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環評要注意哪些關鍵程序?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這一規定為政策環評的開展打開了缺口。然而,政策環評在國際上并沒有公認模式,在我國,無論是理論研究還是實踐探索都非常欠缺。由于我國的決策模式和決策程序與西方國家明顯不同,因此,探索符合自身國情的理論和方法尤為緊迫,其中,政策環評程序是推進政策環評首先需要考慮的問題。
首先是政策環評的介入時機。與戰略環評的原則相同,政策環評同樣強調早期介入,這在歐盟、美國、加拿大等國的相關法規中都有明確規定。其中,歐盟的環境影響評價是在政策建議開始形成時介入;美國的政策環評是在擬議政策建議提出之后,替代方案形成的過程中介入;加拿大則主張在政策概念形成時就介入。根據我國的決策模式和環境保護形勢,政策環評的介入時機應更加靈活,可分別在政策問題識別、進入政府議程和政策形成階段介入。如果在政策問題識別階段介入,可對相關資源環境問題的性質、程度、原因等進行分析,引發社會關注,并提出對策建議供政策制定部門參考;如果在政策問題進入政府議程時介入,政策環評應發揮決策參謀作用,與政策制定部門一起制定政策方案;如果在政策形成階段介入,政策環評則應從環境保護角度參與對各方案的比選。
其次是政策環評的篩選機制。并非所有的決策都要開展政策環評,因此,篩選機制至關重要。從國際上看,篩選機制主要有3種:一是核查表法,即查看擬議決策是否包含在相關名錄中,如丹麥、荷蘭、南非等國采用此種方法;二是逐案判斷,即根據決策內容判別是否需要開展政策環評,如美國、加拿大采用此種方法;三是設立某一簡單標準,通常是通過“一刀切”的方式來判定,如中國香港規定所有提交行政會議的決策都需要開展環境評價,新西蘭要求所有政策建議都要開展環境評價。經梳理發現,除規劃外,我國的政府決策形式主要有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其中僅有一小部分需要開展政策環評。由于這類文件的出臺時機、內容要求、效力級別等都難以預知,因此不可能通過制定名錄的方式來進行篩選,也難以通過某一簡單標準來判別,只能采取逐案審查的方式。對于審查主體,應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某一專業委員會來進行,今后對此應有專門的法律規定。
第三是政策環評重點的確定。對于評價重點,國際上的戰略環評大致可分為兩個流派。那些基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自下而上發展起來的戰略環評體系,一般將評價重點放在自然環境上,如美國、加拿大等。同時,那些從政策分析出發,自上而下發展出來的戰略環評,則普遍將可持續發展作為核心議題,從社會、經濟、環境等多個維度來評價政策的科學性。我國現有的環評體系主要效法美國經驗,把對自然環境要素的影響作為評價重點。但從新環保法的規定看,今后的政策環評更傾向于采用自上而下模式,將環境考量作為政策分析的有機組成部分。若如此,則不僅要評價重大環境影響,還要評價資源環境效率,以及環境子系統與社會、經濟子系統的協調性。此外,還應通過政策環評從制度層面為擬議政策創造更好的可持續發展條件。對于具體評價指標和優先領域,應通過利益相關方對話來確定。在方法上可選取矩陣法、核查表法、專家判斷等方法確定,今后應制定相關導則予以明確。
第四是政策環評的公眾參與。在世界主要發達國家中,除了荷蘭的“E-test”外,其余政策層面的環境評價均有公眾參與程序。對于公眾參與的時機,一般有兩個重要節點,一個是在確定評價重點之時;另一個是報告編制完成后提交決策部門之前。對于參與主體,普遍重視相關部門、非政府組織和弱勢群體的意見。對于公眾參與的形式,則很少有國家提出硬性規定。之所以如此,與國家治理理念有很大關系,即政府對微觀主體的作用主要是引導而非管制。根據我國的現有決策模式和政治民主化愿景,政策環評中的公眾參與應重點加強以下工作:一是要做好正式決策前的信息公開工作,將公眾參與作為促進決策過程公開、透明的重要抓手;二是要將社會公眾提出的合理政策建議甚至政策方案納入政策分析視野,改變過去缺乏比選方案的決策模式;三是評價重點要充分反映社會公眾的關切,不應像建設項目環評那樣過于模式化。
第五是政策環評的審查機制。盡管很少有國家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政策環評報告審查事項,但在實踐中,很多國家都會開展此項工作。有些是由第三方獨立審查,例如,歐盟是由專門的影響評價委員會對評價報告進行質量審查,荷蘭由獨立的荷蘭環境評價委員會審查;有些是通過相關部門聯合審查,如加拿大針對貿易談判的環境評價是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委員會審查,荷蘭的“E-test”由環境部、經濟部和司法部聯合開展;有些國家和地區是由某一部門獨立審查,如美國、捷克和我國香港是由環境保護署(部)進行審查,新西蘭是由決策部門審查。考慮到我國的第三方獨立機構不完善,而由某一政府部門進行審查又很難得到其他部門的認同,因此,我國對政策環評報告的質量審查可采取部門聯合審查的方式。具體而言,可由環境管理部門和政策制定部門聯合開展。環境管理部門可側重于質量審查,政策制定部門則應側重于所提措施的可行性審查。
第六是政策環評的監控機制。由于影響政策過程的因素較多,因而與其他決策相比,政策實施效果的不確定性更大。為了保證政策能夠得到正確執行,并及時發現政策實施中存在的非預期問題,很多西方國家建立了覆蓋政策全生命周期的評估和監控體系,比較典型的有法國、日本、韓國、英國等。而我國的類似職能只能通過政策制定部門對政策執行情況檢查,政策執行部門向政策制定部門匯報工作,以及媒體報道和群眾上訪等形式實現。因此,我國應充分發揮政策環評對政策執行過程的監控作用。政策環評承擔這一功能具有兩個優勢:一是在政治上相對不敏感,容易被政策制定部門接受;二是環境問題屬于民生問題,容易得到社會公眾的支持。對于具體的監控機制,可考慮由環境管理部門和政策制定部門聯合開展政策執行的中期和事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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