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責任險7年仍未走上陽關道
作為重要的環境經濟手段之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從2007年試點至今,已經7年有余。截至目前,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試點省、市、自治區已經達到28個,投保企業累計達2.4萬家次,提供風險保障568億元,涉及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處置、電力、醫藥、印染等多個行業,對解決環境污染糾紛、減輕企業負擔、緩解社會矛盾起到了積極作用。
但是,由于違法成本低等原因,企業投保動力不足,加之理賠案例不多,各地在推廣過程中仍面臨不少阻力。而保險責任范圍窄、保險產品單一、服務不到位等問題也需要保險公司深入思考。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這是否有助于問題的改善?如何才能讓企業認識到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重要性?
日前,環境保護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中歐環境治理項目聯合主辦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政策國際研討會,管理部門、保險公司、業界專家等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
企業為何不愿投保?
違法成本低,缺少強制依據,企業主動投保意愿不強
分散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防患于未然,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重要作用。但在目前的條件下,對環境違法企業處罰力度不夠、違法成本低仍是一個尷尬的現實,這也就導致企業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動力不足。
就在上周,山東省青島市環保局在其官方微博曬出了對青島嶗特啤酒有限公司的罰單:嶗山分局在夜間突擊執法檢查中發現,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氨氮、COD濃度分別為15.2mg/L、66mg/L,分別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2.04倍和0.32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嶗山分局對其處以罰款654元。這一看似荒誕的處罰金額,恰恰反映了環保處罰的現狀。這樣的處罰金額,怎么能震懾企業?
更為典型的案例是紫金礦業。“紫金礦業在2010年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當時專家估計生態環境損失高達數億元,但最后企業的民事賠償只有3000余萬元。根據《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如果發生重大污染事故,按照直接經濟損失的30%進行罰款。所以,對紫金礦業的罰款只有900余萬元,對企業的震懾力很低。”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政策處處長燕娥說,目前,發生污染事故后,民事賠償實際上只承擔直接財產損失和應急處置費用,大部分生態損失是沒有承擔的。
處罰力度不夠,加之沒有強制性法律要求,使得企業投保意識不強。無論地方環保部門還是保險公司,都希望能夠明確強制依據。各地在推廣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過程中,出臺政策措施、明確強制保險企業名錄是主要方式之一。
去年2月,環境保護部與中國保監會聯合印發《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導各地在涉重金屬企業和石油化工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推進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因為保險費率的高低與企業環境管理水平掛鉤,這就促進了企業加強風險管理。
據燕娥介紹,他們在與鉛酸電池行業企業座談時,企業表示已經把投保成本作為企業環境成本的一部分,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風險企業的成本。
保險設置有哪些問題?
保險責任范圍過窄,急需進行產品創新
重慶一家企業的法律顧問說,他們不愿意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因為拿到的保單看上去很美,而且費率也不低,但真正發生突發事故的時候,企業很難獲得賠償,因為很多都是除外責任或免除責任。
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政策法規處的張曉波也談到了這一問題,“各家保險公司提供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比較傳統、單一,限制條件也多,特別是賠償范圍也比較窄,很多企業反映滿足不了他們的需求,同時各家保險公司自主創新產品的動力也不是很強”。
根據2007年12月出臺的《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如何定義保單中提到的“污染事故”,是理解各保險公司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責任范圍的關鍵。通過對8家保險公司的保單進行分析,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汪勁發現,各家保險公司保險條款中對污染事故的解釋不盡相同。
汪勁說,總體來看,現在的保險條款和保單都比較粗糙,有些保險公司的條款內容幾乎完全相同,相互借鑒比較多,還有一些是由外國條款直接翻譯而成的。
保單中關于保險責任的內容包括承保的地理范圍、承保的損失原因、承保的損失和費用。但汪勁認為,現有保單的保險責任范圍過窄。比如,人保財險的保險條款規定,“本保險合同所指承保區域是指保險地址外圍一公里以內的范圍”。那么,如果是一公里多一點,怎么辦?人保財險責任保險事業部行業業務處處長秦余國對此回應說:“承保區域范圍大小與企業繳納的保費直接相關。比如,企業要保5公里,保費要乘的系數是1.2~1.3,如果要保10公里,這個系數就會更高。”
目前,我國大多數保險公司承保的只是突發事故引起的環境污染,基本不對漸進性污染進行承保,但汪勁認為,這應是一個突破的方向。
然而,因為一些污染造成的損失和清污費用是天價,如果進行這方面的產品創新,有償付能力是對保險公司的起碼要求。此外,責任范圍與保費密切相關,“美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企業支付的保費最低也折合人民幣3萬多元,而我國的保單呢?江蘇地區有些企業的保費才兩三千元。合理的責任范圍加上合理的保費,可以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螺旋式上升,并逐漸增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的深度和廣度。”秦余國說。
理賠案例為何少?
