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循環經濟的發展概況
德國是世界上公認的發展循環經濟起步最早、水平最高的國家之一。德國的循環經濟起源于垃圾處理,然后逐漸向生產和消費領域擴展和轉變。因此,有人稱德國的循環經濟為“垃圾經濟”。到目前為止,德國循環經濟的發展大致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從1972年到1996年,是一個從強調廢棄物的末端處理到循環經濟模式被正式確認的探索轉變過程;第二階段,從1996年至今,是循環經濟大規模開展并不斷完善的過程。
1 德國發展循環經濟的主要經驗和成績
1.1 制定和完善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框架
1996年出臺的《循環經濟和廢棄物管理法》是德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核心。該法把循環經濟定義為物質閉環流動型經濟,明確了企業生產者和產品交易者擔負著維持循環經濟發展的最主要責任;該法明確規定了廢棄物管理處置的基本原則和做法:首先是盡量避免和減少廢物的產生,其次是對垃圾進行最大限度的再利用,在確定無法再利用的時候才考慮進行銷毀等清除處理。在處理垃圾的過程中,不得威脅到人類健康、動植物、水源、土壤等;該法明確了德國環境政策原則:首先是預防,通過源頭防控使廢物產生最小化。其次是污染者負擔原則,排污者承擔避免或消除環境受損的義務和費用。第三是官民合作原則,經濟界、公民以及社會團體要參與解決環境問題。
在這一法律框架下,德國根據各個行業的不同情況,制定了促進該行業發展循環經濟的法規,比如《飲料包裝押金規定》、《廢舊汽車處理規定》、《廢舊電池處理規定》、《廢木料處理辦法》等。目前廢棄物處理已成為德國經濟中的一個重要產業,每年的營業額約410億歐元,并創造了20多萬個就業機會。
(1)飲料包裝再利用
德國從2003年10月開始頒布法律對汽水瓶收取押金。該法規規定,在購買飲料時,每個1.5升容量以下的瓶裝或者罐裝飲料要收取0.25歐元押金,1.5升以上收取0.5歐元押金。盡管該法規給消費者和商家都增添了不少麻煩,但最終還是得以順利實施。
(2)冶金行業資源再利用
冶金生產中會留下大量礦渣。德國95%的礦渣都得到了重新利用,其中大部分被處理成可以替代天然石料的建筑材料,一部分被作為生產水泥的礦渣利用,另一部分甚至被作為化肥使用。70%以上的粉塵和礦泥也被重新利用,其中大部分通過燒結設備處理重新進入了冶金程序。
(3)廢舊鋼鐵的回收
2002年,德國有2000萬噸廢鐵在本行業被重新利用。
(4)廢舊汽車再利用
廢舊汽車的最后一個所有者可以將汽車免費交回到生產廠家或者進口商。生產廠家和進口商有義務收回廢舊汽車并支付相應的費用。到2006年,至少要將85%的廢舊汽車進行重新利用,到2015年這一比例則要達到95%。另外,從2003年始,德國已經禁止汽車生產商使用鎘、汞、鉛等重金屬。
(5)廢舊電子設備再利用
根據歐盟統一的規定,電子產品生產商可以展開生產的前提是必須建立處理和再利用廢舊電子產品的設施。從2005年開始,消費者可以免費將廢舊不用的電子產品交給生產廠家處置。從2006年開始,電子設備的生產也不允許使用某些重金屬。
(6)舊電池回收
德國的電池生產商和進口商成立了一個共同的回收處理網絡,負責回收境內生產的所有舊電池,并對其進行環保處理或者再利用。
(7)廢油再利用
出售機油的公司必須要有能回收廢油的裝置,否則必須出資委托其他回收公司回收本公司出售的機油。只有對不含有毒物質的機油才可以進行再處理。禁止在廢油中混合溶劑或冷卻劑等物質。
1.2 建立垃圾處理的監督機制
德國建立了專門的監督企業廢料回收和執行循環經濟發展要求的機構。生產企業必須要向監督機構證明其有足夠的能力回收廢舊產品才會被允許進行生產和銷售活動。
根據法規,每年排放2000噸以上具有危害性垃圾的生產企業有義務事先提交垃圾處理方案,以便于衛生監督部門進行監督。企業必須保證在生產過程中最大限度地控制垃圾的產生,必須有措施保證垃圾能得到有效地回收利用并對環境不造成危害。某些產品只有在保證其產生的垃圾可以得到符合規定的利用和處理的前提下才可進行生產和銷售。所有的企業必須有分離垃圾的裝置,能將廢紙、玻璃、塑料以及金屬等廢料分開放置,保證所有的廢料能夠得到最大程度地再利用。
針對一些需要監督的垃圾的處理,垃圾產生者、處理者以及有關監督機構事先會共同制定一個垃圾處理方案。監督機構承認這個處理方案后,會向垃圾產生者和處理者出具一個“垃圾清理執照”。在每次運輸處理垃圾時,“跟蹤單”會記錄垃圾流動的過程,監督這次垃圾處理是否根據擬定的處理方案進行。
