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情解讀:"史上最嚴"的江蘇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2015年2月1日,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在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3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江蘇省人代會自2001年以來第一次審議地方性法規,聚焦了輿論的眾多目光。省內媒體也紛紛推出了大手筆的解讀文章。昨天,江蘇省人大網站全文發布了《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人民網江蘇網絡輿情為您梳理解讀這份條例,看看《條例》有什么亮點、哪些“干活”,哪些規定又和尋常百姓息息相關。
【條款】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監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記錄、保存監測數據,確保監測數據真實、可靠,并通過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監測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得低于三年。
出處:第三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第二十二條
【解讀】
老百姓對污染企業的追責打官司難,往往因為得不到監測數據而難以開展,向公眾公開監測數據,是應有之義。
【條款】
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制定或者修訂禁止新建、擴建的高污染工業項目名錄、高污染工業行業調整名錄和高污染工藝設備淘汰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禁止新建、擴建列入名錄的高污染工業項目。
出處:第四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第二節第三十二條
【解讀】治理工業污染,“高標準”也是重要手段。對于高污染項目,必須嚴控增量。
【條款】
嚴格控制新建、擴建排放惡臭污染物的工業類建設項目。現有向大氣排放惡臭污染物的化工、石化、制藥、制革、骨膠煉制、生物發酵、飼料加工等行業的排污單位,應當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采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減少惡臭污染物排放;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應當限產、停產或者關閉。
出處:第四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第二節第三十九條
【解讀】這部地方性法規是嚴格的,也就是說,對于環境違法行為,不僅僅是罰款了事,也不是以罰代管,而是通過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一系列強制措施,終止這種環境違法行為。
【條款】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限制市區摩托車的保有量。采取控制機動車保有量的措施,應當公開征求公眾的意見,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并在實施三十日以前向社會公告。
出處:第四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第三節第四十五條
【解讀】關于南京會不會限牌的問題,此前各種風聲不斷,特別是杭州、深圳等地“一夜限牌”,市民擔心南京是否也會“半夜雞叫”。此次明確規定“提前30天”,堵死了這種可能。
【條款】
氣象預報風速達到五級以上時,應當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業。拆除工程完畢后不能在七日內開工建設的,應當對裸土地面進行覆蓋、綠化或者鋪裝。
出處:第四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第四節第五十三條
【解讀】揚塵污染是造成霧霾的兇手之一。用綠色的小草代替地面硬化,不僅可以美化環境、有效降低揚塵,還能減少二次污染。”
【條款】
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擴建排放油煙的飲食服務項目:(一)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筑;(二)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居民居住區以及公園、綠地內管理維護單位指定的燒烤區域外露天燒烤食品。
出處:第四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第五節第五十九條
【解讀】對于市民反映強烈的餐飲油煙問題,此次條例也作出了規定,作為食客追捧的舌尖上的美味,露天燒烤以后不能不顧他人地任性吃了。
【條款】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禁止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禁止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垃圾、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氣體的物質。
禁止在城市建成區露天焚燒落葉。
出處:第四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第五節第六十三、六十七條
【解讀】除夕夜過后,在人們喜迎新年,沉浸在歡聲笑語之中時,面對滿地狼藉,環衛工人的工作量卻要增加好幾倍。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可以大大減少這種污染。
【條款】
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按照規定程序,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的預警信息,并按照預警級別實施下列相應的應急響應措施:
(一)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二)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四)停止或者限制易產生揚塵的施工工地作業;(五)禁止露天燒烤;(六)停止幼兒園和學校戶外體育活動;(七)停止組織露天體育比賽活動及其他露天舉辦的群體性活動;(八)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應急響應措施。
出處:第六章“預警和應急”第七十四條
【解讀】污染嚴重時是否要停止戶外活動、學校是否該停課,這些備受市民關注的內容此次在表決稿中都有明確規定,這些應急響應措施,大部分與我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
之所以被稱為史上“最嚴”的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不僅程序嚴謹嚴格,條例還規定了嚴格的監管手段和嚴厲的處罰措施。對于法律責任,條例第七章單列了一章,進行了不同類型的處罰規定。有無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等行為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受到罰款的行政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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