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治水:“最嚴格令”浮出水面
“2011~2015年,廣東省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共分為3大項9個指標,比國家的考核指標多了3個,并將重點考核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指標等水資源‘三條紅線’重要指標完成情況,并將其作為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相關領導干部和相關企業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不合格將停止審批新增用水項目。”近日,廣東省水利廳相關負責人向本報記者介紹該省率先出臺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方案及考核辦法時態度決絕。
有這種態度并不奇怪。近年來,廣東省在進行全省產業布局,特別是重大項目布局時,感覺到了來自水資源“瓶頸”越來越大的約束力,“我們急需在制度框架下尋求能解決問題的方案,以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2011年中央出臺了《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后,廣東省于2012年1月在全國率先出臺了《廣東省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方案》與之配套,最近,又在全國率先出臺了省級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考核辦法——《廣東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制度層面確保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設立9大指標4個等次
記者了解到,為配合實施《廣東省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方案》,《辦法》提出了2011~2015年廣東省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共分為3大項9個指標,比國家的考核指標多了3個,其中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包括用水總量、生活和工業用水量和地下水開采量等3個指標;用水效率控制指標包括萬元GDP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和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等3個指標;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指標包括主要江河湖庫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城鎮供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和跨地級以上市河流交接斷面水質達標率等3個指標。
《辦法》明確,考核對象為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考核分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個等次。考核內容包括各地級以上市貫徹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和廣東省政府《關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提出的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目標任務和分階段工作任務。
不合格停止審批新增用水項目
《辦法》指出,從2012年起,廣東省將對各地級以上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制度有關指標進行考核,采取年度自查、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年度自查從2012年起,每年4月中旬前,廣東省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將本市上年度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工作總結、自評報告以及相關指標數據完成情況一并報該省水利廳。省水利廳會同該省有關部門組成考核組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于6月底前上報省政府。
最終考核結果由廣東省水利廳按有關要求報省政府審定后予以通報。對考核等次為優秀的地級以上市,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考慮。對考核不合格的地級以上市責令限期整改,有關地級以上市要向省政府書面說明情況,并提出整改意見;整改期間,該省水利廳暫停審批該地區除飲用水外的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該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等部門依法不予批準新增用水項目立項;未按要求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監察部門按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結果報該省政府審定后作為下一考核期編制各地級以上市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的依據,作為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相關領導干部和相關企業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量化指標因發展狀況而異
《辦法》對廣東省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萬元GDP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城鎮供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等有關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全部分解到21個地級以上市,作為考核的量化指標。根據每個市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不同,控制指標也不同。有的指標在市與市之間比較,相差10倍以上,甚至接近20倍。比如,到2015年,深圳的萬元GDP和萬元工業增加值的用水量控制指標分別為15立方米和10立方米,為廣東全省最低;而梅州市的則分別為294立方米和139立方米,為全省最高。
據記者觀察,以2015年為參考點,廣東省萬元GDP用水量控制指標,珠三角地區普遍比較低,大部分都在15~78立方米之間,而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普遍較高,一般都在100立方米以上,全省平均在64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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