德國各地都有為企業提供垃圾再利用服務的公司,它們向企業提供相關技術咨詢和垃圾回收處理等服務。一些國營公司有義務負責該區內企業的垃圾回收和再處理。此外,德國的私營垃圾處理公司也發展迅速。
1.3 發揮社會中介組織作用,在包裝回收系統實施“綠點”計劃
在發展循環經濟中,非盈利性的社會中介組織可以起到政府公共組織和企業盈利性組織所沒有的作用。德國的包裝物雙元回收體系(DSD)就是一個發揮了巨大作用的回收中介組織。
DSD是德國專門組織回收處理包裝廢棄物的非盈利社會中介組織,它于1995年由95家產品生產廠家、包裝物生產廠家、商業企業以及垃圾回收部門聯合組成,目前已有1.6萬家企業加入。DSD內部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機制,政府對它只規定回收利用任務指標及進行法律監控,其他方面均按市場機制進行。DSD的中介性表現在它本身不是垃圾處理企業而是一個組織機構,它將有委托回收包裝廢棄物意愿的企業組織成為網絡,在需要回收的包裝物上打上綠點標記,然后由DSD委托回收企業進行處理。“綠點”標志為一個首尾相連的綠色箭頭構成的圓圈,遠看形似一個綠點,意為循環利用。任何商品的包裝,只要印有它,就表明該生產企業參與了“商品再循環計劃”,并為處理自己產品的廢棄包裝交了費,F在,歐盟有10個國家都在使用這一標志。“綠點”計劃的基本原則是:誰生產垃圾誰就要為此付出代價。企業交納的“綠點”費,由DSD用來收集包裝垃圾,然后進行清理、分揀和循環再利用。
2 德國發展循環經濟的幾個實例
2.1 BIOJerm公司的垃圾干法產沼氣發電
BIOJerm公司位于巴伐利亞州的默斯多夫市的郊區。該公司利用生活垃圾干法產沼氣并用沼氣發電,目前已形成了垃圾-沼氣-發電-有機肥的產業鏈,在政府相關政策的支持下,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實現了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的統一。
(1)項目技術、工藝流程簡介
BIOJerm公司的生產流程見下圖。
該公司的核心技術是垃圾干法產沼氣,其將分揀后的垃圾放入一個密閉的車間,下面是加熱地板,上面噴灑生物厭氧菌,30天后可產生沼氣。這與液化發酵產沼氣的方法相比,不僅更衛生環保,而且產生沼氣后的垃圾還可進行回收再利用。
(2)項目的經濟、政策模式分析
前提:公司每處理1噸垃圾可得到75歐元的補貼;電網收購垃圾發電價格為20歐分/度;有機肥的市場售價為5~30歐元/噸。
基礎:1噸垃圾可產生100~180m3沼氣,沼氣中甲烷(CH4)含量占60%,則1噸垃圾可產生60~100m3CH4。
1m3CH4產生6kW能源,發電機能源效率為90%,則1m3CH4可產生5.4kW的能源。能源轉化成電的效率為33%,則1m3CH4可發出約1.8度電、3.6kW的熱能。因此,1噸垃圾可發電108~180度、產生216~360kW的熱能。根據前述垃圾電價,則1噸垃圾的發電收入為21.6~36歐元。另外,1噸垃圾可產有機肥0.3噸,則每噸垃圾的堆肥收入為1.5~9歐元。
結論:每噸垃圾的毛收入為98.1~120歐元。
該發電環節的成本為15歐分/度,因此5年之內可以收回全部投資。當然,這個目標的實現,必須依賴德國的電力產業政策和法規支持。德國的電力政策是對于用垃圾這樣的廢棄資源發電的項目給予堅決支持,不管發電量多少,電網必須全部收購,且收購價不得低于20歐分/度。
由此可見,垃圾發電項目能夠在德國得到發展,依賴的是技術扶持以及垃圾處理的補貼和電網無條件高價收購的法規政策支持。
2.2 廢舊汽車處理廠
位于紐倫堡市郊的廢舊汽車處理廠是根據德國廢舊汽車回收的有關法規由私營業主投資設立的,目前處理規模已達到3000輛/年。
其主要流程為廢舊汽車進入第一個車間后,由技師對汽車的總體情況進行檢查診斷,確定哪些零部件可以重新利用,然后將這些部件拆解后進行分類編碼,放入可重新利用的零部件倉庫,并將這些信息輸入計算機中。同時汽車中的各類殘油也被分類回收,這既是資源的回收,又是安全生產的需要。然后,廢車上的塑料、輪胎、金屬零部件在其它車間被一一拆解,送往專業化廠進行處理。其中的塑料按照不同的品牌分送到各個不同的制造商,因為各品牌的塑料成分不同,所以要避免混合后重新利用時因成分不同使性能發生改變。剩下的車體鋼架沖壓后送往鋼廠重新利用。在這里,所有的廢舊物資全部被回收利用,處理廠按市場價格將這些廢舊物資出售給不同的用戶。
2.3 廢舊金屬回收廠
