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環保新動作 發生四類環境違法公檢法并肩作戰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環境保護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建立聯動執法機制的意見》明確了發生四類重大環境違法案件時就可啟動聯合執法,第一時間留存下環境犯罪證據,防止證據丟失。
四類環境違法案件
四大部門聯動執法
1
環境保護部門在處理投訴舉報的環境污染犯罪線索中,在一定區域、時段內,某類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案件高發的,或依現有執法權限、執法手段無法查實或掌握直接證據的;
2
經環境保護部門初步調查認為無證無照生產經營者可能涉嫌環境犯罪,但現有執法權限、執法手段無法確定具體行為主體或行為主體逃逸的;
3
涉及影響飲用水源安全、將危險廢物或有毒有害等物質直接排入或傾倒至大氣、水體等外環境的;
4
環境保護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過程中,遇到惡意阻撓、恐嚇或者暴力抗法的,或可能引起群體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撓的,以及其他經雙方研究認為易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
2015年1月1日,新《環保法》正式實施。在這部被稱為“史上最嚴”的環保法中,對環境違法明確提出“零容忍”。為了進一步規范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依法懲罰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為,讓新《環保法》的鋼牙利齒“咬斷”違法黑手,日前,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環境保護局四大部門共同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建立聯動執法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發生四類重大環境違法案件時就可啟動聯合執法,第一時間留存下環境犯罪證據,防止證據丟失。而《意見》的出臺也無疑將為成都環境保護“長出牙齒”注入“強心針”。
建立信息共享平臺
公安機關可對環境污染案件提前介入
環保執法難,成為全國環保系統的“通病”,多年從事環保工作的市環保局政策法規處處長秦曉斌坦言:“調查取證難,現場處置,同時治理環境污染多靠環保部門一家單位單獨執法,局面尷尬,難以形成合力。而環境污染又涉及多個部門管理,對于非環保領域的查處存在難度。”而《意見》的正式出臺,將很好地解決這些難題,與司法聯動,加大環保執法的威懾力。
據了解,《意見》中提到,為確保四大部門各項工作的有序展開,我市將建立市及區(市)縣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聯席會議及聯絡員制度和信息共享機制。其中,對于環境違法犯罪以及銜接工作的有關情況,環境保護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都將在每季度定期組織召開的聯席會議中相互通報查處、交流溝通。據了解,第一次聯席會議預計將會在3、4月召開。
同時,秦曉斌透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機制目前也正處于試運行階段。“這個信息共享平臺可以實現四大部門的信息及時溝通,能夠讓其他部門提前介入涉及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過程,讓環境執法更加快捷、便利,這對于環境違法行為也能產生更強的威懾力。”
據了解,在此平臺中,環境保護部門應及時將實際環境污染違法案件的立案、處罰情況,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應及時將涉及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批捕、起訴、判決等情況錄入,以便于各個部門共同分析和研判案件辦理中的重大、疑難、復雜問題,共同研究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對策和工作機制。
四大類案件出現
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將“雙劍合璧”
如何讓環境保護“長出牙齒”,增強環境執法的威懾力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在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過程中,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之間的執法聯動是重中之重。對此,《意見》中也明確提出,有四大類型的重大、疑難、復雜環境違法犯罪案件,可啟動環境保護部門與公安機關聯合執法機制,形成防范和打擊環境違法犯罪活動的工作合力。
第一類案件是,環境保護部門在處理投訴舉報的環境污染犯罪線索中,在一定區域、時段內,某類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案件高發的,或依現有執法權限、執法手段無法查實或掌握直接證據的;第二類案件是,經環境保護部門初步調查認為無證無照生產經營者可能涉嫌環境犯罪,但現有執法權限、執法手段無法確定具體行為主體或行為主體逃逸的;第三類案件是,涉及影響飲用水源安全、將危險廢物或有毒有害等物質直接排入或傾倒至大氣、水體等外環境的;第四類案件是,環境保護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過程中,遇到惡意阻撓、恐嚇或者暴力抗法的,或可能引起群體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撓的,以及其他經雙方研究認為易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
而除了環保、公安部門的“強強聯手”外,《意見》中也提到,審判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環境保護行政、刑事、民事案件及非訴執行案件,依法審判或予以強制執行。同時,應及時受理環境執法行為強制申請,對不及時執行可能會造成重大環境污染后果的,或群眾合法環境權益可能會遭受嚴重侵害的案件,要根據環境保護部門的申請,及時發出禁止令,中止環境違法行為發生,防止環境損害繼續擴大。
解決證據滅失難點
公安提前介入取證留存證據
證據是行政處罰和刑事司法的基礎。因此,現場調查和證據收集是辦理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關鍵一環。取證難、認定難一直是辦理刑事案件的一個瓶頸。
秦曉斌坦言,2013年,我們在查處在河道中清洗危化品的環保案件中,環保部門在嫌疑人清洗危化品的河水里進行了采樣分析,確定其行為對水質產生了影響,但在行政執法結束,移交公安機關時卻遇到了難題,證據需要采樣,但隨著水流,污染物早不知被沖到哪去了。
今后,這樣的難題將不再難。《意見》中明確,在大型聯合環境執法行動中,公安機關將派員一同參加,協助環境保護部門查處環境違法問題,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時現場固定證據、立案查處。同時,明確全市環境監察執法支(大)隊、公安治安支(大)隊,負責環境保護聯動執法工作,并確定專門聯絡員,也就是說一旦發生需要聯動執法的環境污染違法案件,找誰執法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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