驗,形成推動工業綠色轉型發展的良好氛圍。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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