已有上百年歷史的紐倫堡地區最大的廢舊金屬回收公司,下屬兩個回收工廠和一個冶煉廠,回收廠回收的金屬種類很多,主要以廢鋼、廢鐵、銅、鋁為主。該公司與許多企業和政府部門簽訂了協議,采取上門收取和送貨上門兩種辦法取得各種廢舊金屬,前面提到的那個廢舊汽車回收廠就是他們的合同簽約方之一。廢舊金屬被送到工廠后,首先進行分類,不同種類的金屬被分送到公司內不同的處理場地進行處理。處理的基本原則是把混在其中的雜物分揀出來,然后將分類提純后的金屬加工成方便運輸的尺寸和形狀,銷往全球各地。
總之,德國政府對垃圾處理企業的環保要求十分嚴格,不僅規定了具體的技術、質量、目標要求,而且還有專門的監督機構進行檢查和監督。例如,為達到防止污水滲透,廢舊金屬回收公司所有存放廢舊金屬的地方都必須做地面防水層,僅此一項,一塊不足200平方米的地面就要花費5萬歐元。另外,德國政府明確規定了廢舊金屬處理的目標,即資源化率必須達到90%以上,企業為達到這一目標可以說是千方百計,政府只規定目標并監督目標的完成,完成的方法則由企業選擇。
3 啟示與建議
3.1 從本國的具體國情出發,選擇發展循環經濟的突破點
德國作為世界發達工業國家之一,在資源和能源的高效利用等方面已處于世界領先地位。因此,其將發展循環經濟的重點放在了廢棄資源的回收再利用和發展可再生資源(能源)等方面。而我國目前的工業化發展水平很低,技術、裝備、制造水平都無法與發達工業國家相比,而且經濟增長方式十分粗放,資源產出率和資源利用效率低下,特別是我國的人均資源占有量大部分低于世界人均水平的1/4。因此,我國應把提高資源的利用水平,提高資源產出率作為發展循環經濟的重點和突破口。提高資源利用率,就是節約資源,從輸入端減少了物質量,相應的結果就是廢棄物排放的減少,使環境保護客觀上提升到“變末端治理為源頭和過程防控”的境界,這恰好也是循環經濟的本質所在。
3.2 國家要集中力量組織關鍵技術和裝備的攻關,建設循環經濟的技術支撐體系
德國的經驗證明,循環經濟能否發展,科技是先導,是支撐。德國的資源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之所以處于世界領先水平,其技術和裝備水平在全球的領先地位是基礎,這與德國政府對科研的高投入是分不開的。如以環保、能源、新材料、新技術為主的研究機構卡斯魯爾研究中心,每年的科研資金高達2.7億歐元,這些資金全部來自聯邦政府和州政府,而這樣規模和水平的研究機構在全德共有15家。我國目前不可能有這么多的資金投入,但我們可以集中有限的財力、人力對循環經濟發展中的共性和關鍵技術進行攻關,選擇具有標志性的目標和有廣泛推廣前景的先進適用技術,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選擇重點企業組織技術攻關,避免把資金用在一般的工程建設中。
3.3 在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方面,發揮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德國的包裝物雙元回收體系(DSD)的經驗證明,在發展循環經濟中,非盈利性的社會中介組織可以起到政府公共組織和企業盈利性組織所沒有的作用。資源回收領域涉及行業多、地區廣泛、情況復雜,我們可以借鑒德國的經驗,在一些主要領域分別組建由生產廠家、商業企業、運輸企業以及行業協會等部門組成的全國或區域范圍的中介組織,建立起類似德國“綠點”標識的行動計劃。
3.4 建立完整、配套的法律政策體系,建立起有效的監督機制
(1)立法要分層次、體系要完整
要盡快出臺一部基礎性的核心法律,規定政府、企業、公民個人在發展循環經濟中的責任、義務和權利;規定一些具有根本指導意義和強制執行的原則和方向;明確具體的發展目標。然后在這一法律框架下,各個行業和領域制定具體的實施法規,其中要有明確的技術標準和發展目標。
(2)法規政策要相互配套和促進
德國的垃圾發電項目,如果沒有垃圾處理補貼和電網無條件高價收購這兩項法規政策,技術再好也無法維持。我國現在已經制定了鼓勵資源綜合利用的相關政策,但其它相關環節不予配合就無法操作。例如,我們的電網不僅不會高價收購利用垃圾、煤矸石等發出來的電,而且往往會以種種理由拒絕入網或者提出各種苛刻條件。
(3)建立監督機制是法規得到執行、循環經濟得到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
標準和目標制定出來后,能否執行是個關鍵問題。我們的許多法規政策制定出來后得不到執行的重要原因就是監督機制沒有建立起來,很多企業由于成本原因不執行相關標準,沒有監督就蒙混過關了。競爭的基礎和條件發生了變化,這對那些執行法規的企業是不公平的。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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