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牟小利排污水 污染環境法不容
更新時間:2014-06-09 06:41
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
作者: 周小友 陳新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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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租用廢棄的廠房加工電雕版,并將含有重金屬鉻的有毒廢水直接排放,嚴重污染環境。日前,經安徽省懷寧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該縣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萬元。
2013年8月,胡某在懷寧縣某鎮租用一家廢棄的大米加工廠,未經批準即購買了制造電雕版的有關設備,私自進行電雕版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了大量含有重金屬鉻的有毒廢水,胡某未進行任何處理直接對外排放,造成周邊的溝渠、魚塘和土壤嚴重污染。
經檢測,對外排放的廢水中鉻最高濃度達24.2“g/L,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1.5“g/L)的16倍。案發后,胡某配合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害擴大、消除污染,支付治理等相關費用10萬余元,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鑒于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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