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實施后首例環境公益訴訟立案
昨天,在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召開的發布會上,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訴訟部部長劉湘展示了一份粉紅色的《案件受理通知書》——今年元旦,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正式生效實施當天,由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和福建綠家園作為共同原告提起的“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劉湘表示,新《環保法》明確了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本案作為新《環保法》實施后的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對今后環境公益訴訟的實踐開展具有重要的指引意義。
明確環境公益訴訟主體
根據自然之友的介紹,該案是一起破壞生態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謝某等四被告被控組織違法開礦,嚴重破壞了周圍的林地。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和福建綠家園在赴現場進行生態損害調查、獲取事實證據后,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責令四被告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包括清除礦山采石處現存設備及棄石,原地恢復其破壞的林地植被。
環保部政策法規司法規處副處長李靜云表示,目前,70%的環境法律法規沒有得到遵守,長期以來,面對此起彼伏的環境違法,政府的執法能力無法監管到每一個角落,公益訴訟的出現,有望彌補執法不足,同時可以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
“如果違法成本靠行政處罰,永遠達不到威懾作用。”李靜云以美國一起判罰過億美元的環境訴訟舉例,小于10%環境違法成本和小于2%環境損害成本的罰款只有100多萬美元,過億美元的是環境損害修復費用。
據統計,僅2006年到2010年,我國環境信訪就達30多萬件,行政復議2600余件。而相比之下,進入訴訟程序不足1000件。這其中主要原因是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過窄,大量由公民或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都因不具原告資格而被拒。
而新《環保法》進一步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并明確了社會組織的訴訟主體資格。新《環保法》第58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工藝活動連續5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企業無需擔心惡意訴訟泛濫
新《環保法》實施后,有不少人預測,今年將是環境公益訴訟的春天,但也有企業擔心,公益訴訟將泛濫成災,進一步提高企業的成本。李靜云首先提出,這個擔心是沒必要的,公益訴訟不是為了告狀,而是為了監督和遏制環境違法行為,只有長期關注環境問題的組織才會做,也才有能力做公益訴訟。
在南平案中,劉湘等人去實地調查,歷經了重重困難,僅僅交換證據就準備了五天時間。他也認為,做公益訴訟有很多因素的制約,絕不會泛濫成災。“做公益訴訟,首先要強調是不是公益,并不是只要是環境污染的案件就能做成公益訴訟的。除此之外,還有資金和專業性等方面的限制。”他說。
訴訟面臨資金、專業人員短板
中華環保聯合會法律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訴訟部部長馬勇則擔心沒人敢提起公益訴訟。“首先是資金,誰能拿出一大筆錢為公益打官司?其次,地方公益組織在當地提起公益訴訟,需要很強的抗壓能力。”他認為,雖然公益訴訟威懾力大,但別對它期待太高,“想通過司法程序去解決環境問題的資金和時間成本是很高的,目前最低成本的還是行政過程。所以我們對公益訴訟還是要保持一種理性態度。”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教授常紀文先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中國將有300多家NGO(非政府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但是有能力提起公益訴訟的可能不足30家,連1/10都沒到。他認為,一場公益訴訟的平均花費超過10萬元,且上不封頂,一般NGO根本無力承擔。
目前,環境鑒定遵守的原則是“誰要求鑒定誰預付,誰敗訴誰出錢”。馬勇表示,以現有的方式運作,沒有資金支持不行,萬一敗訴就沒錢打了。
與此同時,他還提到專業性人才問題。“公益訴訟的關鍵是具備專業性人才,要把懂訴訟、懂環保的人留住。現在公益組織一般是以項目方式養人,一個項目一年,而訴訟可能一打就是幾年,難以為繼。”他說。
在資金方面,已有民間組織開始探索。昨天,“環境公益訴訟支持基金”正式啟動,該基金重點資助對象是符合環境公益訴訟起訴資格的社會組織。基金第一輪資助重點范圍是擬提起訴訟案件的前期費用,包括調研、取證、聘請專家等,確保前期調研活動及時開展。基金采取滾動支持模式,即該基金資助的個案獲得勝訴并被判獲相應的辦案成本補償,基金支持的辦案成本部分回流用于滾動支持下一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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