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不僅僅是公布PM2.5數值
“我希望環境保護法能加入更多‘保障人體健康’的內容。”接受采訪伊始,湖北省政協副主席、湖北經濟學院院長呂忠梅代表就開門見山地說。
目前,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已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3次審議。2013年,呂忠梅曾就環保法的修改提出過相關建議,今年她再次就這一法律的修改提出建議。她認為,目前,環保法修訂草案只在總則中對“保障人體健康”的立法目的進行了規定,草案其他部分都沒有規定具體的落實措施,特別是沒有針對“環境與健康問題調查制度”“環境健康風險評估制度”“環境污染健康損害補(賠)償制度”等作出明確規定。
建立健全環境健康風險評估制度
在赴全國各地調研過程中,呂忠梅發現一個怪現象:在一些地區的環境污染受害者明明存在,有些受害者的健康狀況非常不好,但當地環保部門出具的報告卻是污染企業達標排放。
“與食品安全問題一樣,環境與健康問題影響范圍廣、后果嚴重,隱蔽性強。我認為,我們應當在目前的環境影響評價中加入環境風險評估,目的就是要破解這種達標排放卻造成實際損害后果的情況。”呂忠梅建議。
據了解,目前,我國已成立國家環境與健康領導小組,建立了工作協作機制,部門間協作推進工作框架基本形成。
呂忠梅認為,環境健康風險評估制度的建立,將進一步明確政府在環境污染健康損害問題處理方面的責任,確立健康風險防范原則在環境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同時,根據當前人民群眾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需要,環境健康風險已經成為公眾判斷環境保護工作成效的事實標準,適時建立這一制度將大大推動公眾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支持力度。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亟待建立
目前,我國環境污染導致健康損害事件較為突出。呂忠梅統計的數據顯示,“十一五”期間,全國發生的232起較大環境事件中,56起為環境污染導致健康損害事件。
經過調研,呂忠梅發現,由于環境污染導致健康損害判斷標準和補償標準以及損害鑒定機構的缺乏,許多環境污染健康損害案例無法依法處理;同時,管理決策部門和處理機關也沒有相應的依據開展環境健康損害補償工作。
“立法空白、標準缺失、損害鑒定評估能力薄弱等造成環境污染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合理補償。”呂忠梅說,環保不能僅僅停留在公布PM2.5的數值層面,而更應進一步延伸到對人體健康的關注。
呂忠梅認為,環境污染健康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加企業的違法成本,更為重要的是,通過法律的威懾作用和犯罪預防作用,推動企業真正落實各項環保措施,有效降低環境污染,避免健康損害。
在建議案中,呂忠梅還提出,要把“減少或降低環境污染健康風險”納入地方各級政府的責任中,以將“以人為本”理念這一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底線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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