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PM2.5治理下一個抓手
VOCs(VolatileOrganicCompounds)即揮發性有機物,是形成PM2.5和O3的關鍵前體物,是復合型大氣污染的重要誘因。與傳統大氣污染物相比,VOCs的污染源廣泛,涉及多行業不同的污染物,組分復雜,治理技術多樣,且以無組織排放為主,排放量的核算程序復雜。由于我國并未開始對VOCs進行大規模監測,因此相關數據缺失,有研究表明,我國每年的VOCs排放量大約為3000萬噸。VOCs的來源分為自然源分和人為源,我國空氣中的VOCs主要來自于人為源,重點行業包括工業涂裝、包裝印刷、油品儲運、石油煉制與化工等。
1.政策加碼,市場即將啟動
2010年5月,國務院轉發九部委《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首次從國家層面提出VOCs污染控制。隨著《大氣污染防治法》、《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一系列政策法規陸續出臺關于VOCs污染控制的內容,預計VOCs的總量控制有望寫入“十三五規劃”,并逐步在石化、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等行業率先開展VOCs綜合整治。
2.多種技術路線并存,排污收費直接利好監測行業
同其他大氣污染物的控制類似,VOCs治理以源頭控制為先,并輔以末端治理。
(1)源頭控制:對產品、工藝進行升級改造,積極推行清潔生產,減少工藝生產過程中產生的VOCs量;同時加強管理,減少泄露(包括LDAR系統)。
(2)氣體收集+末端治理:首先考慮對有價值的有機物回收利用,對不具利用價值的進行收集處理。由于不同來源的VOCs種類、風量差異較大,在工程處理領域多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工藝技術組合。
2015年6月,財政部、發改委和環保部制定了《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辦法中規定對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等個別行業的總VOCs試點收費,排放量采用以排放系數法為主、經驗公式、物料衡算、監測等為輔的核算辦法。隨著《大氣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不斷落地,有望全面推進VOCs排污收費:逐步擴大收費行業,并針對總VOCs和個別有毒VOCs分別收費,排放量將以監測法為主,經驗公式、物料衡算、排放系數為輔。將直接利好VOCs在線監測行業,預計“十三五”VOCs監測的市場將達到200-300億元。VOCs監測主要有傳感器、色譜、質譜和光譜等多種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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