砷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征求意見稿)
一、總則
(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保障生態安全和人體健康,促進涉砷行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進步,制定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文件,供各有關單位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參照采用;本技術政策提出了防治砷污染可采取的技術路線和技術方法,包括清潔生產、末端治理、綜合利用、次生污染防治以及新技術研發等方面的內容。
(三)本技術政策所指涉砷行業包括含砷礦石采選、冶煉等生產過程對應的有色金屬行業、硫鐵礦制酸等化工行業,以及兼有砷回收的生產企業、涉砷制劑生產和使用行業。
(四)涉砷行業應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升級力度,加快淘汰落后產能。
(五)涉砷行業應遵循污染末端治理與全過程控制相結合的原則,積極推廣先進適用的生產工藝、污染防治技術及裝備,提高含砷廢物綜合利用水平,防止次生污染。
(六)到2015年末,涉砷行業基本實現砷污染物的全過程監控,涉砷行業的含砷廢氣、廢水穩定達標排放;含砷煙塵、廢渣與污泥等固體廢物的安全處置率達到100%。
二、清潔生產
(一)鼓勵采礦企業優先開采低砷含量的礦石;采選和冶煉含砷礦石應符合國家相關要求;高砷精礦進行選別、冶煉前應進行除砷處理。
(二)鼓勵采用先進裝備及技術開采、破碎和干燥含砷礦石,防止揚塵污染;鼓勵選礦用水循環利用;采礦廢石和選礦尾砂應進行安全處置。
(三)含砷金屬礦和硫鐵礦等原料以及再利用的含砷廢料在收集、運輸、儲存時,應采取密閉或其他防漏散措施。
(四)鼓勵冶煉企業采用符合一、二級清潔生產標準的有色金屬短流程冶煉工藝。硫化銅精礦冶煉宜采用閃速熔煉、富氧頂吹熔
煉、奧斯麥特爐熔煉及富氧底吹熔煉等工藝及裝備;硫化鉛精礦冶煉宜采用富氧底吹熔煉、液態高鉛渣直接還原和基夫賽特直接煉鉛等工藝及裝備;硫化鋅和氧化鋅精礦冶煉宜采用傳統濕法冶金、富氧直接浸出等冶金技術及裝備。
(五)銅、鉛、鋅、錫、銻、金等金屬礦和硫鐵礦冶煉應考慮原料、輔助材料中伴生有價及稀貴金屬成分的資源回收,嚴格控制各生產工序中砷元素的分布與去向,減少中間產品和各生產工序的砷污染物排放。
(六)對于鉛、銅等電解精煉過程產生的陽極泥,鼓勵采用搭配鉛精礦等進富氧底吹熔煉爐、循環浸出-閉路電積工藝等技術,回收金、銀等貴金屬和稀有金屬。
(七)逐步限制或淘汰玻璃行業和木材防腐行業使用含砷制劑;逐步限制或淘汰養殖業和飼料生產企業使用和添加胂制劑。
三、末端治理
(一)鼓勵采用微孔膜復合濾料等新型織物材料的布袋除塵器、濕式除塵器和電除塵器等高效捕集裝置處理含顆粒物煙氣。硫鐵礦制酸和有色金屬冶煉煙氣制酸前,應采用電除塵器、濕式除塵器等高效除塵器脫除煙氣中的顆粒物。
(二)有色金屬礦選礦企業排放的含砷選礦廢水(含尾礦庫溢流水)可采用中和、脫穩、混凝等多種工藝組合處理;鼓勵處理后廢水循環利用。
(三)涉砷企業生產區初期雨水、地面沖洗水、渣場滲濾液和生活污水應集中單獨處理,實現循環利用或達標排放;生產廢水應在其產生車間或生產設施中進行分質處理或回用;排放口廢水中砷含量應達到國家相應標準要求。
(四)有色金屬冶煉行業酸性含砷廢水處理可采用硫化法、石灰-亞鐵法、低pH值鐵-砷體系氧化等絮凝共沉淀法、電絮凝法等技術;堿性含砷廢水處理可采用雙氧水氧化-硫酸鐵混凝等技術;含砷污酸處理可采用生物制劑法、硫化-石灰中和法、高濃度泥漿-鐵鹽中和法等技術。
(五)硫鐵礦制酸工藝中,處理低濃度含砷廢水可采用石灰或電石渣中和法、硫酸亞鐵或聚硫酸鐵混凝沉淀法等工藝;處理高濃度含砷廢水可采用石灰或電石渣中和法、硫化法、石灰-鐵鹽共沉淀法等組合工藝。
(六)鼓勵含砷廢渣年產生量較大的企業進行含砷廢渣和廢料的綜合利用;鼓勵采用硫化砷濾餅加壓氧化浸出技術、冶煉煙塵環保治理并回收有價及稀貴金屬技術、冶煉煙灰濕法處理技術等回收含砷污泥、砷煙塵、砷堿渣等廢渣和廢料中重金屬和貴金屬,二次砷渣應安全無害化處置;未回收利用的含砷廢渣和廢料應按國家相關要求安全貯存、運輸和處置。
(七)鼓勵采用固化穩定化技術治理砷污染場地;鼓勵采用植物修復技術、植物-微生物聯合修復技術或農業生態工程措施治理砷污染農用土壤。
四、綜合利用
(一)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采用硫化沉淀法去除冶金工業酸性廢水中的砷,并對含砷廢渣進行脫硫、分離、結晶,獲取三硫化二砷等產品。
(二)鼓勵采用氧化焙燒、還原焙燒和真空焙燒等火法處理技術預處理硫化砷渣,再采用酸浸、堿浸、鹽浸及氧化浸出等濕法處理技術制取三氧化二砷或砷酸鈉等產品。
(三)淘汰簡易冷凝和收塵設施等煉制氧化砷或金屬砷的工藝裝備。
五、次生污染防治
(一)含砷廢石、尾礦、廢渣堆場應采取種植植物或覆蓋等措施,防止滑坡、水土流失及風蝕揚塵等;毒砂尾礦庫應采取防滲漏、防氧化、防流失等無害化處置措施,確保長期安全封存。
(二)含砷制劑的使用應遵循國家相關要求,防止其使用和消費過程中造成污染。
(三)基本農田區、蔬菜基地等環境敏感區內砷污染土壤不應種植食用作物,水源保護區、重要養殖基地等環境敏感區內砷污染水源應深度凈化,防止砷進入食物鏈;自然保護區、重要生態功能區、城鎮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及其防護區內經生態修復的砷污染場地應定期監測,防止砷的次生污染。
六、鼓勵研發的新技術
鼓勵研究、開發、推廣以下技術:
(一)低能耗、高效率、環境友好的涉砷項目新工藝及裝備。
(二)低貧品位礦、采礦廢石和選礦尾砂中有價元素和砷綜合回收的先進技術及裝備;含硫、砷的難處理金礦等貴金屬資源并入先進的銅或鉛冶煉工藝內處理的先進技術及裝備。
(三)煙氣高效收集與深度脫除煙氣中砷的技術及裝備;粒度在0.1?m以下含砷超細煙塵的高效去除技術及裝備。
(四)高效、經濟可行的含砷廢水處理及回用技術及裝備。
(五)含砷固體廢物的高效固定(無害化)技術及裝備。
七、運行管理
涉砷企業應建立健全的砷污染防治、日常運行管理制度及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并嚴格執行,確保生產和污染治理設施穩定運行,盡可能減少砷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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