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由環保組織發起的污染訴訟
霧霾圍困中國,受害者卻很難對大氣污染提起訴訟,因為空氣污染造成的損害難以估量。針對此類難以評估的污染案,中華環保聯合會通過核算企業運營成本來提出索賠,有望為類似的環境公益訴訟提出解決之道。
3月19日,中華環保聯合會向山東省德州市中級法院提交訴狀,對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州晶華”)污染大氣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索賠近3000萬元。
環境律師劉金梅告訴中外對話,這是她所知道的中國首個大氣污染公益訴訟案。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馬勇解釋說,大氣污染公益訴訟在中國確實很少見,因為取證難、損害鑒定難。
2014年2月,石家莊市民李貴欣因為無法確認施害企業,所以狀告環境管理部門——石家莊市環保局,但法院并未受理。因空氣污染狀告環保局,這在中國是首例。
馬勇告訴中外對話,在接到舉報后,他們做了多次調查,實地確認投訴內容屬實。被告德州晶華是一家玻璃生產企業,長期、大量超標排放污染物,“對于這種屢教不改的企業,只能訴諸法律。”
3000萬元的索賠依據
中環聯要求該企業賠償因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損失2040萬元,以及因拒不改正超標排放污染物行為造成的損失780萬元,兩者相加合計近3000萬元。賠償款項支付至地方政府財政專戶,用于德州市大氣污染的治理。
馬勇說,1月份新出臺的公益訴訟司法解釋,對污染損害鑒定評估難的案件給予了說明,即根據司法解釋第23條,如果難以進行生態損害評估的,可以通過企業運營成本進行核算。
馬勇說,根據公開資料,被告企業有幾條生產線沒有安裝治污設施,換算加起來大約有2000多萬,這些錢相當于是企業以犧牲環境的代價節省下來了。另外,通過比照按日計罰的行政處罰,對企業屢禁不改的行為提出懲罰性賠償780萬。
馬勇說,今年新實施的環保法規定,對于不停止污染的企業,可以實行按日計罰。但這家企業并沒有按日計罰交納罰款。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副教授胡靜告訴新京報,像大氣污染、霧霾之類的案件,很難通過科學模型的方式得出確定的污染損害結果,而用運營成本折算的方式,可以令大氣污染的公益訴訟進入法律通道,對違法者形成制裁。
胡靜說,中環聯訴德州晶華一案,從司法實踐上,或許可以為大氣污染類型的環境公益訴訟闖出一條新路。
中環聯提出的訴訟請求有:要求法院判定被告立即停止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增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在省級及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由被告承擔訴訟、鑒定、律師費等支出。
據新京報報道,這家企業曾多次因排污被當地環保部門處罰,在北京APEC期間“排污”曾被環保部點名批評。企業安監處一名負責人說,企業目前已經按照要求進行整改,但是還沒整改完成。去年該企業投入近3000萬元,把除塵脫硫安裝上去了,而脫硝裝置還需要2000多萬元。
今年的訴訟案件還會增加
馬勇告訴中外對話,今年聯合會已經提起了3個環境公益訴訟。1月13日,他們提起的兩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同時被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東營市環保局被允許支持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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