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空氣質量考核獎罰并舉
河南省鄭州市近日召開2016年環境保護工作會,會上公布了《鄭州市環境空氣質量考核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從4月1日開始實施,罰款、約談、限批等種種措施,為各縣(市)區、管委會的大氣污染治理工作牢牢戴上“緊箍咒”。
《辦法》規定,市政府每月要根據轄區內國控、市控自動監測站空氣質量考核因子綜合得分情況,對所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進行環境空氣質量考核,考核因子為3項:PM10、PM2.5、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所占權重分別為40%、40%、20%。
據介紹,考核分為兩組:第一組包括市內5區政府(中原區、二七區、金水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政府)和3個管委會(鄭東新區、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第二組包括5縣市政府(登封市、新密市、滎陽市、新鄭市、中牟縣政府)和上街區政府、航空港區管委會。對每組考核排名前兩位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財政獎勵,排名后兩位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財政扣款。
據悉,獎勵也并不是好拿的,按照規定,PM10月均濃度值、PM2.5月均濃度值、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中有1項比上年同期不降反升的,將取消獎勵資格。
《辦法》還規定,在年考核中,對于PM10年均濃度值、PM2.5年均濃度值比市定目標值每降低1微克/立方米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給予50萬元財政獎勵;對于PM10年均濃度值、PM2.5年均濃度值比市定目標值每升高1微克/立方米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實施財政扣款50萬元。
同時,《辦法》明確,連續兩個月排名倒數第一的政府或管委會,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長約談轄區行政主要領導。對連續3個月排名倒數第一的政府或管委會,實施區域限批,暫停轄區內除污染治理項目外的所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直到連續3個月退出后兩名后,方可申請解除區域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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