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鑒美國經驗推進土壤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土十條》)近日頒布,業內外給予高度關注!锻潦畻l》的出臺順應了公眾對良好生態環境的熱切期盼,彰顯了國家向土壤污染宣戰的決心,必將為土壤污染治理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
但是也要看到,土壤污染目前形勢嚴峻,治理還存在諸多難題,必須做好打持久戰的準備。從《土十條》設置的“十三五”主要指標來看,提出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難度相當大。
目前我國還沒有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法律法規,分散在已有各個法律法規中的條款缺乏針對性、可操作性和系統性,遠遠不能滿足土壤污染治理的需要。
《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顯示,我國土壤污染總超標率達16.1%,耕地點位超標率達19.4%,治理需要大量的資金。因此,法律不完善、資金投入大是當前土壤污染防治面臨的兩大挑戰。
法律法規亟待健全
《土十條》明確提出“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規標準體系”。
那么,如何制定一部有效規范土壤環境管理、遏制污染加劇的法律法規?筆者建議,不妨借鑒美國出臺的3部法律:1976年《資源保護和賠償法》(RCRA)、1980年《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CERCLA)以及2002年《薩爾班斯—奧克斯利法》。RCRA被稱為對有毒物質從搖籃到墳墓(即從生產到廢棄)全過程行為進行監管的法律,要求企業就日后可能發生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和關閉估算費用等提供經濟賠償能力的證明。
CERCLA因其中的環保超級基金而聞名,因此通常又被稱為《超級基金法》。其制定的直接起因是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發生的拉夫運河事件!冻壔鸱ā肥敲绹廴緢龅毓芾砜蚣苤凶顬槿娴囊幏段廴緢龅匦迯偷姆,建立了“誰污染、誰負擔”的原則,實行嚴格、連帶和具有追溯力的責任。這部法律賦予美國環保局無限期的追溯權力。不論潛在責任方是否實際參與或造成場地污染,也不論污染行為發生時是否合法,都必須為場地污染負責到底。
《薩爾班斯—奧克斯利法》是一部上市公司會計改革與投資者保護法,其出臺起源于美國安然公司等財務丑聞。該法要求上市公司CEO和CFO保證向SEC(美國證監會)提交的財務報告真實可靠,而且要作出與財務相關的內控有效聲明,就信息披露控制措施和程序的健全性做出擔保。如果出現問題,CEO和CFO將為此承擔刑事責任。該法產生了一個良好的環境效應,就是企業的環境責任評價和信息披露受到投資者和監管者前所未有的重視,環保責任履行得好壞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上述3部法律推動了美國眾多企業樹立環境意識,履行環保責任。同時也產生了衍生效應,綠色保險、綠色信貸等金融手段在環境保護中發揮重要作用。
我國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或法規時,可充分借鑒上述3部法律,建立對有毒有害物質全過程監管、對污染責任方徹底追責、對上市公司環境行為全面披露的機制,讓企業生產經營乃至破產的每一個環節都帶上環保的緊箍咒,讓企業能像鳥兒愛惜羽毛一樣珍惜自己的綠色信譽。
此外,還有一個原則必須在將來的法律中充分體現,那就是要建立企業污染責任終身追究制或者溯源制。不能把潛在的未表現出的環境風險轉嫁給接任者或政府。只有這樣,才能從源頭上杜絕企業的僥幸心理。
加大污染治理資金投入
《土十條》強調加大財政投入,設立專項資金,同時也要發揮市場的作用。鑒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特殊性、復雜性和艱巨性,政府和市場兩只手都要在資金籌集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筆者建議,可借鑒美國《超級基金法》,在國家和省級層面設立我國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美國超級基金主要來源于國內生產石油和進口石油產品稅、化學品原料稅及環境稅。上述稅收全部進入超級基金的托管基金,然后按每年的實際需要由聯邦政府進行撥款。在污染責任不清的情況下,超級基金可以先支付場地治理費用,再由美國環保局向責任者追償,從而大大提高了運行效率!冻壔鸱ā吩诿绹鴮嵤30余年,歷經不斷調整和修正,到2012年左右總花費已經達到648億美元。
中國版的超級基金可來源于相關行業的環境稅,也可以來源于財政專項資金,主要開展4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實現及時救治和快速修復。很多污染案件都是通過環境訴訟最后得以賠付,耗時太長,不利于受害人群及時救治和受損環境及時修復。而國家基金可以先行賠付,隨后追償。二是投資重大公益性項目或購買服務。采用PPP模式與社會資本以及地方政府合作。三是發行綠色債券或投資綠色債券,募集資金用于公益性或非公益性等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四是投資從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的環保企業。要幫助企業發展壯大,共享企業成長利潤,各類投資所獲收益可以滾動繼續投入土壤治理與修復工作中。財政資金要改變以往行政分配的固有模式,更多地依靠市場機制用好用足。既要發揮出更大的環境效益,又要實現資金的保值和增值作用,更多地發揮杠桿效應。此外,要發展綠色保險等救濟機制,解決未來出現眾多環境風險時可能遇到的巨額資金賠付問題。
土壤污染防治不同于大氣和水污染防治,底數不清的問題突出,法律、標準、規范、制度和技術等方面工作基礎非常薄弱。因此,《土十條》在彰顯黨和國家向土壤污染宣戰的堅定決心的同時,也提出了很多階段性的工作目標、任務和要求。只有夯實基礎,創新思路,才能打贏這場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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