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更新時間:2010-10-09 17:17
來源:環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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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粉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1-2010) | 本標準規定了淀粉工業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 |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淀粉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 |
本標準適用于對淀粉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 |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 |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 |
淀粉工業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 |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淀粉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 |
酵母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2-2010) | 本標準規定了酵母工業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 |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酵母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 |
本標準適用于對酵母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 |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 |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 |
酵母工業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 |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酵母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 |
油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3-2010) | 本標準規定了油墨工業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 |
本標準適用于油墨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油墨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 |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 |
油墨工業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 |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油墨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 |
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4-2010) | 本標準規定了陶瓷工業企業的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 |
本標準適用于陶瓷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對陶瓷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 |
本標準不適用于陶瓷原輔材料的開采及初加工過程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 |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 |
陶瓷工業企業排放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以及鍋爐、火電廠排放大氣污染物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 |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陶瓷工業的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 |
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5-2010) | 本標準規定了鋁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 |
本標準適用于鋁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對鋁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 |
本標準不適用于再生鋁和鋁材壓延加工企業(或生產系統)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適用于附屬于鋁工業企業的非特征生產工藝和裝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 |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 |
鋁工業企業排放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 |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鋁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 |
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6-2010) | 本標準規定了鉛、鋅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 |
本標準適用于鉛、鋅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鉛、鋅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 |
本標準不適用于再生鉛、鋅及鉛、鋅材壓延加工等工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適用于附屬于鉛、鋅工業企業的非特征生產工藝和裝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 |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 |
鉛、鋅工業企業排放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 |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鉛、鋅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 |
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7-2010) | 本標準規定了銅、鎳、鈷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 |
本標準適用于銅、鎳、鈷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銅、鎳、鈷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 |
本標準不適用于銅、鎳、鈷再生及壓延加工等工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適用于附屬于銅、鎳、鈷工業的非特征生產工藝和裝置產生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 |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 |
銅、鎳、鈷工業企業排放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 |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銅、鎳、鈷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 |
鎂、鈦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8-2010) | 本標準規定了鎂、鈦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 |
本標準適用于鎂、鈦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鎂、鈦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 |
本標準不適用于鎂、鈦再生及壓延加工等工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適用于附屬于鎂、鈦企業的非特征生產工藝和裝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 |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 |
鎂、鈦工業企業排放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 |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鎂、鈦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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