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濫用導致水土危機
黨的十八大報告已確定把生態文明建設擺在“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的高度來實施,對建設美麗中國、造福億萬人民有著重大影響。近年來,我們在關于“容許施肥量”“容許水土流失量”等的研究和調查中發現:農田的化肥、農藥和除草劑等農用化學物使用量逐年加大,產生的污染物明顯超出了水、土環境的容量,加上保護性耕種和科學管理措施的不足,從而引起超過“容許水土流失量”的水土流失,導致水土資源環境逐步惡化。為此,我們建議從國家層面采取措施,從源頭上保護和改善水土資源環境,推動生態文明建設。
依據不清
目前,衡量或評價生態文明的指標體系是什么?應該有哪些具體指標?這些指標應該有哪些準則和規范?為什么是這些指標值及其科學依據是什么?對于不同的行業、部門或區域,這些指標又如何……這些問題目前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或沒有形成共識。
沒有合理的生態文明指標值,就缺乏評價生態文明建設情況的依據,也缺乏制定踐行生態文明的行業生產規范和行為準則的法律法規等的依據。
特別是農業生產,既要保證農產品的產量和質量,也要保障農產品的安全,同時還要保障水、土資源環境的安全。因此,其生態文明的指標應該包含容許施肥量、容許農藥使用量、容許除草劑使用量(既保障一定的作物產量,又保障環境安全的最大用量)和容許水土流失量等以及允許的耕作制度、灌溉方式和施肥方法等。這些指標究竟是多少或是什么(即生態文明的指標值)目前尚不清楚,原因是確定這些指標的科學依據和方法還不清楚。
化肥和水土危機
據國家統計,我國化肥施用量從1978年的4公斤/畝,增加到2011年的約30公斤/畝,增加650%(四川省相應為5公斤/畝和40公斤/畝,增加700%),是環境安全化肥施用量上限(即容許施肥量)的2倍(國際公認的上限為15公斤/畝)。據報道,我國目前受污染的耕地約有1.5億畝,幾乎占到了全國耕地總面積的十分之一。中國擁有地球上7%的耕地,但化肥和農藥的使用量卻是全球總量的35%。據2011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長江等十大水系的Ⅰ~Ⅲ類,Ⅳ和Ⅴ類,劣Ⅴ類水質的斷面比例分別為61.0%、25.3%和13.7%,即可以作為飲用水水源的地表水只有61.0%,有13.7%的地表水不能滿足農田灌溉用水標準;一半以上(57.7%)的國控監測重點湖(庫)處于富營養化狀態中。諸多研究表明:我國廣大農村水土環境的惡化主要是農用化學物質使用造成的。
監管缺位
由于目前我國農用化學物質在購買和使用等環節上沒有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在農資銷售(包括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方面的優惠政策,農民為了追求作物高產出的經濟效益等因素,導致了在生產過程中過量購買和濫使濫用農用化學物質。一方面造成了水、土資源環境污染,另一方面,降低了化肥等物資的有效利用效率。目前我國的化肥利用效率僅30%左右,比發達國家低了近20個百分點。
雖然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基本農保護條例》《農業法》等均對農業生態環境的保護規定了相應的制度保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固體廢物污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也對土壤污染防治起到了一定功效,但作用極為有限和粗略,因為這些法規側重于點源污染類型,而且缺乏整體性的考量,沒有考慮到土壤與水、大氣等是密切聯系的生態系統,它們間的污染會相互感染和擴散。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已經制定了防治大氣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的專門法律,但是防治土壤污染的專項法律法規尚處于空白階段,系統而可操作性強的具體法律法規較為缺乏。
對于上述問題,我們給出以下建議:
一、加強生態文明有關指標值及其科學依據的研究,為制定生態文明的指標值和規范準則提供科學依據。
加強生態文明指標值和規范的制定及其科學依據的研究,就農業生產方面而言,建議首先制定容許施肥量、容許農藥使用量、容許除草劑使用量、容許灌溉量、容許土壤流失量、允許的耕作制度、允許的灌溉方式方法和允許的施肥方法等生態文明指標值和規范,并逐步建立成體系的農業生態文明指標體系。同時,建議加強農用化學物質(包括化肥、農藥、除草劑等)使用和水土流失對水、土資源環境的影響,農田主要生產活動(如耕種、施肥等)的方式方法對水、土資源環境的影響等相應科學問題的研究,特別是對水、土資源環境影響的定量化研究,在此基礎上,制定相應的農業生態文明指標值。
二、建議逐步取消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的市場自由銷售,建立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的專門或特許銷售制度。
為了防治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的過量使用,應首先從銷售環節上采取調控措施,逐步取消這些物資的市場自由銷售,逐步建立專門銷售或特許銷售制度,憑土地登記證(即土地身份證)參照容許指標值進行銷售,加強對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的渠道控制。
三、建立并完善農用化學物質控制和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
為了有效防止因農業生產中的不合理耕作方式對水土資源環境的污染,應盡快建立和制定從源頭上防治水土污染的專門法律法規體系,加快《農用化學物質控制法》《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立法過程,對超量購買和使用農用化學物質以及土壤化學污染做到有法可依,強化對農用化學物質的銷售、使用等環節的全面管理、監督和執法。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