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首例涉嫌污染環境刑事案開庭 排污鉻超標九十倍
福建省首例涉嫌污染環境刑事案昨日上午在晉江市人民法院進行公開審理,兩名嫌疑人當庭認罪,案件將擇日宣判。晉江市環保局組織該市皮革、電鍍等企業負責人到現場參與旁聽,整個法庭座無虛席。
今年7月,因涉嫌嚴重污染環境,晉江市一皮革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美被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司股東及現場負責人許某籠被取保候審(詳見本報8月7日第7版)。這是今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后,晉江市查辦的首起污染環境刑事案件,也是我省查辦的首起污染環境刑事案件。
7月15日,晉江市環保局及安海鎮政府等相關部門聯合行動,在安海可慕村的制革企業巡查時發現,一皮革公司未遵守環保法律規定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含鉻生產廢水直接外排。執法人員提取了該公司排放的生產廢水的水樣,檢測后發現,水樣中鉻含量嚴重超標,總鉻濃度達到136mg/L,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1.5mg/L的89.7倍,屬于“兩高”司法解釋所認定的“嚴重污染環境”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
晉江市環保局在完善相關證據材料后,于7月31日將案件移送晉江市公安局偵辦。晉江市公安局經初步調查后,于8月2日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美刑事拘留、公司股東及現場負責人許某籠取保候審。
庭審現場,吳某美和許某籠承認,該公司在生產過程中將有毒廢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放的事實,并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后悔,希望法院能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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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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