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燦發:此輪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更注重落地執行
【谷騰環保網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實行最嚴格的損害賠償制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時隔11年,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中再提損害賠償,意義發生了怎樣的變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接下來的重點將是什么?圍繞這些問題,本報記者近日專訪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主任王燦發。
中國環境報:《決定》提出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比于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提法,改革目標發生了怎樣的變化?
王燦發: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實行最嚴格的損害賠償制度,主要是為了應對當時生態文明建設中面臨的問題和挑戰,強調通過制度建設來加強環境保護和治理,明確責任和懲罰機制,以遏制對生態環境的損害行為。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有新的深意。
一是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是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現代化的重要動力。我國生態文明建設面臨實現生態環境根本好轉和碳達峰碳中和兩大戰略任務,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包括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利于推動構建與之相適應的體制機制,調動相關部門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對生態環境破壞者形成巨大壓力,加快形成美麗中國建設新格局。
二是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是以高水平保護支撐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在經濟社會發展進入綠色化、低碳化的高質量發展階段,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助于破除體制機制障礙,以民事和法律手段讓破壞生態環境者承擔應有的損害賠償責任,可以有效地推動發展方式綠色低碳轉型,實現高水平保護與高質量發展的協同。
三是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是不斷增進人民群眾生態環境福祉的重要保障。隨著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更加需要回應人民群眾對優美生態環境的需求。通過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強化相關制度建設和執行力,可以推動生態環境持續改善,讓建設成果惠及全體人民。
經過多年的發展和實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不斷完善和發展。如今的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比之前更注重制度構成和實施的系統性、協同性和全面性。不僅關注賠償制度本身的完善,還將其與其他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治理體系以及綠色低碳發展機制相互配合、協同推進,以實現更廣泛和深入的生態環境保護目標。
同時,也更加注重制度的落實和執行。強調通過強化監管、加強法治保障等手段,確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能夠真正發揮作用,有效遏制生態環境損害行為,推動生態環境質量的持續改善。
我預計,接下來的改革會出現以下幾個變化:一是賠償的范圍會更加廣泛,不僅包括對環境本身的損害,還會涉及對周邊居民健康、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等多方面的影響;二是賠償的標準會更加科學合理,會充分考慮到生態環境的價值以及恢復成本;三是在全國范圍內會形成更加統一、協調的賠償機制,避免地區之間的差異和不公平。
中國環境報:2023年底,生態環境部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宣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階段性目標已完成。您認為,接下來改革的方向、目標或重點是什么?
王燦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階段性目標已基本完成,即責任明確、途徑順暢、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目標已基本實現。我認為,接下來的改革重點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完善法律法規。雖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已取得階段性成果,但在立法層面,我國尚無一部專門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法或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條例,有關制度規定還是散見于相關法律和政策中,未能構成完整嚴密的制度體系。要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立法,制定專門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范圍、標準、程序等,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權威性。
二是健全技術體系。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需要科學的評估和鑒定技術支持。未來應進一步加強技術研發和推廣,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方法和標準,同時要加強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單位能力建設,培訓和認定合格的鑒定評估技術人員,提高評估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可靠性。
三是加強監督管理。確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有效實施,需要加強對賠償過程的監督管理。包括對索賠權利人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督,促使其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索賠職責,做到應索盡索;同時,要加強對賠償義務人履行賠償責任的監督,防止出現逃避賠償責任的情況;還要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的監督,防止其在生態環境損害有無和損害大小方面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
四是鼓勵公眾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涉及公眾利益,公眾參與是推動制度改革的重要力量。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應加強環境信息公開,提高公眾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認識和理解,鼓勵公眾參與監督和決策。同時,應鼓勵環保社會組織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公益訴訟,鼓勵相關專業機構參與支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五是強化部門協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涉及多個部門,需要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應進一步完善部門協調機制,明確各部門職責,形成工作合力。
六是促進生態修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最終目的是實現生態環境的修復和保護。應加強對生態修復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推動賠償義務人采取有效的生態修復措施,恢復受損的生態環境功能,能夠原地修復的應盡量原地修復,只有在原地無法修復時才能采取異地替代性修復或者金錢賠償。
中國環境報: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設方面,國外有哪些成功經驗可供我國借鑒?
王燦發:國外有不少成功經驗值得我國借鑒。比較有代表性的國家有美國、德國和英國。需要說明的是,在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生態保護補償是兩種不同的制度安排,但在國外沒有明確的區分。我們可以通過國外在這方面的制度建設取其精華。
美國建立了較為全面的生態損害賠償法律體系,明確了賠償標準和程序。
例如,土地復墾制度。美國有嚴格的土地復墾基金和保證金制度。內政部負責礦山土地復墾,各州也出臺了相關法規,明確復墾主體責任。復墾基金來源廣泛,同時對不按規定繳納廢棄礦復墾基金的企業有嚴格處罰。開采企業需繳納復墾保證金,完成復墾且驗收合格后予以返還。
濕地補償制度。美國1972年制定的《安全飲用水法》規定,若土地開發者無法避免對濕地的不利影響,則需用類似濕地進行生態補償。1983年實行的“濕地補償銀行”制度,允許開發者購置、創造或培育新濕地用于異地補償。
海洋生態修復制度。美國通過《1990年油污法》建立了嚴格的溢油污染損害補償機制,并成立了國家油污基金中心。借助墨西哥灣溢油事件,建立巨額的墨西哥灣溢油響應基金,并設立“海灣海岸索賠工具”賠償方案,該方案保證了受害方獲得較多補償,也避免了纏訟帶來的弊端,為油污治理爭取了時間和資金。
德國政府和各州重視生態補償法制建設,在多部相關法律中做出明確規定。各州也制定了條例和相關管理制度,便于操作。其主要法律措施包括:
規劃引導。建立了聯邦、州、區域、市縣四級空間規劃體系,并與歐盟層面及部門性空間規劃等相結合,涵蓋多方面內容,引導經濟社會與生態協調發展,為生態補償提供空間保障和技術支撐。
建立健全評價方法。由專業機構對建設項目占用的自然資源及損毀景觀進行評估分析,提出避讓或補償要求,將評價結果作為生態補償依據。
完善補償機制。各州明確生態補償主體、類型、方式、程序、監管和處罰等規定。提供靈活的補償方式,允許原地補償與易地補償結合、現金補償與指標購買結合等多種方式。同時,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建立生態補償指標交易市場,調動社會資本參與。此外,還通過財稅政策保障生態補償,如開征綠色稅、實施區域轉移支付等。
英國則是以產權制度為基礎推進濕地生態保護。專門機構通過公共購買將重點濕地區域權屬轉變為國有,進行充分保護;或者通過許可證制度及行政協議等,在私人財產權上形成公共權利,與濕地所有權人簽署“管理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補償其經濟損失。
這些成功經驗為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在完善法律法規、明確責任主體和賠償標準、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加強公眾參與、開展國際合作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同時,我國在借鑒國際經驗時,也需要結合自身的國情和實際情況,制定出適合我國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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