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首例環境污染案宣判 五被告人各自領刑
更新時間:2013-12-04 22:28
來源:合肥晚報
作者: 劉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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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向派河排入含鎘(屬于一類污染物)廢水,造成了環境污染,五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三年零六個月到四年不等的刑期。昨日下午,此案在市中院公開宣判。據了解,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設立“污染環境罪”以來,合肥首例因環境污染行為而被判刑的案件。
派河發生鎘污染事件
今年1月23日上午,肥西縣環保局和合肥市環保局巡查發現派河的水質異常。隨后,工作人員對肥西縣小廟鎮工業園區排污口處的廢水進行取樣,經檢測,鎘含量為2.11mg/L,超標400多倍。
1月23日夜,肥西縣政府立即就派河鎘污染事情調查處理工作召開緊急會議,由合肥市環境監察大隊、肥西縣環境監測大隊連夜對小廟工業聚集區所有企業進行地毯式排查,提取水樣送合肥市環境監察中心站監測;為防止污染擴散、消除污染,肥西縣相關部門采取打壩截流、向污染水域投入生石灰等物品進行處理,花費1657212元。
究竟是誰向派河排放了污染物?很快,一家名為“安徽富迪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的企業浮出水面。
1月24日,環保部門對小廟工業園區內企業進行全面排查發現,安徽富迪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廢水收集池內的鎘含量為810.95mg/L,總排口鎘含量為136.4mg/L。經調查,確認該公司是此次鎘污染事件的污染源。很快,公司的袁仁武、李本生、焦其香、汪家斌、楊善好五人被警方抓獲。
五名被告人被判刑
袁仁武、李本生等5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袁仁武說,他與李本生、焦其香、汪家斌、楊善好都是朋友。去年3月,他們每人出資8萬元,在小廟鎮辦工廠生產a半導體a,由于很多方面無法達標,他們連營業執照都沒能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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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仁武說,他們從河南、廣東等地進來原材料鍺和硒后,于去年8月開始試生產。幾個月下來,獲利二三十萬元。然而,在生產過程中,他們卻將含有鎘的廢水直接排到了下水道里。“二次處理成本太高了,我們沒這個能力。”盡管深知廢水會產生污染,但他們卻放任自流。
10月30日,肥西縣法院對該案做出了一審判決,一審法院認為,此次污染事故造成了財產損失達165萬多元,后果特別嚴重。被告人袁仁武、李本生等5人犯污染環境罪,判處袁仁武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李本生等另外4人犯污染環境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8萬元。一審判決后,5人提起上訴。
昨日,二審法院確認了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裁定維持原判,此裁定為終審裁定。據終審裁定,5被告人違反國家對危險廢物的安全管理制度,向水體中排放有毒物質,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造成損失165萬余元,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一審判決也考慮到了5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認定為坦白,量刑適當。5名被告人表示將服從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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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成立“環保合議庭”
合肥市中院刑二庭副庭長張恒介紹,從今年年初以來,合肥市中院刑二庭專門成立了環境保護合議庭,對基層法院一審的環境污染案件審理進行指導,并對二審案件進行審理。據了解,此次案件既是環境保護合議庭審理的首個案件,也是合肥市首例環境污染“入刑”的案件。
“對于環境污染案件,法院會依法從重從快處理。”張恒表示,此次案件的審理,將能夠對排污企業起到警示作用,更好地從法律層面懲治環境污染的違法犯罪行為。
而合肥市環保局的相關負責人也表示,該案可以對違法排污企業起到很好的震懾作用,將使得環保執法“更有底氣”。
環境污染入刑門檻降低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環境污染罪的入罪門檻,擴大了污染物的范圍,將原來規定的“其他危險物”修改為“其他有害物質”,罪名也由原來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調整為“污染環境罪”。
今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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