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氯和總氯的測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HJ 586—2010)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水中游離氯和總氯的監測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地表水、工業廢水、醫療廢水、生活污水、中水和污水再生的景觀用水中的游離氯和總氯的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和現場測定法。
本標準是對《水質 游離氯和總氯的測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GB11898-89)的修訂。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89 年,原標準起草單位:安徽省環境監測中心、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和安徽省蕪湖環保監測中心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修訂了方法的適用范圍;
——增加了樣品的保存方法,修改了緩沖溶液添加量;
——調整了測定波長;
——增加了低濃度校準曲線,降低了測定地表水游離氯和總氯的方法檢出限;
——增加了注意事項條款;
——增加了游離氯和總氯的現場測定方法。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局1989年12月25日批準、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水質 游離氯和總氯的測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GB 11898-89) 廢止。
本標準的附錄A和附錄B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大連市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驗證單位:遼寧省環境監測中心、鞍山市環境監測中心、營口市環境監測中心、沈陽市環境監測中心和錦州市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0 年9 月20 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0年12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警告:汞鹽屬劇毒化學品,操作時應按規定要求佩帶防護器具,避免接觸皮膚和衣物。檢測后的廢液應做妥善的安全處理。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游離氯和總氯的分光光度法。
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工業廢水、醫療廢水、生活污水、中水和污水再生的景觀用水中的游離氯和總氯的測定。本標準不適用于測定較混濁或色度較高的水樣。對于高濃度樣品,采用10 mm比色皿,本方法的檢出限(以Cl2計)為0.03 mg/L,測定范圍(以Cl2計)為0.12 mg/L~1.50 mg/L。對于低濃度樣品,采用50 mm比色皿,本方法的檢出限(以Cl2計)為0.004 mg/L,定范圍(以Cl2計)為0.016 mg/L~0.20 mg/L。
對于游離氯或總氯濃度高于方法測定上限的樣品,可適當稀釋后進行測定。
現場測定水中游離氯和總氯按照附錄A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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