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情況考核辦法實施細則出臺
更新時間:2015-06-04 09:42
來源:西寧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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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細則指出,空氣質量改善程度是檢驗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最終標準,要建立以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將對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按地區分類分別進行考核,考核結果90分以上為優秀、70分(含)至90分為良好、60分(含)至7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實施細則明確規定,考核PM10的地區,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要達到省政府制定的各年度實施方案確定的下降目標;考核環境空氣質量優良率的地區,優良率要達到各地簽訂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確定的目標。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和環境空氣質量優良率滿足考核要求的,分別計70分;未滿足考核要求或超額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按照完成的任務占目標比重進行計分;PM10年均濃度與上年相比不降反升,或環境空氣質量優良率與上年相比不升反降的,計0分。同時,實施細則對產業結構調整優化、清潔生產等10項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考核指標,按照地區分類做出了詳細的指標解釋、工作要求、指標分值及計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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