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臺污染源自動監測《管理辦法》
【谷騰環保網訊】為不斷優化環境執法方式,提升環境執法效能,實現精準、科學、高效執法,2023年4月12日,江蘇省南京市出臺《南京市污染源自動監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5月20日起正式施行。
4月21日,南京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召開新聞通氣會對《管理辦法》進行解讀。
立法背景:
體現“小切口”“真管用”原則
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是指安裝在排污單位污染源現場,用于直接或間接監測污染物排放狀況的儀器設備。根據國家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南京市共有各類污染源13612個,其中污染源自動監測是實現非現場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是體現優化營商環境,實現“無事不擾、違法必究”的必要保障。
據悉,2014年5月1日,《南京市環境自動監測監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施行,原《辦法》對自動監測數據超標定義、排污單位和運維單位的責任劃分、自動監測儀器計量檢定工作等進行了明確,對自動監測數據應用于環境執法及行政處罰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近年來,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等上位法相繼修訂或者制定,對污染源自動監測在內的環境自動監測監控工作提出更新更高要求,原《辦法》在數據標記、違法行為認定、數據使用等方面,還存在表述不夠清晰、意義不夠明確的情況,已不能完全滿足非現場監管執法工作需求。
為落實南京市第十五次黨代會提出的“推動生態治理體系不斷完善,開展生態環境領域立法工作”的要求,將南京市相關成熟經驗和做法通過立法固化,2022年,由南京市生態環境局牽頭負責起草《管理辦法》,以“小切口”“真管用”立法原則,在辦法起草過程中將適用范圍調整為“污染源自動監測”,并對標題作同步修改。
《管理辦法》實施后,將通過提升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管理的規范性,持續推進非現場監管環境執法檢查模式,為實現全方位、多角度的精準監管,強化數據應用等提供法治保障。
創新突破:
特色內容提高執法效能
《管理辦法》在原《辦法》的基礎上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據悉,新《辦法》將污染源自動監測作為非現場監管執法的手段之一,在減輕排污企業負擔的同時,大大提高生態環境監管執法效能,真正體現了行政執法“無事不擾”原則。
減輕相對人義務。取消了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完成后應進行驗收備案的要求,大大縮短了自動監測設備建成投運的時間周期,減少了排污企業的經費投入。同時,可利用信息化軟件平臺以數據標記代替紙質報告,從立法層面簡化了相關行政審批報備環節,做到服務企業聚焦經濟發展,體現了“放管服”精神,優化了營商環境。
強化排污企業主體責任。明確排污單位是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的責任主體,排污單位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避免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出現排污單位與設備運行維護機構責任不清,相互扯皮的現象,讓執法部門有法可依。
解決行政執法難點問題。詳細規定了污染監測系統建設、維護、異常處置及監測數據應用等內容,對上位法中監測數據超排放限值、未按規定安裝、聯網與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等情形予以細化,體現了“真管用”的立法原則。
突出共建共享共治。明確應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各相關部門共享自動監測數據、行政處罰、信用檔案等數據內容,規范自動監測數據的具體應用;強調可發動公眾參與,鼓勵單位和個人制止、舉報破壞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以及在自動監測活動中弄虛作假的行為,體現了“共建共享共治”的精神。
多措并舉:
推動制度落地落實落細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門將以扎實的工作舉措推動《管理辦法》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一是開展普法宣傳。針對重點修訂的排污企業、設備運行維護機構責任義務,驗收備案、數據標記等行為規范,違法行為認定方法等內容進行普法宣傳,讓企業懂法、守法。
二是實施數據標記。自動監測數據標記體現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標記內容是自動監測數據的重要組成部分。下一步將推進多行業數據標記試點工作,細化工作措施,強化數據分類識別,提升數據質量。
三是調整執法方式。為切實優化營商環境,提高執法效能,南京市生態環境部門將結合《管理辦法》與2021年發布施行的《南京市非現場執法管理暫行辦法》,盡快建立數據研判、數據審核機制,實現由現場執法檢查方式向非現場監管執法方式的轉變。
四是強化監督檢查。制定信用分類監管細則,對企業不定時開展監督性監測,嚴令禁止違法違規監測、運行維護機構參與政府相關項目,同時制定有獎舉報細則,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制止和舉報破壞監測監控設備、弄虛作假行為。
(南京市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監管應用系統)
(南京市重點排污單位實時監管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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