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責險提供了幾重保障?
我國每年由于環境污染造成巨大的直接經濟損失,很多受害者難以得到應有的補償,最終只能由政府、社會“埋單”。
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環境政策處處長賴曉東日前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動員暨培訓會上介紹說:“我國從2006年左右開始推動環責險工作,這是由于當時的環境形勢所致,其中一個重要的契機就是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事件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損害。有關部門開始意識到,當時的環境管理手段,面對高風險的環境形勢已經不再完全適用,有必要引入市場機制以完善環境管理體系。”
環責險有哪些作用?
救濟受害者、保護企業發展、減輕政府壓力
環責險通俗講就是企業買保險,一旦發生環境事故或者自身場地污染,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予以賠付。賴曉東介紹,推進環責險工作主要有幾個方面考慮。
一是一旦發生事故后,能夠第一時間救濟受害者。二是一旦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企業面臨巨額賠償和污染治理費用壓力,對企業的健康發展不利。
賴曉東舉例:“以重金屬為例,為什么推行重金屬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在2009年、2010年,媒體報道了血鉛等一些重金屬污染事件,很多重金屬企業后來被各地政府關停。這些企業造成了環境事故,必須要承擔責任,但是直接把這些企業關停是否合適呢?”他說,有些重金屬生產企業的工藝還是比較先進的,因為環境管理等方面的一些問題而導致了污染事件,產生了環境影響,受害的老百姓因為沒能及時得到賠償,造成一系列企業與民眾的矛盾,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導致企業被關停。這對于企業是重大的損失,對當地經濟也是損失。
賴曉東說,“企業在自我管理過程中會存在很多疏漏和盲區,有些企業對風險的認識差,看不到風險隱患。”
保險公司通過自己組織專家或者第三方機構,對企業進行環保體檢,篩查企業的環境風險。篩查發現出的很多問題,不少企業已經習以為常,認為即使不處理這些隱患照常生產,事故也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但引進環責險之后,可以通過介入企業環境風險管理的過程,幫助企業防范環境風險。
同時環責險對政府管理方式的轉變也有一定幫助。一些企業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后,或由于經濟能力賠償不起,或出于各種原因沒有進行賠償,這樣的責任最后往往要由政府來“兜底”。用全社會資金來為一兩起事故‘埋單’,會造成新的不公平。
賴曉東分析說:“這會導致一些企業認為,就算出事最后總有人替自己解決問題,對企業提升自身的環境管理水平是一種‘逆向作用’,導致環境風險管理做得好的企業反而要付出更大成本,這也是一種不公平。”
而通過市場機制,環責險可以從事前、事中到事后層層介入,不僅在事后起到積極的補償作用,而且在事前由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風險測評,排查風險隱患,告訴投保企業哪些要改;保險期間,還會隨時排查有沒有新的風險點出現,發揮其社會管理功能。
環責險為何推廣乏力?
企業認識不到位;保險公司保后服務不到位
總結起來,環責險好處不少,利用保險工具參與環境污染事故處理,可以通過市場化的手段分散風險,對各方都有益。
對于老百姓來說,可以及時獲得環境污染賠償。
對于企業來說,保險公司及時介入,有利于分散企業經營風險,把事故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降到最低,并促使企業以事故為契機重新梳理環境風險,把環境事故轉變為加強環境管理的一次機會,也可以使污染責任得到清晰的確定。
對于政府來說,可以減輕財政賠償壓力。
作為一種新型環境管理手段,環責險推廣被寫進了新環保法和不少重要文件。從具體實踐來看,環責險也確實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據2014年底環境保護部發布的信息,投保環責險的企業已經超過2.5萬家次,保險公司提供的風險保障金累計超過600億元,這樣的成績看起來并不算差。但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顯示,同期我國規模以上企業已有35萬余家,其中制造業企業就有32萬多家,兩相對比,差距一目了然。
從試點情況來看,由于企業環境違法成本低,多數企業投保的興趣并不高,主動投保的更是微乎其微。目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主要還是依靠政府手段在推行。而企業投保后,保險公司對投保企業的環境風險管理服務不到位等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的投保積極性。
一些企業對環責險能否滿足自身環境風險保障需求存在疑慮。有些公司財力雄厚,可自行解決污染賠償問題;有些公司的污染損害如油污損害的賠償限額很大,擔心國內保險公司不具有承保能力;有些公司建議將環境污染責任險計入企業生產成本;還有一些保險公司希望完善相關法律,輔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推進,并妥善解決再保險支持問題。
從技術上來說,損害范圍的確定和評估、保險費率的核算、索賠時效等問題都有待探索解決。此外,保險公司積極參與的意愿,保險產品如何科學定價且接地氣,保險公司如何控制風險、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做好服務、發揮好“防災防損”功能、提升與環保等部門的合作效率等,都是需要統籌考慮的問題。
針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強制性不足、企業積極性不高等問題,有試點地區嘗試,一方面把一部分排污費作為保費補貼,另一方面把參保作為企業環境影響評價審核的前置條件。
為什么要建“共保體”?
分擔環責險經營風險,保證保險服務質量
記者發現,目前國內環責險以“共保”形式為主,對此,此前有媒體報道南京5家保險企業組建共保體采取首席承保、分片包干的模式,被部分企業質疑為“涉嫌壟斷”。
有企業表示“讓幾家保險機構劃分勢力范圍分片包干,這讓購買保險的企業感覺被強制指定購買,缺少議價空間”。
針對“指定購買”的質疑,當時南京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給出的解釋是,因為環境責任險經營風險較大,任何一家保險企業可能都無法承受,因此環保部門招標確定了幾家企業組成“共保體”,要求大家制訂合理價格,提供統一服務。
據業內人士解釋,“共保體”是指幾家公司風險共擔、利益共享,不管企業在“共保體”內的哪家保險機構購買保險,保費均按照一定比例由幾家保險企業分配,賠付風險同樣按上述比例分擔。
“共保體”的保險機構其實相當于一家,只不過為了避免幾家同時上門、交叉重復服務,于是按照首席承保、分片包干的方式,讓每家保險機構分片聯系相關企業。
在會上,記者還了解到,除了“共保體”形式,再保險公司未來也有望參與環責險。再保險在環責險業務中的角色不僅僅是提供充足的承保能力,更重要的是在技術層面為直保提供多方位的協助。
例如,在產品開發方面,再保險公司可以協助直保公司積極創新保險產品,提高定價的準確性;在核保方面,分享豐富的核保知識;在風險管控和理賠評估方面,分享市場或海外的先進經驗并提供有效的理賠支持。總之,再保險在推進環責險的進程中,是直保公司不可或缺的技術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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