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鍍廢水未加處理排入河道 涉嫌污染環境罪被公訴
更新時間:2014-06-26 07:11
來源:中新浙江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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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溫嶺箬橫一無證無照電鍍加工點老板為牟取利潤,將廢水未加處理直接排入河道,造成河道污染。6月24日,溫嶺法院立案受理了被告人朱某涉嫌污染環境罪一案。據悉,本案是“兩高”司法解釋實施后溫嶺市首例污染環境案。
59歲的朱某是溫嶺市箬橫鎮人,自2014年2月始,朱某在該鎮東紅村北側設立非法電鍍加工點從事鍍件加工生產。為降低生產成本,朱某在未使用任何環保設施的情況下,直接將含有六價鉻、鋅等重金屬的工業廢水排放到加工點北面的河道中,造成河道污染。
4月1日,根據舉報,溫嶺市環境保護局查獲了該非法電鍍加工點,并對加工點的地面廢水及排污口水質進行了采樣監測。
檢測結果顯示,排污口六價鉻濃度為450mg/L、鋅濃度140mg/L,依照《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中的規定,兩者標準限值應為0.2、1.5,現已分別超標2千余倍、90余倍,遠超有毒物質排放“三倍”的構罪標準。該檢測數據得到省環保廳認可,溫嶺市環境保護局遂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污染環境等罪名的量刑標準,其中有十四項情形均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從而大大降低了污染環境的入罪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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