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氣“放倒”13人,牽出排污元兇六合一化工廠被罰591萬,5人獲刑
2012年5月2日晚,南京六合區長蘆街道一帶,突然開始彌漫一股類似爛洋蔥的刺鼻味道,一時間傳言四起,有人稱發生了爆炸導致化學氣體泄漏。南京市環保局第一時間辟謠,爆炸純屬誤傳,事情起因為有人違規偷排化工廢液入河,導致有毒氣體泄漏。
此次事件導致13人中毒,還造成31萬余元的損失。事發后,連排污企業老板在內,共5人被抓。昨天下午,此案在六合法院宣判。排污企業除了被環保部門處以91萬元的罰款,還因污染環境罪又被判罰500萬元!這是南京法院判決此類案件中罰金最高的,并且,這是刑法修正案(八)后,南京宣判的污染環境第一案。
案發
濃烈“洋蔥味”
來自河邊的院子
2012年5月2日晚上,正在上班的小吳覺得嗓子疼,眼睛也火辣辣地疼,還一陣陣惡心難受。過了一會兒,其他同事也陸續出現類似癥狀。隨后他們被送入醫院,單位報了警。
就在當天晚上,南京環保局也陸續接到投訴,稱六合區長蘆街道一帶有濃烈的類似洋蔥的化工氣味。甚至一度傳出發生爆炸的消息。
當天晚上,環保執法人員進行了地毯式排查,發現氣味來源于一條河流—撇洪河。進一步追查,他們發現長蘆街道牟尼峰下有一排水溝正在向撇洪河排水,氣味就是從這里出來的。順著水溝,他們找到了一個大門緊鎖的院落,里面停放著一輛槽罐車,里面存放有部分污水。
通過采樣分析,污水的主要成分是2-甲基-2-戊烯醛、丙醛、2-甲基戊醛,都是有毒有害物質,環保部門對撇洪河污染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第一時間辟謠。隨后,當地政府花了31萬余元治理污水,終于將污染控制住,沒有影響到周邊居民的生活。
調查
每噸500元,污水交給私人處理
公安機關調查發現,偷排污水的是徐某等三人。據他們交代,他們是幫南京榮欣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欣公司)處理污水。
榮欣公司于2010年5月1日試生產,自稱是國內最大的專業生產醋酸正丙酯的廠家。該企業生產時,會排放一種含有丙醛的污水,有毒,容易揮發到空氣中。由于超過允許排放的標準100倍,一般的污水處理廠不能收這種殘液,必須到專門的廢棄物處理廠,但處理費也貴得多,每噸要1000元到3000元不等。
榮欣公司老板林某覺得價格過高,找生產助理婁某想辦法。經人介紹,婁某認識了徐某。徐某自稱有辦法處理這些污水,而且價格很低,每噸只要500元。婁某一聽高興極了,根本沒問徐某有沒有資質,立馬向林某匯報,在得到允許后,讓徐某拉走了兩車廢水。
接手后,徐某找來朋友潘某和楊某合作。可是沒有處理廠肯處理這些超標的廢水,怎么辦?徐某想到了一個“好辦法”:送到污水處理廠時給水樣做手腳。他將部分污水按1:100兌水稀釋,直到水呈中性,然后將水倒入到運送污水的槽罐車槽口里。污水處理公司的檢驗員取樣時,他就把稀釋好的樣品給對方。
私挖排污溝,污水直接排入河里
徐某等人賺了七八十萬元后,為了方便“業務往來”,特意成立了一家公司,從2011年起開始以公對公的模式,幫榮欣公司處理污水。為了“報答”婁某,也為了能長久合作,他們先后幾次向婁某“孝敬”了近10萬元。
除了送到污水廠,徐某等人還將部分污水直接排放到了下水道里。每次都趁著下雨的夜晚,既不容易被發現還方便稀釋。他們還特意在撇洪河旁建了一個院子,偷排了上百噸,有時也會拖到別處排放。每次排放前,他們都先將污水中的油析出,然后以每噸1000多元的價格賣出。
見無人舉報,幾個人膽子越來越大。在2012年4月27日和5月1日晚,徐某和潘某到榮欣公司拖22噸污水,直接將車開回撇洪河邊的院子,將污水排放到自行挖掘的“排污溝”。這個溝直接與撇洪河相連。排放出來的污水味道刺鼻,濃烈的洋蔥味讓人難受,他們趕緊做了保護措施。
徐某等人沒被毒倒,不過河邊幾個化工企業的員工就慘了,出現了惡心、嘔吐等癥狀。公安機關介入后,徐某等人被抓獲歸案。而根據警方的調查,這兩年徐某等人非法處置、排放超標污水共計1600余噸。
判決
企業也被判罪
東窗事發后,環保部門對榮欣公司做出了91萬元的處罰。榮欣公司也表示痛下決心整改,并與一家正規的污水處理廠簽訂了合同,每噸處理價為3400元。
昨天下午,六合法院進行了一審宣判,林某等5人獲刑兩年至五年不等,榮欣公司也被判污染環境罪,并處罰金500萬元。據主審法官金鑫介紹,此案是刑法修改(八)實施以來,南京審結的污染環境罪第一案。
為何是污染環境罪?
為何是污染環境罪,而不是投放危險物質罪?法官解釋,投放危險物質罪和污染環境罪這兩個罪名是有區別的。首先,投放危險物質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污染環境罪主要是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動。
其次,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投放危險物質罪表現為將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投放于公共的飲用水、出售的食品等特定物品中的行為;而污染環境罪則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有放射性廢物、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
另外,犯罪主體不同。投放危險物質罪只能以自然人為主體;而污染環境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最后,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投放危險物質罪只能出于故意;而污染環境罪則出于過失。兩者的定罪量刑也不同,投放危險物質罪相對較重,至少在三年以上,最高可判死刑。而污染環境罪一般在三年以下。
法官表示,從已取得的證據和案件的性質來判斷,以污染環境罪定罪更合適。
是否從嚴判決?
據了解,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對1997年刑法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作了完善:“其他危險廢物”修改為“其他有害物質”;“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修改后,罪名由原來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相應調整為“污染環境罪”。
法官表示,雖然這幾人有從輕處罰的情節,但法院還是判這五人實刑,無一緩刑,另外涉事企業被處于500萬元的高額罰金,都體現了法院從嚴處理的決心,體現了刑法修正的目的。
“對環保案件的審判,體現法院對社會民生的保護。”法官表示,現在人們環保意識越來越強,國家對環保事業也越加重視,將來對這類案件的審判力度也會隨之增大。法官表示,一些化工企業為了貪圖一點利潤,不走嚴格的排污渠道,排放有毒有害的物質,不僅危害了無辜市民的健康,最終也讓自己栽跟頭。他希望,這類企業能夠加大環保的成本,在創造財富的同時也要保障不侵犯別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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