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80后青年企業家廢水偷排 涉污染環境罪受審
年紀輕輕,名下便擁有兩家工廠,作為創業者,高某在同齡人中是成功的典范。然而,因為亂排廢水、破壞環境,成功的創業者卻站在了法院的被告席上。
出生于1982年的高某是浙江金華永康人,“80后”的他,已是小有成就的青年企業家。在永康市,他成功開辦了一家生產保溫杯為主的工廠,為了擴大經營規模,多番考量之下,2013年12月份,他又在臺州臨海市新開了一家從事電解加工保溫杯的工廠。
在沒有辦理環保相關審批手批的情況下,高某擅自開工,并將超標的廢水排入地下,造成了周邊環境的污染。
據檢察機關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16日期間,被告人高某未經環保審批,在電解加工的過程中,多次將處理未達標的廢水通過沙石地滲透外排,對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經臨海市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車間排放口廢水中總鉻指標為6.55mg/L,超過排放標準3倍以上。
在庭審現場,高某及其辯護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罪事實基本沒有疑異,但在情節上有不同看法。高某的辯護人稱:“高某實際上只加工了四五天,工廠只有四五人,生產量不大,社會危害性小,環境污染輕微;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酌情可以從輕處罰。”
高某則辯稱,自己曾讓房東去環保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房東以種種理由推說不急,一直等到被環保部門查處。
對此,公訴人進行了逐條反駁:“被告人不親自辦理手續,讓房東代辦的辯解不是很符合客觀事實;辯護人說被告人在查獲前用石灰粉中和酸性物質,中和后排放標準仍超標3倍以上,可以想象未處理前的指標多高;現場檢查筆錄證實加工地面有很明顯的腐蝕痕跡,車間刺激性氣味很重,可以推算只加了四五天的辯解不符合常理。”
雙方辯論終結后,高某表示后悔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庭審后,審理此案的蔣法官表示,“兩高”《解釋》出臺后,污染環境的入刑門檻降低,企業對違法行為造成環境損害,不但要承擔民事責任,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在處罰上,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記者8月12日從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法院獲悉,高某環境污染一案已開庭審理,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之中,法院將擇期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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