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辦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檢察機關破冰前行
蘭州、武漢居民飲用水受污染;中國16.1%的土壤受到污染,其中可耕地污染達19.4%……環境污染事件頻發,破壞環境資源行為成眾矢之的。
破壞環境資源案件緣何屢打不絕?檢察機關辦案面臨什么樣的困難?如何懲治此類犯罪背后的瀆職犯罪?帶著一系列追問,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廳局。
“兩法銜接”信息交流不暢,“以罰代刑”屢有發生
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案件屢打不絕,其中執法、司法部門溝通協作機制不健全,“交了罰款就算不違法”、“以罰代刑”的情況出現,是影響打擊犯罪力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記者從高檢院偵查監督廳了解到,檢察機關在辦理破壞環境資源、食品藥品安全等涉及民生民利案件中發現,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之間相應的辦案信息交流和協調配合還不夠順暢,特別是“兩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尚未普遍建立和應用,信息不對稱常常導致檢察機關對有關行政執法及公安立案等情況不知情、不了解。同時,由于沒有建立強制的備案制度,檢察機關難以對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以及公安機關作立案、不立案決定處理等情況進行及時監督。
據了解,為了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破壞性采礦等破壞環境資源犯罪,今年3月,高檢院部署開展了相關專項立案監督活動。對此,偵查監督廳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將通過此次專項監督活動,集中監督一批存在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違法情形的破壞環境資源案件,同時,進一步推動“兩法銜接”信息平臺建設,建立健全聯動執法和協作配合機制,確保每一起破壞環境資源刑事案件依法得到追究。
環境刑事治理與行政治理之間存在“空白地帶”
“從近三年檢察機關公訴部門辦案情況來看,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總體呈上升趨勢,形勢嚴峻。”高檢院公訴廳有關負責人指出。
據介紹,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案件目前呈現出四大特點:犯罪主體多元;采取最原始技術、使用最簡單設備卻極具破壞性的方式進行;造成的危害后果極其嚴重;因作案手段隱蔽導致經濟損失難以準確統計。
“破壞環境資源類犯罪危害深遠,檢察機關加大對此類犯罪打擊力度的同時,必須走懲防并舉的綜合治理之路。”公訴廳有關負責人指出,查辦破壞環境資源犯罪首先要在“伸手”與“被捉”之間建立起即時的、必然的聯系,針對破壞環境資源案件開通“綠色通道”,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依法快訴;對社會影響大、群眾反映強烈的重特大案件,依法從快從重處理。據記者了解,有的省已結合本地情況出臺了相關的辦案指導意見,如河南省檢察院與該省高級法院、省公安廳、省環保廳聯合下發了《關于依法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就案件事實認定、證據審查、法律適用等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為查處此類犯罪從機制上提供了保障。廣東省檢察機關通過案件辦理剖析滋生犯罪的制度性、機制性漏洞等,充分發揮檢察工作對生態文明建設的規范、引導、促進和保障作用。
“還應當從立法層面,進一步完善環境資源保護法律體系。”這位負責人指出,由于我國法律關于環境資源犯罪罪名設置分散化且罪名設置過窄等原因,環境刑事治理與行政治理之間存在“空白地帶”,從而造成環境治理整體機制效能的減弱。
環境監管瀆職犯罪易忽略、查辦難
在公眾關注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破壞環境資源的另一只“黑手”—環境監管瀆職犯罪卻往往被人們忽略。
廣西龍江河鎘污染瀆職犯罪案、河南洛陽“紅河谷”瀆職犯罪案、河北廊坊部分電鍍廠污染環境瀆職犯罪案……記者采訪了解到,近年來,生態環境領域瀆職犯罪案件維持高位運行,呈現高發態勢,僅今年前三個月檢察機關查辦涉及生態環境的瀆職犯罪案件就達231人。
高檢院瀆職侵權檢察廳有關負責人分析指出,破壞環境資源的瀆職犯罪主要集中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及環境監管失職等罪名上。涉案部門和涉案人員主要以林業、環境監管、水利、國土等部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主。在具體表現形式上,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違法排污行為監管不力,造成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環保專項資金申請、使用監督管理失職,造成環保專項資金未用于環保,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等。
“發現難、立案難、查證難、處理難、阻力大是查辦這類案件面臨的主要困難。”瀆檢廳負責人表示,針對辦案實際難題,瀆檢部門將與行政執法部門加強通力協作,同時,加大辦案力度、突出辦案重點,對涉及環境資源領域的瀆職犯罪案件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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