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治霾費”聲音再起 目前尚未得到法律授權
日前召開的廈門市政協十二屆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有委員提出“治霾費”的建議,引得社會一片輿論。向機動車收取治霾費,有其現實的合理之處,但目前還沒法律授權,推行于法無據。如果收取治霾費確實必要且可行,那就需要在法律法規中明確完善。
近年來,以迅猛態勢席卷全國的霧霾讓廣大民眾“談霾色變”。“消除霧霾,重塑藍天”已成為民生改善的當務之急。在今年的地方兩會上,大氣污染防治成為熱議話題,也成為各省區市環保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地兩會對大氣污染的關注,表明了地方政府對治污的高度共識。有共識,更要真落實。”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副院長柴發合認為,治霾是一項系統工程,難以一蹴而就,需要在治理過程中真抓實干,不斷調整措施。
2月5日上午,廈門市政協十二屆四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聚焦民生熱點,委員們關于大氣治理的“好聲音”接二連三。
如何驅散霧霾?廈門市政協委員梁明煅建議,根治霧霾還不太現實,但可以“跑”贏霧霾。從源頭上遏制,對小車和煤炭“下手”。“比如,小車車主乘坐公交車達到一定次數,可以在稅費方面給予一定減免,減少小車使用率。”還有,試行市場化治霾成本分擔機制。“比如,可以對車主收取一定的‘治霾費’。”他說,收“治霾費”可以減少小車使用。
對于一些企業燃燒煤炭,梁明煅建議,可以對企業征收“炭燃燒費”。只有治霾成本共同分擔,治霾才能系統化、長期化。此外,他還建議,對于過境車輛,可以收取過境通行費。
從制度設計上而言,收取“治霾費”是合理的。但是,在收支兩條線的現實語境下,“收”固然難度不大,而如何“支”,則面臨著不小的考驗。根據以往的經驗,在很多地方的環保部門,都存在“以收定支”的現象,廢氣排放收費被很多部門當做經費,并沒有真正用到污染防治上。如此,部門必然會依賴于“吃”污染費,收費越多意味著“向錢看”的動力越足。
根本上而言,“治霾費”的收取,無非要實現兩個目的:一方面是將更多的污染源頭包含其中,避免出現漏網之魚,提高排污者的成本,倒逼相關企業個人主動減少排污量。另一方面,收取的“治霾費”不能挪作他用,要全部用于空氣污染防治方面,避免“治霾費”成為“唐僧肉”。
說到底,“治霾費”的收取,不僅僅是一道“加法題”,同時還是一道“減法題”。若要做好“減法題”,就需要管理好排污費,做到開支使用透明,在收支兩條線的基礎上,給公眾一個合理明確的交代。
也有業內人士表示,提出向機動車收取治霾費,有其現實的合理之處,因為隨著城市機動車保有量的迅猛增加,機動車尾氣已成為造成霧霾的重要因素,盡管如此,向機動車收取治霾費也要慎重,必須做到依法而行。
與當年試點城市終止收費一樣,我國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機動車車主依然未納入大氣排污費征收對象范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中關于“今后,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文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再出臺新的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集資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的規定依法有效。依據2003年國務院出臺的《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對機動車仍要執行暫不征收廢氣排污費的規定。所以此情此景,向機動車收取治霾費還沒有法律授權,推行于法無據。
當前,全國人大已經啟動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程序,如果收取治霾費確實必要且可行,那就需要在法律法規中明確完善,確保任何行為都在法治之內而不是法治之外行事。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