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出臺標準嚴控畜禽養殖污染
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省環保局和省質監局近日聯合發布廣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并將于8月1日起正式實施。據了解,這一標準為地方強制性標準,適用于全省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標準”對畜禽養殖的最高允許排水量、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都做了具體規定,同時還要求“標準”實施后的新建、改建、擴建的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必須采用干清糞工藝,并實現雨污分流。
“標準”規定,所有Ⅰ級規模范圍內的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自2010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所有Ⅱ級規模范圍內的集約化養殖場和養殖區,實施標準的具體時間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但不得遲于2010年12月31日。
據了解,廣東省畜禽養殖業已經從附屬產業逐步躍升為獨立的產業,形成了以豬為主,全面發展的新格局。但由于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的滯后,沿海集約化畜禽養殖廢水排放量和有機污染物排放量增長,畜禽養殖污染已經成為全省農村污染和水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
此外,廣東省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多建于大、中城市近郊,其廢物量大且集中,城郊又無足夠土地銷納,易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根據廣東農村統計年鑒,2005 年全省共有規模化養殖場2.8萬多家,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區占55%;全省60%的畜禽養殖場設有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氧化塘),年處理能力約為1.59億噸,污水處理率為63%,其中大部分簡單處理,處理效果與國家標準和管理要求有一定差距。但由于此前未出臺過全省層面上宏觀控制的強制性標準,使各地環保部門在有效控制養殖業排污問題上缺乏有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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