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證難仍是環保斷案難點
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日前獲得通過,并將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25年來首次修改的環保法歷經4次審議,持續近3年時間,兩次公開征求意見并數易其稿。環境公益訴訟問題,成為修訂過程中引發了廣泛討論和爭議的焦點問題。“環境公益訴訟的開閘,暢通了公益訴訟的渠道。”25日,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環保法庭庭長楊秀梅接受經濟導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公益訴訟主體的范圍擴大了,但是門檻設定得還是不夠低,仍有一部分民間組織被擋在門外。”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對導報記者說。300余家組織可提起訴訟導報記者注意到,新環保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公益訴訟的符合條件擴大為社會組織“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且“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根據以往的法律規定,提起環保公益訴訟的主體為法律規定的機關或有關組織。“這樣的規定并不明確,很多地方法院在受理環境污染案件時,往往持有謹慎的態度,也常常導致一些案件不被受理。”楊秀梅對此表示。據分析,環保法修訂由最初方案的訴訟主體只有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家,幾易其稿后,按照目前新修訂的環保法劃定的范圍,現在基本符合條件的組織將超過300余家。楊秀梅對導報記者透露,東營市中院自2012年設立環保法庭以來,已受理環境污染案件70多起,其中環保公益訴訟類案件只有7起。這7起環保公益訴訟類案件均是由當地環保局和檢察院提起的。“新通過的環保法,公益訴訟主體的范圍明顯拓寬了。這是一個進步。”楊秀梅說。據了解,環保法在修訂之處,并沒有將公益訴訟這一條引入進來,一度引發了專家學者的強烈反對。在王燦發等專家的強烈建議下,拓寬公益訴訟主體范圍的修改不斷深入。個人未被納入公益訴訟主體值得關注的是,新的環保法雖然開閘公益訴訟,但還是對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做了種種規定。“這樣一來,在區一級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環保組織就被排除在公益訴訟主體范圍之外。比如自然之友,是在北京長安區注冊的一家民間環保組織。”王燦發說。據了解,自然之友曾主導了云南鉻渣污染事件公益訴訟,并獲得立案。此次公益訴訟獲立案被認為是環境公益訴訟的歷史性突破,對中國無利益相關者提起公益訴訟而言,是個良好的開端。在王燦發看來,新環保法對社會組織之所以做了種種規定,并沒有將個人納入進公益訴訟的主體,主要是擔心造成“濫訴”,干擾行政機關的工作等。總結近3年來環保污染案件審理的經驗,楊秀梅認為,環保訴訟主要的問題還在于取證難。她舉例說,某地某企業在夜間發生了一起氨氣泄漏事故,歷時2個多小時,企業負責人發現后,及時關閉了漏氣的閥門。氨氣在空氣中揮發,老百姓雖然發現了,但是,這2個小時中究竟對當地的空氣造成了怎樣的污染,老百姓很難通過監測數據來證明。但是法院卻需要憑證據斷案。
“取證難是環保案件的難點,相對于相關組織和機構而言,個人取證難上加難。”對新環保法沒有將個人納入公益訴訟的主體,楊秀梅分析說,由于環境公益訴訟的特點是專業性比較強,作為普通人并不容易收集到證據。這就要求起訴主體對環境問題比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訴訟能力,要有比較好的社會公信力。專門從事環保工作,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動,沒有任何牟取經濟利益或私利的社會組織,才可以提起公益訴訟。“這一規定也是符合國際慣例的。”楊秀梅說。在她看來,將公益訴訟的主體拓展到個人還需要一個過程,這需要國民法律素養不斷提高,同時環境侵權案件的配套法律實施細則也需要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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