影響企業投保積極性,增加了觀望心理
“我國現在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際上是事故險,發生的概率很低。而概率低就導致賠付率低,賠付率低以后,企業就沒有積極性了。”湖南省環保廳法規處處長陳戰軍說。缺少理賠案例,是國內很多地方面臨的問題。
從2009年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至今,深圳市還沒有遇到一單理賠案件。這導致越來越多的企業在觀望,同時也讓一些連續投保兩三年以上的企業開始懷疑投保到底有沒有用,能帶來什么保障。
“所以,他們的積極性不高。”張曉波說,他們對強制污染責任保險企業名錄內的600多家企業進行調查,自愿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還不足50%。今年上半年,深圳有50家企業的保險到期,但目前還有一半處于脫保狀態,沒有及時進行續保。
理賠案例對增強企業投保意識的作用有多大?秦余國講述了這樣兩個案例:宜興一家企業的鹽酸儲罐發生泄漏,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經濟損失,但因為這家企業購買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獲得了100多萬元的賠償。
2012年12月31日,山西長治潞安集團天脊煤化工集團有限公司苯胺泄漏污染濁漳河,保險公司第一時間支付了100萬元的預付賠款。根據保單規定,這家企業共獲得405萬元的賠款。
“實際上,這兩家企業的損失都大于他們的投保金額。江蘇那家企業的老板后來就埋怨財務經理,為什么只保了100多萬元?第二年續保的時候,企業大幅提高了保險額度。”秦余國說,這也可以看出,現在企業的投保意識還不強,投保也一定選擇一個低額度的保單。
平安產險團財部副總經理丁文煜認為,我國的風險管理還處于比較初級的階段,有些企業不愿意保險公司進行風險查看,可能是因為企業沒有看到保險有用的地方,這就需要保險公司提供更好的服務和方案;而國內很多小企業可能沒有環境污染風險的管控方案,將更多精力放在生產上,這就需要政府部門的引導和嚴格執法。
燕娥認為,我國的環境管理今后會有3種趨勢:環境法制更趨嚴厲,公眾參與度增加,更加重視市場機制的作用。在她看來,這也為今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基礎,因為只有嚴格執法才能倒逼企業加強風險管理,才會刺激保險市場良性發展。
怎樣讓企業覺得有用?
幫企業體檢,發現自身環境風險并提出防范建議
現在,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認為投保無用,怎么辦?丁文煜說:“如果保險公司真的能夠幫助企業做好風險評估和管理,讓企業了解到自身的風險有多嚴重,并給企業提出風險防范建議,一定會受到企業歡迎,因為這正是企業所需要的。”
她認為,風險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環節,如果保險公司把這個環節解決了,企業就愿意來投保了,保險公司也要開發更多的產品來滿足企業需要。
實踐中,人保財險的“無錫模式”取得了很大成功。在這一模式中,人保財險和外部專家一起給企業進行體檢,之后還會督促企業“看病治療”,是一個全流程的監督。除了到企業進行現場勘查,保險公司還請專家對企業的安全環保員工進行培訓。
2009年~2013年,人保財險在無錫出具企業體檢報告2000多份,匯總問題14大類、118小類,排查環境污染安全隱患1318個,發現問題7285個,提供相關建議6.5萬條,給企業安保人員培訓3000多人次。
對于未來發展,平安產險總經理助理徐霆表示,保險機制作為環境經濟政策和手段之一,一方面需要配套制度助力,另一方面需要自身完善。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創新發展,保險行業要加強風險數據共享,強化風險管理服務,健全損害賠償制度,完善配套制度設計。
同時,徐霆認為,還要加快保險產品創新,除現有責任范圍中對直接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清污費用和法律費用的承擔外,需要進一步探討間接損失、生態損失的轉移方式。
新的《環境保護法》到底能給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帶來什么?秦余國透露,這部法律通過后,國內一家大型石油企業主動跟他們聯系,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因為推行這類保險,最大的阻力就來自這些大型企業。但是,新的《環境保護法》對其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和觸動,他們要面臨的處罰將跟以前有很大不同。因此,他們想到要用保險來轉移風險。“毫無疑問,這一法律的實施一定會給我們帶來難得的機會。”秦余國堅信。
理賠案例
湖南株洲:氯化氫泄漏污染農田
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華公司在清洗停產設備時,由于工作人員操作失當,使設備內的氯化氫(鹽酸)氣體過量外冒,導致周邊村莊的大量農作物受到污染。
這家企業于當年7月投保了由中國平安集團旗下平安產險承保的環境污染責任險。接到報案后,平安產險立即派出查勘人員趕赴現場。經過實地查勘,查證了氯化氫氣體泄漏引起的污染損害事實,確定了企業對污染事件負有責任以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相應保險責任。
根據保單相關條款規定,平安產險與村民們達成賠償協議,在不到10天時間內就將1.1萬元賠款給付到村民手中。這是國內首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理賠案例。
四川廣漢:硫酸泄漏損毀農作物
2009年7月,四川省廣漢市萬福磷肥廠因工人操作不當發生硫酸泄漏,導致附近部分農作物損毀、減產。受損農民情緒激動,紛紛聚集到廠內要求賠償。
保險公司在接案后及時抵達現場進行查勘定損,認定責任后向受損農戶支付了8000元賠款。
山西長治:苯胺泄漏污染濁漳河
2012年12月31日,山西長治潞安集團天脊煤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發生苯胺泄漏事故,經調查測算,苯胺泄漏總量為319.87噸,8.76噸流入濁漳河,造成濁漳河揮發酚超標。
得知消息后,人保財險山西分公司第一時間派人趕往企業調查情況,核實事故原因和經過,同時做好事故專家鑒定、保險資金賠付等準備。考慮到企業停產、資金緊張會影響到清污工作,人保財險向企業預付了環境污染責任險事故賠款100萬元。最終,企業共獲得405萬元賠款。這是目前我國數額最大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理賠案例。
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歷程
2006年6月
國務院發布《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
提出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健全安全生產保障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發展包括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內的七類責任保險業務。
2007年11月
《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的通知》
提出探索建立環境責任保險和環境風險投資。
2007年12月
原國家環保總局、中國保監會發布《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
提出按照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突出重點、先易后難、嚴格監管、穩健經營、互惠互利、雙贏發展的原則發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2013年1月
環境保護部、中國保監會聯合發布《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明確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試點企業范圍,包括涉重金屬企業、按地方有關規定已被納入投保范圍的企業和其他高環境風險企業。
2014年4月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新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五十二條 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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